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龙区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统计表(公共服务)
发布时间:2024-09-27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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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龙区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统计表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主体名称 | 设定依据 | 服务对象 | 办件类型 |
1 | 企业单位养老、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 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条: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时,登记部门为 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 企业法人 | 即办件 |
2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第二条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第三条准确把握《决定》的有关政策(一)关于参保范围。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 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即办件 |
3 | 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一、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水利厅等八部门转发国家六部门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8〕26号)一、高度重视,尽快启动。从2018年起,全省启动实施“同舟计划”二期,交通运输、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按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 企业法人^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 | 即办件 |
4 | 企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简易注销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 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5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简易注销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 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条:参保单位因 发生撤销、解散、合并、改制、成建制转出等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 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 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即办件 |
6 |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 自然人 | 即办件 |
7 | 企业职工养老、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 自然人 | 即办件 |
8 |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二、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 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三、准确把握《决定》的有关政策(一)关于参保范围。……要根据《决定》要求,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三条: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人员参保登记手续……。 | 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即办件 |
9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衔接、基金申请和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第三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 | 自然人 | 即办件 |
10 | 项目基本信息变更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令公布,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1999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1999年1月22日施行,2019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修正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1999年3月19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规范性文件:《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五、着力提高经办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是适应流动用工特点做出的政策创新。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为参保工程建设项目及标段和工伤职工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人性化服务,积极探索优化适合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登记、缴费、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服务流程……。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 即办件 |
11 | 社会保险登记变更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 企业法人 | 即办件 |
12 | 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和地市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衔接、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确认。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村(居)协办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待遇领取、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第九条 参保人员的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县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本人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或线下服务渠道直接填报最新信息进行变更,无需审核。参保人员的姓名、出生日期、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时,县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本人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提出申请,填写新的《登记表》,上传变更后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变更或携带变更后的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变更。 | 自然人 | 即办件 |
13 |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账户信息维护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条 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申报核定、保险费征收、个人账户管理、关系转移、待遇核定与支付、基金管理;编制上报本级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数据应用分析;领取待遇资格认证;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审计稽核与内控管理;档案管理;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等工作(地级及以上社保经办机构直接经办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和地市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衔接、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确认。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村(居)协办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待遇领取、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 | 行政机关 | 即办件 |
14 |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账户信息维护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 企业法人 | 即办件 |
15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账户信息维护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三、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 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二十七条: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及利息等社会保险权益。个人账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和支付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内容。 | 自然人 | 即办件 |
16 | 工伤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八十条 业务部门每月根据工伤待遇、待遇调整、待遇重核等相关信息,建立当月工伤职工待遇支付台账,生成《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核定汇总表》(表6-1),转财务部门。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从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次月起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从死亡的次月起计发,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的第4个月起计发。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垫付的工伤医疗费可通过签订代发协议的商业银行进行支付;在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发生的费用可通过与工伤协议机构网上审核后进行直接结算并支付。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255号)第四条 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州(市)和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 即办件 |
17 | 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失业保险条例》(1998年12月16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8号发布,自1999年1月22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 《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第五条……州(市)、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失业保险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18 | 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失业保险条例》(1998年12月16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8号发布,自1999年1月22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 《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第五条……州(市)、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失业保险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19 | 企业单位缴费人员增减申报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第五条 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 企业法人 | 即办件 |
20 | 企业参保单位年度缴费工资申报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21 | 机关事业参保单位年度缴费工资申报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六条参保单位应每年统计上年度本单位及参保人员的工资总额,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资总额申报表》。新设立的单位及新进工作人员的单位,应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申报人员变更的同时,一并申报工作人员起薪当月的工资。第十九条因参保单位申报或根据人民法院、人事仲裁、社保稽核等部门的相关文书和意见,需变更缴费基数或缴费月数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 | 行政机关^事业法人 | 即办件 |
22 |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申报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第五条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十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实行银行预存代扣制,县社保机构委托合作金融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费扣缴业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县社保机构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集中缴费期,根据参保人员选定的缴费档次进行保费收缴……。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六条参保单位应每年统计上年度本单位及参保人员的工资总额,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资总额申报表》。新设立的单位及新进工作人员的单位,应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申报人员变更的同时,一并申报工作人员起薪当月的工资。第十九条因参保单位申报或根据人民法院、人事仲裁、社保稽核等部门的相关文书和意见,需变更缴费基数或缴费月数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十一条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 | 自然人 | 即办件 |
23 | 社会保险费延缴申请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 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24 | 社会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十五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并可补缴至满15年。对于没有按规定逐年缴费的,可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部分,但不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即办件 |
25 | 社会保险费欠费补缴申报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二十六条 参保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缴清欠费。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26 | 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 录、个人权益记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 保险待遇记录……。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 、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 即办件 |
27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 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即办件 |
28 | 企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29 | 工伤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 录、个人权益记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 保险待遇记录……。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 、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 自然人 | 即办件 |
30 |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 、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九十二条:社保经办机构应向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 | 事业法人^自然人^行政机关 | 即办件 |
31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 保险待遇记录……。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可到县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社保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内容告知本人……。 | 自然人 | 即办件 |
32 | 企业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 自然人 | 即办件 |
33 | 职业年金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 自然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即办件 |
34 |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申领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 行政机关^事业法人 | 即办件 |
35 | 企业职工正常退休申请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即办件 |
36 |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正常退休(职)申请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 自然人 | 即办件 |
37 | 新增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发放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承诺件 |
38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20号)第九条 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参保人,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开始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 | 自然人 | 承诺件 |
39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暂停申请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五条: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 休费,直至去世为止……。《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二条: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 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2.《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全文。 3.《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全文。 4.《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159号)全文。 5.《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一条: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 金期间服刑的,县社保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上月死亡 人员名单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上报至县社保机构。县社保机构对死亡人员进行暂停发放处理……。 6.《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九条:社保经 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 理:……(二)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 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三)退休人员失踪、被判刑、死亡等不符合领取资格的,社 保经办机构应暂停或终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对多发的养老金应予以追回。 | 自然人 | 即办件 |
40 | 机关事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暂停申请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159号)基本养老金是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保障。离退休人员因失踪等原因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之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期间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不再予以补发;离退休人员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其家属应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当离退休人员再次出现或家属能够提供其仍具有领取养老金资格证明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应补发其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在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期间国家统一部署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也应予以补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十一条 社保机构应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7号)的要求,及时开展参保人员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工作。第三十二条 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本村(居)上月死亡人员名单(含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死亡日期等基本信息)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乡镇(街道)事务所汇总后上报县社保机构。第三十三条 对通过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发现的疑似丧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社保机构应当暂停待遇发放,并调查核实。 | 行政机关^事业法人 | 即办件 |
41 |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暂停申请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五条: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 休费,直至去世为止……。《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二条: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 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2.《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3.《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继续按刑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4.《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159号)基本养老金是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保障。离退休人员因失踪等原因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之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期间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不再予以补发;离退休人员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其家属应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当离退休人员再次出现或家属能够提供其仍具有领取养老金资格证明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应补发其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在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期间国家统一部署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也应予以补调。 | 企业法人 | 即办件 |
42 |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恢复申请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159号)基本养老金是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保障。离退休人员因失踪等原因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之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期间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不再予以补发;离退休人员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其家属应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当离退休人员再次出现或家属能够提供其仍具有领取养老金资格证明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应补发其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在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期间国家统一部署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也应予以补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十一条 社保机构应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7号)的要求,及时开展参保人员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工作。第三十二条 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本村(居)上月死亡人员名单(含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死亡日期等基本信息)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乡镇(街道)事务所汇总后上报县社保机构。第三十三条 对通过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发现的疑似丧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社保机构应当暂停待遇发放,并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后确定仍然具备待遇领取资格的人员,社保机构应当立即恢复发放,并补发停发期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 行政机关^事业法人 | 即办件 |
