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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建造坟墓、非法买卖墓地的通告
盘龙区人民政府通告2005年第1号


为了切实保护森林、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丧葬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省、市殡葬管理条例以及《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禁止在盘龙区辖区内非法建造坟墓、非法买卖墓地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建造坟墓。

二、非农业人口死亡火化后的骨灰,不得安葬在农村公益性墓地。

三、禁止违规建造活人坟墓。

四、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人员提供墓穴用地。利用农村公益性墓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将依据《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没收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土地、毁坏林木建造坟墓和非法买卖墓地。违者,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已经存在的活人坟墓,限违法经营者或坟墓所有者在40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行拆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经营者和坟墓所有者承担。

特此通告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

○○五年四月六日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