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提高盘龙区农业人口优生优育水平,更好地保障农业人口的身体健康,避免盘龙区农业人口家庭因生育致贫、生育返贫,经区政府研究特制定本办法,在盘龙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础上对盘龙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在计划内生育的五个涉农街道(乡)农业人口孕产妇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进行全额补助。
一、补助原则
依照保障医疗、控制浪费、量入为出、保障适度、合理负担的原则,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孕产妇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实行全额补助。
二 、补助对象
夫妻双方均为户口在经济欠发达、生育条件较为落后的青云、茨坝、龙泉、双龙、松华五个涉农街道(乡)的农业人口,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在计划内生育,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已婚育龄孕产妇为补助对象。
三、补助标准
根据当前孕产妇住院分娩医疗平均收费水平,对接收住院分娩的定点医疗机构制定医疗费用封顶线:顺产每例最高封顶线为1200元,手术产每例最高封顶线为3500元(均含新农合报销费用)。不得报销产妇住院分娩医疗费用以外的其它费用,超支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四、补助程序
(一)各街道(乡)计生办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农业人口孕产妇凭《生育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明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提出享受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全额补助的申请,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并出具同意享受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全额补助的证明。
(二)符合补助条件的农业人口孕产妇持《生育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和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出具的证明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自入院之日起孕产妇不需交纳住院分娩医疗费用。
(三)定点医疗机构审验《生育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和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出具的证明后收治产妇入院分娩。
(四)符合条件的农业人口孕产妇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全免,定点医疗机构在产妇住院期间不得向产妇收取与住院分娩有关的医疗费用。
(五)产妇出院后,定点医疗机构凭《生育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出具的证明复印件及住院发票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根据《昆明市盘龙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报销部分住院分娩费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费用后支付其余补助费用。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补助费用总额不得超过最高封顶线。
(六)特殊情况如需转院的孕产妇,由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院证明,负责安排转院。转院住院分娩的产妇分娩医疗费用报销总额超过封顶线的部分由孕产妇自理。
五、资金管理
(一)农业人口孕产妇住院分娩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二)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开展补助工作。
(三)及时审查、核算、补偿,不得拖欠,杜绝错报、虚报和套骗资金。
(四)定期公示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五)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和审计监督管理制度,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经费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六、定点医疗机构
确定盘龙区人民医院为五个涉农街道(乡)农业人口孕产妇住院分娩定点医疗机构。
七、医疗服务管理
(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区卫生局每年对盘龙区人民医院的服务、收费及群众满意度等情况进行考核,如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取消定点资格。
(二)盘龙区人民医院要加强自身建设,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完善服务体系,提高整体服务功能,严格执行医疗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标准,严格操作规程,认真书写医疗文书,合理安排检查项目,合理用药。
八、工作要求
(一)青云、茨坝、龙泉、双龙、松华五个街道(乡)要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形式,广泛宣传,精心组织,认真落实,把这项“民心工程”工作抓好、抓实。
(二)各街道(乡)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热情服务,做好审核、报送工作。
(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区卫生局要加强协调,落实孕产妇分娩前和住院分娩各个环节的服务保障,做好资金审核和报销工作,特殊情况要积极协商解决。
九、本办法由盘龙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