43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恢复申请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一条: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社保机构于其服刑期满后的次月为其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 自然人 | 即办件 |
44 |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恢复申请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劳办险字〔1990〕1号)退休职工失踪,下落不明在六个月以内的,其退休待遇可继续发给;超过六个月的,从其户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下月起,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但对其供养直系亲属因此而发生生活困难的,由发给退休待遇的单位酌情给予生活困难补助.下落不明满四年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依法被宣告死亡的,改按死亡有关待遇处理.上述人员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可按有关规定补发和恢复其应享受的待遇,但应扣还下落不明期间(包括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期间)停发退休待遇后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和死亡待遇。 《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继续按刑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159号)基本养老金是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保障。离退休人员因失踪等原因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之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期间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不再予以补发;离退休人员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其家属应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当离退休人员再次出现或家属能够提供其仍具有领取养老金资格证明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应补发其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在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期间国家统一部署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也应予以补调。 | 企业法人 | 承诺件 |
45 |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余额申领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云人社办〔2017〕56号)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应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 行政机关^事业法人 | 即办件 |
46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3号)第三条:……参加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 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 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第六条: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 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 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 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 给本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八条:……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 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建立丧葬补助制度的地区,对符合丧葬补助领取条件的,应同时计算丧葬补助金额), 按照本规程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及丧葬补助金)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 人)……”。 | 自然人 | 即办件 |
47 | 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余额申领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令公布,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 企业法人 | 即办件 |
48 | 企业在职参保人员死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 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49 | 企业参保职工丧失国籍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附件1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个人账户的清退处理:对于参保人员出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全额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即办件 |
50 | 机关事业丧失国籍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3号)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三十三条:办理参 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可代参保人员或继承人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休人员为个人账户余额)。社保经办机构完成支付手续后,终止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第四十一条: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手续……。 | 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承诺件 |
51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3号)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 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三十三条: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可代参保人员或继承人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休人员为个人账户余 额)。社保经办机构完成支付手续后,终止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第四十一条: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 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手续……。 | 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即办件 |
52 |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十二条 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上月死亡人员名单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上报至县社保机构。县社保机构对死亡人员进行暂停发放处理,待死亡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对死亡人员进行养老保险关系注销。 | 自然人 | 即办件 |
53 | 城乡居民丧葬补助金待遇申请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 助金和抚恤金……。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有 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二条:……县社保机构方可为其 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和丧葬补助金(仅限于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地区)等支付手续。 | 自然人 | 承诺件 |
54 | 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补助金、抚恤费待遇申领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 助金和抚恤金……。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二条:……县社保机构方可为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和丧葬补助金(仅限于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地区)等支付手续。 | 企业法人 | 即办件 |
55 | 跨统筹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第十六条 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3号)第四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全文。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承诺件 |
56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区转入接续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业务经办。第四条 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一)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二)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之间流动的;(三)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 《云南省社会保险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云社险〔2017〕8号)第三条 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1)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2)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之间流动的;(3)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按计划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4)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 | 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即办件 |
57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衔接、基金申请和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第三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 | 自然人 | 承诺件 |
58 |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转入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业务经办。第四条 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一)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二)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之间流动的;(三)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 《云南省社会保险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云社险〔2017〕8号)第三条 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1)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2)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之间流动的;(3)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按计划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4)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 | 自然人 | 即办件 |
59 |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九条 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衔接、基金申请和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第三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 | 自然人 | 承诺件 |
60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退费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第七条:参保人员若在同 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 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第八条:参 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 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5号)(七)重复参保处理 参保人员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若在同一年度内出现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按月退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时段缴费,将重复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金额退还本人。第八条 参保人员存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况的,由转入地社保机构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进行信息比对,确定重复缴费时段。重复时段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年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重复缴费的月数。 (二)确定重复缴费清退金额,生成并打印《城乡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清退表》(附件6)。重复缴费清退金额计算方法: 年度重复缴费清退金额=(年度个人缴费本金+年度集体补助本金)/12×重复缴费月数; 清退总额=各年度重复缴费清退金额之和。 | 自然人 | 承诺件 |
61 |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费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关于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 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暂行办法》实施之前已经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它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即办件 |
62 | 工伤事故备案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五十三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可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及时向业务部门进行工伤事故备案,并根据事故发生经过和医疗救治情况,填写《工伤事故备案表》。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 即办件 |
63 | 变更工伤登记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 承诺件 |
64 | 工伤认定申请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承诺件 |
65 |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云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总工会 云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的通知》(云劳鉴〔2004〕126号)第九条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四)负责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在省社保局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职工的因工伤残等级、生活护理等级和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等鉴定工作;(五)负责州(市、行署)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呈报的疑难、争议、再次鉴定工作;(六)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州(市、行署)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第十条 州(市、行署)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三)负责应在本地区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职工的因工伤残等级、生活护理等级和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等鉴定工作;(四)负责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案件工作。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承诺件 |
66 |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修正)第十七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再次鉴定。 《云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总工会 云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的通知》(云劳鉴〔2004〕126号)第九条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四)负责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在省社保局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职工的因工伤残等级、生活护理等级和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等鉴定工作;(五)负责州(市、行署)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呈报的疑难、争议、再次鉴定工作;(六)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州(市、行署)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第十条 州(市、行署)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三)负责应在本地区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职工的因工伤残等级、生活护理等级和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等鉴定工作;(四)负责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案件工作。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承诺件 |
67 | 协议医疗机构的确认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四十七条 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三十八条 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医疗(康复)机构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在公开、公正、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经办机构与获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或康复服务协议。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即办件 |
68 | 异地居住就医申请确认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四十二条 居住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工伤职工,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或者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委托居住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需要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本人应在居住地选择一所县级以上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或同级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填报《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并经过业务部门批准。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 即办件 |
69 | 异地工伤就医报告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四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在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进行治疗,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职工在统筹地区以外发生工伤的,应优先选择事故发生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治疗,用人单位要及时向业务部门报告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情况,并待伤情稳定后转回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继续治疗。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 即办件 |
70 | 旧伤复发申请确认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四十四条 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由就诊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的诊断意见,经业务部门核准后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医。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承诺件 |
71 | 转诊转院申请确认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四十五条 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由经办机构指定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意见,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报业务部门批准。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 即办件 |
72 | 工伤康复申请确认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四十七条 工伤职工需要进行身体机能、心理康复或职业训练的,应由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康复治疗方案,包括康复治疗项目、时间、预期效果和治疗费用等内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提出申请,填写《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报业务部门批准。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18〕4号)第十二条 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所在统筹区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工伤康复申请。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承诺件 |
73 | 工伤康复治疗期延长申请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四十八条 工伤康复治疗的时间需要延长时,由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同意,并报业务部门批准。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18〕4号)第二十条 工伤职工在康复住院期间病情发生变化,影响康复进程或已到出院时限,仍有较大康复治疗价值,需继续康复治疗的,由工伤康复服务机构出具诊断意见和延期康复建议,经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申请,统筹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办理延长工伤康复期限手续。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承诺件 |
74 | 辅助器具配置或更换申请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修正)第七条 工伤职工认为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第十六条 辅助器具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的,工伤职工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更换。工伤职工因伤情发生变化,需要更换主要部件或者配置新的辅助器具的,经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提出确认申请并经确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配置费用。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 即办件 |
75 | 辅助器具异地配置申请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修正)第十五条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包括安装、维修、训练等费用,按照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经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发生的交通、食宿费用,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 即办件 |
76 | 停工留薪期确认和延长确认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云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总工会 云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的通知》(云劳鉴〔2004〕126号)第九条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四)负责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在省社保局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职工的因工伤残等级、生活护理等级和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等鉴定工作;(五)负责州(市、行署)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呈报的疑难、争议、再次鉴定工作;(六)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州(市、行署)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第十条 州(市、行署)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三)负责应在本地区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职工的因工伤残等级、生活护理等级和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等鉴定工作;(四)负责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案件工作。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承诺件 |
77 | 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一条 用人单位申报医疗(康复)费,填写《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 即办件 |
78 | 住院伙食补助费申领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三十条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 即办件 |
79 | 统筹地区以外交通、食宿费申领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三十条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四条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业务部门根据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及工伤职工的住院天数,核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业务部门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根据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交通、食宿费标准,核定交通、食宿费用。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 即办件 |
80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 承诺件 |
81 | 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修正)第十四条 协议机构或者工伤职工与经办机构结算配置费用时,应当出具配置服务记录。经办机构核查后,应当按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费用。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 即办件 |
82 | 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事业法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 承诺件 |
83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 事业法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 承诺件 |
84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 即办件 |
85 |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暂停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16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修正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2012年2月6日施行)第八十八条业务部门可通过民政、卫生、公安等政府部门的证明,对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享受待遇资格定期验证,确定其继续享受待遇资格。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255号,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州(市)和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三十七条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并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高于伤残津贴的,工伤伤残津贴不再发放……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 承诺件 |
86 |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终止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16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修正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255号,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州(市)和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 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承诺件 |
87 |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恢复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16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修正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2012年2月6日施行)第八十八条业务部门可通过民政、卫生、公安等政府部门的证明,对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享受待遇资格定期验证,确定其继续享受待遇资格。第八十九条……对待遇享受资格停止后又具备享受资格的,业务部门审核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提供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恢复支付其工伤待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255号,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州(市)和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三十七条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并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伤伤残津贴的,工伤伤残津贴采取补差的办法发放。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 承诺件 |
88 | 失业保险金申领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应当持用人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人员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延误期间的失业保险金。 | 自然人 | 即办件 |
89 |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第二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 自然人 | 即办件 |
90 | 职业培训补贴申领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业培训合格和接受职业介绍的,由失业保险机构审核后发给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 | 自然人 | 即办件 |
91 | 职业介绍补贴申领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第一次修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2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 《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业培训合格和接受职业介绍的,由失业保险机构审核后发给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 | 自然人 | 即办件 |
92 | 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 自然人 | 即办件 |
93 |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 | 自然人 | 即办件 |
94 | 稳岗返还(稳岗补贴)申领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四)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稳就业促发展惠民生20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3〕28号)第一点“(六)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2年底前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且当前处于正常缴费状态,2022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的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2022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2022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返还资金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有关支出。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95 | 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十七)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方式。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稳就业促发展惠民生20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3〕28号)第一点“(五)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照规定可申请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同一参保人1年内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1次技能提升补贴,不得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就业补助资金支持的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失业保险参保人员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23〕34号)“在云南省范围内,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均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 12 个月(含12个月)以上;(二)参保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三)按规定取得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 自然人 | 即办件 |
96 |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企业年金办法》(人社部、财政部令第36号。2016年12月20日人社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 企业法人 | 承诺件 |
97 | 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变更备案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令第36号)第九条 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第十一条 企业与职工一方可以根据本企业情况,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经协商一致,变更企业年金方案。变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重新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企业法人 | 承诺件 |
98 | 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备案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企业年金办法》(人社部财政部令第36号。2016年12月20日人社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变更或终止后10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通知受托人。 | 企业法人 | 承诺件 |
99 | 政策信息发布查询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七十号发布,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自2015年04月24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5月2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自2015年04月30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100 | 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查询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七十号发布,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自2015年04月24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5月2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自2015年04月30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101 | 招聘岗位信息发布查询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七十号发布,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自2015年04月24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5月2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自2015年04月30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102 | 职业指导信息发布查询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第二十八条 职业指导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国家有关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人力资源市场状况咨询;(二)帮助劳动者了解职业状况,掌握求职方法,确定择业方向,增强择业能力;(三)向劳动者提出培训建议,为其提供职业培训相关信息;(四)开展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素质和特点的测试,并对其职业能力进行评价;(五)对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及退出现役的军人等就业群体提供专门的职业指导服务;(六)对大中专学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学生的职业指导工作提供咨询和服务;(七)对准备从事个体劳动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咨询服务;(八)为用人单位提供选择招聘方法、确定用人条件和标准等方面的招聘用人指导;(九)为职业培训机构确立培训方向和专业设置等提供咨询参考。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103 | 创业开业服务流程指导信息发布查询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七十号发布,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自2015年04月24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5月2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2015年4月27日,国务院以国发〔2015〕23号印发,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十七)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创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机构的作用,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创新服务内容和方式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104 | 个人失业登记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七十号发布,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自2015年04月24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自2015年04月30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2009年10月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人社部发〔2009〕116号印发,自2009年10月9日起施行)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12月2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人社部发〔2012〕103号印发,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实施统一的……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人社部发〔2014〕97号印发,自2014年12月23日起施行)一、认真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的有关要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云南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2016年6月14日,云南省人社厅以云人社发〔2016〕170号)印发,自2016年6月14日起施行)一、建立全省协调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机制建立健全省、州(市)、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分级负责、各司其职、属地经办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制度。省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主要负责政策制定和工作指导,不再经办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具体业务。州(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主要负责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相关政策规定具体实施办法、经办流程的制定和工作督导,确因工作需要的州(市),可以直接经办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具体业务,管理办法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具体经办业务,受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委托的街道、乡镇、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校园工作站、园区服务站可以经办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具体业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录用登记按照就业登记规定办理。 | 自然人 | 承诺件 |
105 | 个人就业登记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人社部发〔2014〕97号印发,自2014年12月23日起施行)三、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比对核验。《云南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170号)一、建立全省协调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机制建立健全省、州(市)、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分级负责、各司其职、属地经办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制度。州(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主要负责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相关政策规定具体实施办法、经办流程的制定和工作督导,确因工作需要的州(市),可以直接经办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具体业务,管理办法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具体经办业务,受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委托的街道、乡镇、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可以经办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具体业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录用登记按照就业登记规定办理。 | 自然人 | 即办件 |
106 | 单位就业登记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人社部发〔2014〕97号印发,自2014年12月23日起施行)三、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比对核验。《云南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170号)一、建立全省协调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机制建立健全省、州(市)、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分级负责、各司其职、属地经办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制度。州(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主要负责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相关政策规定具体实施办法、经办流程的制定和工作督导,确因工作需要的州(市),可以直接经办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具体业务,管理办法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具体经办业务,受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委托的街道、乡镇、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可以经办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具体业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录用登记按照就业登记规定办理。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承诺件 |
107 | 《就业创业证》申领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第一次修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第二次修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附件1《〈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管理和相关统计。具体发放机构由地方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二、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更名发放工作。根据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 | 自然人 | 即办件 |
108 | 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因我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尚在修订中,一次性创业补贴对象、标准、范围和申报程序尚未确定,待最新政策明确后将及时更新。 | 自然人 | 承诺件 |
109 | 网络创业培训补贴申请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年6月1日,云南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云财规〔2018〕2号印发,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支出……对个人和单位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第五条 ……职业培训补贴用于以下方面:(一)五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2.“五类享受补贴人员”参加创业培训机构举办的创业培训,可享受创业培训补贴。第十九条(四)创业培训机构对初创3年内的优秀小微企业主(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进行创业能力提升(IYB)培训,培训后凭创业能力提升培训申请报告、培训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高等学校毕业前2年的高年级学生提供学生证)、培训合格证书、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培训机构的银行账户证明和代为申请协议书等申报创业能力提升补贴。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网络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2018年7月18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以云人社通〔2018〕107号印发,自2018年7月18日起施行)八、培训补贴……(二)培训补贴申请。培训对象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培训补贴申请。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承诺件 |
110 |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八)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针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提高其金融服务可获得性,明确支持对象、标准和条件,贷款最高额度由针对不同群体的5万元、8万元、10万元不等统一调整为10万元。(修改依据) 《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第七条 为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一定贴息,减轻创业者和用人单位负担,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引导用人单位创造更多就业岗位,推动解决特殊群体的结构性就业矛盾。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贴息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1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九)强化部门协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审核贷款贴息对象申报资格。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二、适当提高额度。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15万元提高至20万元。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承诺件 |
111 | 创业带头人社保补贴申请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鼓励创业促进就业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2月28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以云人社发〔2009〕13号印发,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一、关于鼓励创业(六)给予首次创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1.……首次创业人员,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招用具有我省户籍劳动者3-5人(含5人)就业、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首次创业人员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其中招用具有我省户籍劳动者6人以上的,给予首次创业人员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2.上述首次创业人员是具有国家教育部门认可学历、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的大学生的,再增加一次性创业补贴1000元。3.创业人员申请创业补贴时需提交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州(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 | 自然人 | 承诺件 |
112 | 创业导师登记申请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建立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1+3”跟踪服务机制的通知》(2010年3月23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工商业联合会、总工会、共青团云南省委、妇女联合会、农垦总局、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联合以云人社发〔2010〕69号印发,自2010年3月23日起施行)二、创业导师的选聘及工作任务。为创业人员配备创业导师是“1+3”跟踪服务机制的关键环节,创业导师对创业人员的帮助具有实质性的意义。……(二)创业导师的选聘流程……2.经协商愿意承担创业导师工作任务的以上人员,如实填写《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创业导师基本情况表》……3.各地具体承办单位应按季度将选聘的创业导师信息逐级上报至省级承办部门。各省级承办部门将创业导师信息汇总后,填报《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创业导师名册》(附件二)至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办公室备案。各省级承办部门提出印制创业导师聘书的书面申请,经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办公室同意后,由各省级承办单位自行印制并发放统一格式的创业导师聘书。 | 自然人 | 承诺件 |
113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二)明确对象范围条件,确定帮扶政策措施。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创业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61号)附件1《云南省〈就业创业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失业人员,在失业登记时可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所)审核公示,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确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具体证明材料和审核认定程序由州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 | 自然人 | 承诺件 |
114 |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第十条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18〕2号文)第七条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 范围包 括:我省 办理城镇 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 、享受城 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男年满 50 周岁和女年满 40 周岁以上的大龄失业人员 、有劳 动能力的残疾人 、连续失业 一年以上人员( 以上五类人员统称 “就业困难人员” ) 和高校毕业 生。《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云政办发〔2020〕36号)第一点第(五)条 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 自然人^企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承诺件 |
115 |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第五十三条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第十一条 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其中的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18〕2号)第八条 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其中,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为公益性岗位安置重点。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9号)六、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重新计算,安置人员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查找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云人社通〔2024〕25号) | 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承诺件 |
116 | 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奖补申领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十三)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其中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对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地方可酌情给予一定奖补。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18〕2号)第十三条 其他支出。具体包括:就业扶贫补贴等。(六)就业扶贫补贴。4.就业扶贫车间一次性奖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沪滇扶贫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达2018年沪滇劳务协作资金计划的通知》(云人社通〔2018〕142号)附件2:2018年上海市对口支援专项资金支持沪滇劳务协作相关政策口径。二、关于支持就地就近就业政策和标准。(二)对当地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扶贫车间、农民合作社等,给予一次性奖补。经当地人社、扶贫部门共同认定,对吸纳5名以上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扶贫车间、农民合作社等,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标准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按实计算,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2020〕45号)第六条 将就业扶贫车间吸纳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可进行一次性奖补,更改为经认定的就业扶贫车间,每吸纳1名贫困劳动力,按照其发给贫困劳动力工资额的15%,给予就业扶贫车间吸纳就业奖补。 | 非法人企业^企业法人 | 即办件 |
117 |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2015年7月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以人社厅发〔2015〕111号印发,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一、认真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登记工作。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登记,目标是综合运用各种方式获取未就业毕业生实名信息,将有就业意愿的应届未就业毕业生全部纳入实名制服务范围。二、健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数据库。各地要汇总从不同渠道获取的未就业毕业生实名信息,按照统一规范、集中管理、动态更新的要求,健全未就业毕业生实名信息数据库。…… 《云南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2016年6月14日,云南省人社厅以云人社发〔2016〕170号)印发,自2016年6月14日起施行)一、建立全省协调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机制建立健全省、州(市)、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分级负责、各司其职、属地经办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制度。省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主要负责政策制定和工作指导,不再经办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具体业务。州(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主要负责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相关政策规定具体实施办法、经办流程的制定和工作督导,确因工作需要的州(市),可以直接经办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具体业务,管理办法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具体经办业务,受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委托的街道、乡镇、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校园工作站、园区服务站可以经办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具体业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录用登记按照就业登记规定办理。 | 自然人 | 即办件 |
118 | 就业见习补贴申领资格确认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于印发<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云人社发〔2009〕132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省卫生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共青团云南省委2009年6月8日印发)三、建立见习基地(一)设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企事业单位;2.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有接收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积极性;3.有良好的见习场所,能够提供10个以上,有一定管理或技术含量的见习岗位,有利于发挥高校毕业生的专业特长;4.有专门的见习管理办法和指导人员;5.能够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二)申报程序1.省属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申办见习基地的,提交《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附件3),并附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等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2.州市、县(市、区)所属企事业单位条例条件申办见习基地的,提交《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并附上述相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向当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申报。3.驻滇中央企事业单位等符合条件申办见习基地的,提交《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并附上述相关材料,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下同)申报。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合格的,即认定为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承诺件 |
119 | 就业见习基地见习补贴核拨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国务院2017年4月13日)(十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加大就业见习力度,允许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将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未就业中职毕业生。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3年12月20日)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就业见习补贴......第七条: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对吸纳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国务院2018年11月16日)(五)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关于印发<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云人社发〔2009〕132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省卫生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共青团云南省委2009年6月8日印发)六、见习生活补助(二)省级补助的申请。州市级(含县级)认定的见习基地向所在地州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填报《云南省高校毕业生省级见习生活补助申报审核表》,并提供以下材料:1.《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2.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就业推荐表;3.见习高校毕业生生活补助费领取名册;4.高校毕业生见习考核情况。省级认定的见习基地,直接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填报《云南省高校毕业生省级见习生活补助申报审核表》,并提供上述有关材料。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5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2017年9月30日)(十五)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重点开发技术型、管理型和智力型等适宜高校毕业生的见习岗位,见习单位给予就业见习人员的见习生活补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允许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各地可将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未就业中职毕业生。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18〕2号)(2018年6月1日)第九条对吸纳高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第二十三条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参加见习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费补助明细账单、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等材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8〕7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2018年12月27日)(七)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云南省万名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八)提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组织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限为3-12个月,并按照规定给予就业购买补贴。从2019年起,省级见习补贴标准(包括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700元;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用人单位,补贴标准可从每人每月700元提高到800元。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实施万名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云人社通〔2019〕22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共青团云南省委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2019年2月14日印发)三、标准范围(一)就业见习对象确认。就业见习对象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二)就业见习补贴标准。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700元;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含)以上的用人单位,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700元提高到800元。用于支付见习人员的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三)就业见习期限。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3-12个月,具体可根据见习人员特点和岗位要求合理确定。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企业法人 | 承诺件 |
120 | 求职创业补贴申领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第八条 对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2024〕17号)。 | 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承诺件 |
121 | 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七条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18〕2号文)第七条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 范围包 括:我省 办理城镇 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 、享受城 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男年满 50 周岁和女年满 40 周岁以上的大龄失业人员 、有劳 动能力的残疾人 、连续失业 一年以上人员( 以上五类人员统称 “就业困难人员” ) 和高校毕业 生。《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教育厅 等五部门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云人社发〔2019〕24号)各地要加大对小微企业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做到服务对象对政策应知尽知,符合条件人员应申报尽申报、应享受尽享受。《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云政办发〔2020〕36号)第一点第(五)条 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 自然人^非法人企业^企业法人 | 承诺件 |
122 | 职称申报评审及证书管理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第二十六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确认。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其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部门备案。 《人事部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4号)第四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实行分级管理,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授权组建具有权威性、公正性的跨部门、跨单位的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审组织,按照颁布的标准条件和规定程序对申请人进行评价。第十条 资格评定办事机构设在被授权的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接受咨询等日常工作。第十九条 评委会评审结果由相应人事(职改)部门审批,资格评定办事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经审定的评审结果通知申请人。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持评定结果通知书,到资格评定办事机构或其指定的代办机构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承诺件 |
123 | 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0〕4号)一、省、地(州、市)、县分别组建高、中、初级评审委员会,高级评审委员会由省级系列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事(职改)部门审批。中级评审委员会,地(州、市)所属的由地(州、市)人事(职改)审批,报省级系列主管部门备案;省属单位主系列由主管部门组建,报系列主管部门备案;非主系列由主管系列部门审批。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按隶属关系由县(处)级人事(职改)部门审批,地、县所属的报地(州、市)人事(职改)部门备案,省属的报主管部门备案。未经批准和不及时备案的评审委员会不予承认。各级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组建部门的人事(职改)部门办理。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第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第八条 国家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国务院各部门、中央企业、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等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其他用人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申请组建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条件以及核准备案的具体办法,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制定。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承诺件 |
124 | 劳动用工备案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八)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全面推进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备案制度建设,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84号)三、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实行属地管理。自2013年6月1日起,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再具体经办劳动用工登记备案业务,原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登记备案业务的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到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 企业法人 | 即办件 |
125 | 集体合同审查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云南省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十六条 企业方应当在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后,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修改意见的,应当告知企业重新协商或者修改完善。企业方和职工方应当针对修改意见重新协商或者修改完善,并重新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企业法人 | 承诺件 |
126 | 企业经济性裁员报告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需要裁减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47号)(三)经济性裁员。第四条 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 企业法人 | 承诺件 |
127 | 录用未成年工登记备案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者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劳动部关于颁发〈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98号)第九条 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一)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 企业法人 | 承诺件 |
128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4号)第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由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专门处理争议案件。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争议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办事机构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129 | 异常经营名录信息修复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24〕15号) | 企业法人 | 即办件 |
130 |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修复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应急管理局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 | 企业法人 | 承诺件 |
131 |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修复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24〕15号)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承诺件 |
132 |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修复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统计局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 | 企业法人^自然人^非法人企业 | 承诺件 |
133 |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非法人企业^社会组织法人 | 承诺件 |
134 |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修复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盘龙区税务局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135 | 新生入学信息采集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教育体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 自然人 | 承诺件 |
136 |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九条 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管理体系等认证的规定,委托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云南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十七条 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由县级以上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实施。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云南省清洁生产相关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工信资源〔2015〕73号)附件1《云南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实施办法》第四条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申请对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进行评价的工业企业开展评估工作。第八条 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申请评估的企业登录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工信委(现省工信厅))网站(http://gxt.yn.gov.cn)下载《云南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表》,如实填写,并备齐申请评估的材料,报所在地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企业法人 | 即办件 |
137 | 临时身份证明 | 公共服务 | 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 | 《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第二条 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7、临时身份证明。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办理并注明有效期限,用于临时搭乘飞机、火车、长途汽车、船舶和入住旅馆、参加考试。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 自然人 | 即办件 |
138 | 法律便利服务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司法局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44号)(十三)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依托法律援助组织、乡镇(街道)司法所等现有资源,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坚持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并重,健全平台运行管理和服务标准体系。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司发通〔2019〕97号)附件第8项 服务项目:法律便利服务;服务对象:社会公众;服务内容:提供法律服务办事指南;服务提供主体:司法行政机关。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139 | 人民调解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司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五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第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司发通〔2019〕97号)附件第14项 服务项目:人民调解;服务对象:矛盾纠纷当事人;服务内容:人民调解组织依申请进行调解,或主动调解,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疏导,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服务提供主体:人民调解组织。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承诺件 |
140 | 村(居)法律顾问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司法局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44号)(四)均衡配置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服务条件。加强基层普法阵地、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健全服务网络。充分发挥司法所统筹矛盾纠纷化解、法治宣传、基层法律服务、法律咨询等功能,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健全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加快推进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司发通〔2019〕97号)附件第16项 服务项目:村(居)法律顾问;服务对象:村(居)民;服务内容:每个村(居)配备法律顾问,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服务村(居)依法治理,为村(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开展普法宣传;服务提供主体:村(居)法律顾问。 | 自然人 | 即办件 |
141 | 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信息查询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司法局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44号)(五)加强欠发达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建设。支持利用互联网等方式开展远程法律服务。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司发通〔2019〕97号)附件第7项 服务项目: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信息查询;服务对象:社会公众;服务内容:提供法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以及职业、奖惩、业务、社会服务、信用等信息查询服务;服务提供主体:司法行政机关。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142 | 法律咨询服务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司法局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44号)(四)均衡配置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服务条件。加强基层普法阵地、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健全服务网络。充分发挥司法所统筹矛盾纠纷化解、法治宣传、基层法律服务、法律咨询等功能,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健全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加快推进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大力发展县域公证法律服务,组织公证人员采取巡回办证、网上办证、蹲点办证等多种形式,深入基层开展公证咨询和业务办理。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司发通〔2019〕97号)附件第4项 服务项目:法律咨询服务;服务对象:社会公众;服务内容:解答基本法律问题、导引相关服务、提供专业法律意见;服务提供主体:司法行政机关。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143 | 学位公证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司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 自然人 | 即办件 |
144 | 驾驶证公证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司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 自然人 | 即办件 |
145 | 学历公证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司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 自然人 | 即办件 |
146 | 纳税状况公证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司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147 | 房产(不动产)转移公证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司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 自然人 | 承诺件 |
148 | 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报名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财政局 | 《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1号)附件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四、考试报名(四)报名手续:凡符合报名条件并申请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均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核实,持学历证书、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和“报名登记表”于规定期限内到当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设置的报名地点报名。经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 自然人 | 即办件 |
149 | 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报名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财政局 | 《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1号)附件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四、考试报名(四)报名手续:凡符合报名条件并申请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均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核实,持学历证书、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和“报名登记表”于规定期限内到当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设置的报名地点报名。经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 自然人 | 即办件 |
150 | 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信息发布查询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自2015年04月30日起施行)第三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针对特定就业群体的不同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专项计划。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特点,在一定时期内为不同类型的劳动者、就业困难对象或用人单位集中组织活动,开展专项服务活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2009年10月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人社部发〔2009〕116号印发,自2009年10月9日起施行)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专项服务制度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12月2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人社部发〔2012〕103号印发,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实施统一的大型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 | 自然人 | 即办件 |
151 |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领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五条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18〕2号)第四条 对个人和单位补贴资金用于: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第二十条 五类人员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应当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个人银行账户。 | 企业法人 | 即办件 |
152 | 职业培训补贴申领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五条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一、大力促进就地就近就业。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 | 自然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 即办件 |
153 | 生活费补贴申领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五条 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五、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对参加职业培训的贫困劳动力,在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补贴。 |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即办件 |
154 | 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一、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体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授权的单位管理。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 |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即办件 |
155 | 申请托管的单位档案转入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一、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体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授权的单位管理。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 事业法人 | 即办件 |
156 | 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人员档案转入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一、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体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授权的单位管理。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 自然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即办件 |
157 | 国有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档案转入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一、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体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授权的单位管理。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即办件 |
158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出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一、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体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授权的单位管理。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即办件 |
159 | 灵活就业人员人事档案转入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一、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体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授权的单位管理。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 自然人 | 即办件 |
160 | 提供政审(考察)服务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一、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体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授权的单位管理。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 |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即办件 |
161 | 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与重置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六、工作要求。(三)加强防范,确保安全。各相关单位应加强卡片制作、发放、挂失、解挂、补换、销户、销卡等环节的规范操作和安全管理,切实保障社会保障卡使用安全。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载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制作发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110号)四、金融社保卡管理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全省金融社保卡的制作发行工作。 | 自然人 | 即办件 |
162 | 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附件 三、应用管理。(四)补卡、(五)换卡。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载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制作发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110号)三、金融社保卡服务(四)正式挂失补卡:金融社保卡丢失、损坏后应正式挂失补卡。(六)更换错卡:持卡人在收到因卡面印刷、生僻字或其他制卡原因造成的错误卡时,可到其申领卡的当地金融社保卡管理部门申请更换。(七)到期换卡:持卡人应在到期前30日内携带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到合作银行服务网点进行更换。 | 自然人 | 即办件 |
163 | 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询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附件 二、应用领域。(一)与金融功能无关的社保应用2.信息查询。以社会保障卡为入口,持卡人可以登录网站及在触摸屏上查询相关信息。 | 自然人 | 即办件 |
164 | 社会保障卡挂失与解挂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附件 三、应用管理。为保证卡的唯一性,首次发放、补卡和换卡须由人社部门发起。(二)挂失。(三)解挂。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载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制作发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110号)三、金融社保卡服务(二)临时挂失:持卡人需分别通过银行服务渠道临时挂失银行功能、通过人社服务渠道临时挂失人社功能。(三)临时挂失的解挂:持卡人需分别通过银行服务渠道和人社服务渠道分别解挂对应的功能。 | 自然人 | 即办件 |
165 | 社会保障卡启用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附件 三、应用管理。(一)合作银行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批量办卡的规定,要求持卡人持个人身份证原件到柜台办理金融功能的激活手续。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载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制作发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110号)三、金融社保卡服务(五)卡片激活持卡人须在领卡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合作银行网点激活后才能使用金融功能。 | 自然人 | 即办件 |
166 | 社会保障卡信息变更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载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制作发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110号)三、金融社保卡服务(九)个人信息变更因个人更名等需要更改卡信息的,个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变更证明材料到当地金融社保卡管理部门进行变更,当地金融社保卡管理部门出具《云南省金融社保卡卡面信息变更通知》,持卡人携带卡、通知和银行需要的证明材料到相应银行服务网点进行银行信息变更。 | 自然人 | 即办件 |
167 | 社会保障卡申领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附件 三、应用管理。(一)首次(初次)发放。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载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制作发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110号)一、金融社保卡发卡范围,在云南省范围内参加社会保险的所有参保人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金融社保卡。二、金融社保卡制发流程(三)金融社保卡发放领卡时,16周岁以上参保人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16周岁以下参保人员由监护人持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户口册及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材料代为领取。 | 自然人 | 即办件 |
168 | 社会保障卡注销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载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制作发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110号)三、金融社保卡服务(十)销卡:死亡、出国定居、外省就业等不再在云南统筹区内参保的人员应做销卡处理。 | 自然人 | 即办件 |
169 | 个人求职服务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 自然人 | 即办件 |
170 | 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结算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五十三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可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及时向业务部门进行工伤事故备案,并根据事故发生经过和医疗救治情况,填写《工伤事故备案表》。 | 事业法人^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171 | 就业创业证查询、核验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 自然人 | 即办件 |
172 |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查询、核验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62号) | 自然人 | 即办件 |
173 | 云岭创业贷申请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云岭创业贷”专项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云人社通〔2024〕13 号) |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承诺件 |
174 |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承诺件 |
175 |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核查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管理人职责包括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等。 | 自然人 | 承诺件 |
176 | 求职补贴申领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17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3〕26号)“四、引导服务乡村振兴。对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我省 行政区域内乡镇、村企业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且从 2022年1月1日起算基层服务期满6个月的,给予个人5000元 的一次性基层就业奖补”。 | 自然人 | 承诺件 |
177 | 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0〕212号)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办法(试行)》(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第4号)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承诺件 |
178 | 天地图·云南服务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天地图公益性保障服务能力建设方案的通知》(国测信发〔2014〕6号)“全力做好测绘地理信息服务保障”是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在国家改革发展大局中的三大定位之一。天地图作为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通过电子政务内网、电子政务外网、部门专网和互联网为各级政府部门提供地理信息服务,是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全力做好测绘地理信息服务保障”的重要手段和载体。 | 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179 | 测绘成果分发服务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六条 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政府决策、国防建设和公共服务的,应当无偿提供。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应对突发事件、维护国家安全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 《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测法字〔2006〕13号)第十五条 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准予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被许可使用人持批准文件到指定的测绘成果资料保管单位领取。测绘成果资料保管单位应当按照批准文件的内容,及时向被许可使用人提供基础测绘成果。其中,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需与被许可使用人签定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使用许可协议。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180 |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发布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自然资源局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 其他组织^自然人^企业法人 | 即办件 |
181 | 采矿权抵押备案(含抵押备案和抵押备案解除)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自然资源局 |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矿权抵押备案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20号)第一条 在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时,除抵押双方基本信息材料外,不得要求提交抵押合同、借款合同、有偿处置凭证等实质性审查材料;《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有关文件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3〕1号)第十九条 采矿权抵押属市场行为,由抵押双方自行协商并承担抵押风险。采矿权抵押在国有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金融信托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抵押备案,登记管理机关在门户网站将抵押备案信息进行公告。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承诺件 |
182 | 企业不动产登记信息核查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自然资源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实行)》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承诺件 |
183 | 企业水资源保护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水务局 | 1.《云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3月1日修订); 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附件《“高效办成一件事”2024年度重点事项清单》序号(6)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核查“一件事”第16条具体事项“企业水资源保护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自然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承诺件 |
184 | 养蜂证发放与登记备案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农业农村局 |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第八条 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养蜂证》有效期三年,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即办件 |
185 | 文化馆(站)免费开放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文化和旅游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31条: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根据第14条:本法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主要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职工)书屋、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存包等全部免费。 《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第一条: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是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场所,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阵地。推动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是党的十七大关于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具体实践,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和公民思想道德建设的有效手段,是进一步提高政府为全社会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和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积极行动。对于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 社会组织法人^事业法人 | 即办件 |
186 | 美术馆免费开放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文化和旅游局 | 《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美术馆基本展览实行免费参观。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即办件 |
187 | 博物馆免费开放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文化和旅游局 | 《中共中央宣传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中宣发〔2008〕2号)全国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全部免费开放。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企业法人 | 即办件 |
188 | 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文化和旅游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31条: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根据第14条:本法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主要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职工)书屋、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 | 自然人 | 即办件 |
189 | 游客旅游投诉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文化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第九十二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第九十三条 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 自然人 | 即办件 |
190 | 送地方戏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文化和旅游局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号)23.深入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和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加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统筹实施重点文化惠民项目,完善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设施,在农村地区深入开展送地方戏活动。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9号)第十章 基本公共文化体育。本领域服务项目共10项,具体包括:送地方戏。 | 自然人 | 即办件 |
191 |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96号)二、《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包括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基妇发〔2003〕23号)规定的印章规格及式样刻制印章,并将印模式样抄送同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国家卫生计生委 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二、切实落实部门职责。(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责。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 | 自然人 | 即办件 |
192 | 义诊活动备案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卫生健康局 | 《卫生部下发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规定: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义诊活动的备案、审查、监督和管理。义诊组织单位原则上应组织本地区的医务人员在本地区范围内举行义诊,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到义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需跨县(区)、市(地、州)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义诊时,组织单位应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分别向其所在地和义诊所在地相应的县(区)、市(地、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193 | 老年证办理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民政局 | 《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9年3月26日审议通过,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老年人持居民身份证或者老年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下列优惠或者优待:(一)免费或者优惠进入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公园、旅游景区(点);(二)免费进入公共的图书馆、文化馆、群艺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档案馆、纪念馆等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图书馆、科技机构图书馆向老年人免费开放;(三)免费进入政府兴办或者集体投资兴办的各类老年人活动场所; (四)在各类医疗机构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住院、公立医疗机构免收普通门诊诊查费,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医疗机构应当设置老年病门诊; (五)优先办理银行储蓄、用水、用电、用气、通信、邮政等业务;(六)机场、车站、港口、码头等场所应当设置爱心窗口、柜台、方便老年人购票、托运行李、物品; (七)因健康原因不能到场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遗嘱公证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公证机构应当提供上门服务; (八)免除乡村公益事业的劳务和出资义务;(九)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和优待。 第二十七条 老年人持老年优待证等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优惠乘坐市内轨道交通工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给予补助。第二十八条 80周岁以上老年人持老年优待证等有效证件进入公园、旅游景区(点)的,可以带1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 云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云南省老年人优待证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云老办(2010)14号)第二条 各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为办证机关,办证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云南省老年人优待证》办理工作。 《云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简化老年人优待证办理工作的通知》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简化《云南省老年人优待证》办理工作。一、60周岁以上云南省老年 人,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五分(小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2张,到户口所在地县级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 自然人 | 即办件 |
194 | 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登记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卫生健康局 |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照护服务是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为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到2025年,实现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是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之一,0-6岁儿童健康管理能为孩子一生的健康奠定重要的成长基础,期间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为孩子提供13次免费的儿童体检服务。医生根据儿童不同时期的生长发育特点,开展儿童保健系列服务,以保障和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育,减少疾病的发生。同时,通过对儿童健康监测和重点疾病的筛查,还可以对儿童的发育偏离、出生缺陷等,做到早发现,早干预,预防和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从而提高生命质量。 | 自然人 | 即办件 |
195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到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十条 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第十三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 自然人 | 即办件 |
196 | 自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创业指导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三十八条 国家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宣传、组织、协调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等形式,开展就业推荐、职业指导,帮助退役军人就业。 第三十六条:军人退出现役,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需求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推荐就业。 | 自然人 | 即办件 |
197 | 企业消防安全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消防救援大队 | 国务院、云南省两级“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方案要求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承诺件 |
198 | 企业消防安全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 | 公共服务 | 昆明市消防救援支队世博园大队 | 国务院、云南省两级“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方案要求 |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承诺件 |
199 | 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盘龙区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税信息查询,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外提供的信息查询服务。可以查询的信息包括由税务机关专属掌握可对外提供查询的信息,以及有助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税收信息。涉税咨询、依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办法所称涉税信息查询。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200 |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报告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盘龙区税务局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第六条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2019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备案的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2019年3月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自然人 | 即办件 |
201 | 注销建筑业项目报告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盘龙区税务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第一条第四项 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第四条第二款 纳税人不动产销售完毕和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注销的,应自不动产销售完毕和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不动产所在地和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一)《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的纸制和电子文档;(二)不动产、建筑业工程项目的税收缴款书;(三)建筑业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报告或工程结算报告书;(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202 | 不动产项目报告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盘龙区税务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第三条 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第一条 各地税务机关应对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实行项目管理制度。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不动产和建筑业特点,采用信息化手段,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以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为管理对象,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利用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软件,对纳税人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时申报的信息进行税收管理的一种模式。第三条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或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在不动产销售合同签订或建筑业工程合同签订并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有关资料向不动产所在地或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登记:(一)《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或《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的纸制和电子文档;(二)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三)不动产销售许可证、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四)不动产销售合同、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五)纳税人的开户银行、账号;(六)中标通知书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七)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纳税人提供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同时按照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203 | 建筑业项目报告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盘龙区税务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第一条第四项 建筑服务。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第一条 各地税务机关应对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实行项目管理制度。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不动产和建筑业特点,采用信息化手段,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以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为管理对象,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利用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软件,对纳税人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时申报的信息进行税收管理的一种模式。第三条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或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在不动产销售合同签订或建筑业工程合同签订并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有关资料向不动产所在地或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登记: (一)《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或《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的纸制和电子文档; (二)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三)不动产销售许可证、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四)不动产销售合同、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 (五)纳税人的开户银行、账号; (六)中标通知书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七)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提供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同时按照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 | 事业法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204 | 综合税源信息报告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盘龙区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2号)第一条 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中部分数据项目并对个别数据项目名称进行规范。第二条 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申报表、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税源明细表分别合并为《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第三条 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发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同时停止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第一条 增加《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5〕090号)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并在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时,依次填报表中规定栏目的内容。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205 | 个人所得税抵扣情况报告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盘龙区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第二条第二款 个人所得税 1.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 (1)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附件2),同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备查资料同公司制创投企业)。合伙企业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按年度分别备案。 (2)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的每个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附件3)。 (3)个人合伙人在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 2.天使投资个人 (1)投资抵扣备案 天使投资个人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4个月的次月15日内,与初创科技型企业共同向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附件4)。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留存企业备查,备查资料包括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分次备案。 (2)投资抵扣申报 ①天使投资个人转让未上市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按照《通知》规定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时,应于股权转让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附件5)。同时,天使投资个人还应一并提供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其中,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需同时抵扣前36个月内投资其他注销清算初创科技型企业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申报时应一并提供注销清算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注明注销清算等情况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以及前期享受投资抵扣政策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接受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在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股权纳税申报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信息。 ②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足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条件后,初创科技型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在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票时,有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应向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限售股转让税款清算,抵扣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清算时,应提供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和《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3)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对天使投资个人,应在备注栏标明“天使投资个人”字样。 (4)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股权时,扣缴义务人、天使投资个人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税前扣除项目”的“其他”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 (5)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的,应及时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情况登记。 | 自然人 | 即办件 |
206 | 预约定价安排谈签与执行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盘龙区税务局 | 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所称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与纳税人预先约定有关定价事项,监督纳税人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一条 企业可以与税务机关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条第四款 企业要求税务机关确认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启动特别纳税调查程序。 |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 即办件 |
207 |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盘龙区税务局 | 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七条 被调查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一)提供由自身保管的书证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等复制件。提供方应当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方签章;(二)提供由有关方保管的书证原件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提供方应当在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注明出处,由该有关方及提供方签章;(三)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视听资料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本。提供方应当对中文译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四)提供境外相关资料的,应当说明来源。税务机关对境外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公证机构的证明。 | 自然人 | 承诺件 |
208 | 同期资料报告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盘龙区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所称相关资料,包括: (一)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二)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 (三)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 (四)其他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资料。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所称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是指与被调查企业在生产经营内容和方式上相类似的企业。 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资料。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与其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条 企业应当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 即办件 |
209 |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盘龙区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第九条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事项,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为外文文本的需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下同);(二)股权转让前后的企业股权架构图;(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上两个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四)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不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的理由。 第十条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和筹划方,以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公告第九条规定的资料(已提交的除外);(二)有关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整体安排的决策或执行过程信息;(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在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方面的信息,以及内外部审计情况;(四)用以确定境外股权转让价款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作价依据;(五)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纳所得税情况;(六)与适用公告第五条和第六条有关的证据信息;(七)其他相关资料。 |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 即办件 |
210 |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盘龙区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税务机关收到税款后,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通过银行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委托银行开具完税凭证。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十七条 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其适用范围是:(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三)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四)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情形。税务机关在确保纳税人缴、退税信息全面、准确、完整的条件下,可以开展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税收完税证明开具工作,具体开具办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211 | 注销不动产项目报告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盘龙区税务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第三条 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第四条第二款 纳税人不动产销售完毕和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注销的,应自不动产销售完毕和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不动产所在地和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一)《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的纸制和电子文档;(二)不动产、建筑业工程项目的税收缴款书;(三)建筑业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报告或工程结算报告书;(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212 |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盘龙区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一条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213 | 申报错误更正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盘龙区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214 | 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盘龙区税务局 |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公布)第五条第三款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见附件1),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 第七条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合同发生变更的,发包方或劳务受让方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行政机关 | 即办件 |
215 |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盘龙区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216 | 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盘龙区税务局 |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十六条 印花税专用税收票证是税务机关或印花税票代售人在征收印花税时向纳税人交付、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具体包括:(一)印花税票。印有固定金额,专门用于征收印花税的有价证券。纳税人缴纳印花税,可以购买印花税票贴花缴纳,也可以开具税收缴款书缴纳。采用开具税收缴款书缴纳的,应当将纸质税收缴款书或税收完税证明粘贴在应税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应税凭证上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税务机关和印花税票代售人销售印花税票时一并开具的专供购买方报销的纸质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第二条第四项 《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的使用管理 税务机关、代售人销售印花税票应当同时开具《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税务机关印花税票销售人员、代售人向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办理票款结报缴销时,应当持《印花税票销售凭证》一并办理。 | 自然人 | 即办件 |
217 | 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盘龙区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第一条 从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具体内容及式样见附件);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第二条 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均可以申请开具《纳税记录》。 第三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申请开具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也可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 第四条 纳税人可以委托他人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办税服务厅代为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一)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委托人书面授权资料。 | 自然人 | 即办件 |
218 |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盘龙区税务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十一条 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修改)第二条第一款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于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0日内进行备案。属于《通知》第七条第(一)项情形的,由转让方向被转让企业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属于《通知》第七条第(二)项情形的,由受让方向其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 承诺件 |
219 | 第三方涉税保密信息查询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盘龙区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第三条 对于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依法为其保密。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向外部门、社会公众或个人提供:(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公布的信息;(二)法定第三方依法查询的信息;(三)纳税人自身查询的信息;(四)经纳税人同意公开的信息。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对下列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对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进行的查询应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支持。具体包括:(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办案查询;(二)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三)抵押权人、质权人请求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欠税有关情况的查询。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在本单位职责权限内,向查询申请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供有关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 《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 第七点 创新审计技术方法。构建大数据审计工作模式,提高审计能力、质量和效率,扩大审计监督的广度和深度。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依法向审计机关提供与本单位本系统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文档,不得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和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的规定,已经制定的应予修订或废止。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承诺件 |
220 | 自然人自主报告身份信息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盘龙区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 自然人 | 即办件 |
221 | 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盘龙区税务局 |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 号)第四条 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年金方案、委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62 号)第一条第五款 企业备案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1.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附件1)、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等。实施股权奖励的企业同时报送本企业及其奖励股权标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2.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个人选择在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缴税的,上市公司应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附件2)。上市公司初次办理股权激励备案时,还应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3.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附件3)、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技术成果评估报告等资料。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222 |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信息报告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盘龙区税务局 |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国税发〔2007〕114号)概述第一款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实施要点。房地产税收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和房地产开发、交易、保有等环节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种。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是以各税种日常管理为基础,通过涉税信息的传递与共享,开展信息比对,强化纳税评估,提高总体征管质量和水平。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223 | 税收统计调查数据采集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盘龙区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条第一款 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224 | 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盘龙区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号)第一条 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的后续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规定,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应在授(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送《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见附件1)。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股权奖励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由奖励单位留存备查。 | 自然人 | 即办件 |
225 | 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报告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盘龙区税务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 号)第三条 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 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 号)第三条第一项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四条第一项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0 号)第三条 关于备案办理 (一)获得股权奖励的企业技术人员、企业转增股本涉及的股东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于发生股权奖励、转增股本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办理股权奖励分期缴税,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股权奖励)》、相关技术人员参与技术活动的说明材料、企业股权奖励计划、能够证明股权或股票价格的有关材料、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说明、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等。办理转增股本分期缴税,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上年度及转增股本当月企业财务报表、转增股本有关情况说明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原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形式审核后退还企业,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税务机关留存。(二)纳税人分期缴税期间需要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 | 自然人 | 即办件 |
226 | 发票领用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盘龙区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自然人 | 即办件 |
227 | 发票验(交)旧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盘龙区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十五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 第十七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使用情况是指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相关开票数据。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228 | 发票缴销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盘龙区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称专用发票的缴销,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 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采取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等方法进行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229 |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盘龙区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第一条 推行范围 目前尚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增值税纳税人。推行工作按照先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后起征点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和使用税控收款机纳税人的顺序进行,具体推行方案由各省税务局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230 |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盘龙区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231 |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盘龙区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二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六条 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232 | 存根联数据采集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盘龙区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三条 系统使用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是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稽核系统以及税务数字证书系统等进行整合升级完善。实现纳税人经过税务数字证书安全认证、加密开具的发票数据,通过互联网实时上传税务机关,生成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作为纳税申报、发票数据查验以及税源管理、数据分析利用的依据。 (一)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纳税人端税控设备包括金税盘和税控盘(以下统称专用设备)。专用设备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除本公告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发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业务对外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专用设备开具。 (二)纳税人应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在线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发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可自动上传已开具的发票明细数据。 (三)纳税人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在线开票的,在税务机关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范围内仍可开票,超限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开具发票次月仍未连通网络上传已开具发票明细数据的,也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需连通网络上传发票数据后方可开票,若仍无法连通网络的需携带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进行征期报税或非征期报税后方可开票。 纳税人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发票为离线发票。离线开票时限是指自第一份离线发票开具时间起开始计算可离线开具的最长时限。离线开票总金额是指可开具离线发票的累计不含税总金额,离线开票总金额按不同票种分别计算。 纳税人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的设定标准及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四)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以离线方式开具发票,不受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限制。特定纳税人的相关信息由主管税务机关在综合征管系统中设定,并同步至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五)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将上月开具发票汇总情况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进行网络报税。 特定纳税人不使用网络报税,需携带专用设备和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行报税。 除特定纳税人外,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不再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报税,原使用的网上报税方式停止使用。 (六)一般纳税人发票认证、稽核比对、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七)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增值税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任何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不得强制纳税人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申报月份内完成企业申报所属月份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对因褶皱、揉搓等无法认证的加盖“无法认证”戳记,认证不符的加盖“认证不符”戳记,属于利用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加盖“丢失被盗”戳记。认证完毕后,应将认证相符和无法认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退还企业,并同时向企业下达《认证结果通知书》(附件7)。对认证不符和确认为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专用发票应及时组织查处。 认证戳记式样由各省级税务机关统一制定。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非法人企业^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233 |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盘龙区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第二条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234 | 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盘龙区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235 | 临时开票权限办理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盘龙区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十三条 关于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一)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附件2),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二)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236 |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报告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盘龙区税务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六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237 | 扣缴义务人报告自然人身份信息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盘龙区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二条 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被投资企业核实其股权变动情况,并确认相关转让所得,及时督促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履行法定义务。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首次向纳税人支付所得时,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识别号等基础信息,填写《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并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向其报告的相关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 自然人 | 即办件 |
238 | 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盘龙区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 自然人 | 即办件 |
239 | 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报告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盘龙区税务局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修改) 第十二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优惠事项符合条件。其中,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目录》“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 即办件 |
240 | 税务证件增补发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盘龙区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到主管税务机关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241 |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盘龙区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自然人 | 即办件 |
242 |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盘龙区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243 | 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盘龙区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244 | 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盘龙区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积极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245 |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盘龙区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246 |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盘龙区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七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2)。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247 | 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盘龙区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自然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248 | 企业合法纳税情况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盘龙区税务局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非法人企业 | 即办件 |
249 | 税控设备变更发行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盘龙区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非法人企业 | 即办件 |
250 | 企业纳税缴税情况信息核查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盘龙区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管理人职责包括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等。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251 | 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市场主体应当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决定的,市场主体应当缴回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 即办件 |
252 | 企业申请迁移调档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市场主体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出地登记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移交市场主体桉案等相关材料。 |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 即办件 |
253 | 公共体育场馆开放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教育体育局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十七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开放时间应当与当地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时间,不得少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最低时限。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学校寒暑假期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增设适合学生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 | 自然人 | 即办件 |
254 | 全民健身服务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教育体育局 | 《全民健身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全民健身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第十二条 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加强全民健身宣传。 | 自然人 | 即办件 |
255 | 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和农村居民文化体育服务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教育体育局 | 《全民健身条例》第八条 国务院制定全民健身计划,明确全民健身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保障等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制定全民健身计划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应当充分考虑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和农村居民的特殊需求。 | 自然人 | 即办件 |
256 | 开具《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证明》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医疗保障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向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核对社会保险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257 | 全国跨省异地就医联网定点医院查询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医疗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4 号)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提供与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相关的服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非法人企业^自然人 | 即办件 |
258 | 云南省医疗服务项目信息查询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医疗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提供与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相关的服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259 | 全省协议定点医院药店信息查询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医疗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提供与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相关的服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260 | 云南省医保医用耗材目录信息查询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医疗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提供与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相关的服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261 | 全省医保经办机构查询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医疗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提供与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相关的服务。 |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事业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262 | 云南省医保药品目录信息查询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医疗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提供与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相关的服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263 | 异地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医疗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附件《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第七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三)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四)异地转诊人员。第八条 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网站、手机等多种形式办理。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264 |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医疗保障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用人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将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 第九条 用人单位的性质、银行账户、用工等参保信息发生变化,以及个人参保信息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参保信息与共享信息进行比对核实。 第十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用人单位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当先结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 自然人 | 即办件 |
265 | 职工医保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医疗保障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用人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将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 第九条 用人单位的性质、银行账户、用工等参保信息发生变化,以及个人参保信息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参保信息与共享信息进行比对核实。 第十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用人单位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当先结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266 |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医疗保障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个人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社会保障号码,取得社会保障卡和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第二条 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四条 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 港澳台居民在办理居住证时取得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编制。 4.《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 5.《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第九条。 6.《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2023年版)的通知》(云医保办〔2023〕49号)。 | 自然人 | 即办件 |
267 | 单位医保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医疗保障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用人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将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 第九条 用人单位的性质、银行账户、用工等参保信息发生变化,以及个人参保信息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参保信息与共享信息进行比对核实。 第十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用人单位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当先结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268 | 单位职工医保参保登记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医疗保障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八条 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个人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社会保障号码,取得社会保障卡和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第十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用人单位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当先结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事业法人 | 即办件 |
269 | 单位医保参保登记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医疗保障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八条 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个人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社会保障号码,取得社会保障卡和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第十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用人单位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当先结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270 | 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参保登记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医疗保障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八条 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个人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社会保障号码,取得社会保障卡和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第十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用人单位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当先结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4.《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第二条 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四条 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 港澳台居民在办理居住证时取得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编制。 5.《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第九条 可以《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各项手续。在中国境内就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在中国境内居住但未就业,且符合统筹地区规定的,可参照国内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终止等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简化流程、提供方便。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271 | 新生儿医保参保登记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医疗保障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个人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社会保障号码,取得社会保障卡和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第二条 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四条 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 港澳台居民在办理居住证时取得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编制。 4.《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 5.《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第九条 | 自然人 | 即办件 |
272 |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医疗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 三、规范异地就医流程 (五)规范转出流程。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前,应到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参保地经办机构应根据本地规定为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建立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库并实现动态管理。参保地经办机构将异地就医人员信息上报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部级经办机构),形成全国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库,供就医地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获取异地就医参保人员信息。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40号) 四、试点内容 (一)统一异地就医转出流程。按照全国统一的《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开展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已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备案人员同步开通门诊费用直接结算服务,无需另外备案。其他有异地门诊就医需求的人员按照参保地异地就医管理要求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参保地可提供线上自助开通异地就医备案服务。参保人在备案的就医地选择开通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附件1 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14.常驻异地工作 人员备案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273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医疗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 三、规范异地就医流程 (五)规范转出流程。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前,应到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参保地经办机构应根据本地规定为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建立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库并实现动态管理。参保地经办机构将异地就医人员信息上报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部级经办机构),形成全国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库,供就医地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获取异地就医参保人员信息。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40号) 四、试点内容 (一)统一异地就医转出流程。按照全国统一的《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开展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已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备案人员同步开通门诊费用直接结算服务,无需另外备案。其他有异地门诊就医需求的人员按照参保地异地就医管理要求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参保地可提供线上自助开通异地就医备案服务。参保人在备案的就医地选择开通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附件1 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12.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274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医疗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 三、规范异地就医流程 (五)规范转出流程。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前,应到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参保地经办机构应根据本地规定为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建立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库并实现动态管理。参保地经办机构将异地就医人员信息上报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部级经办机构),形成全国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库,供就医地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获取异地就医参保人员信息。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40号) 四、试点内容 (一)统一异地就医转出流程。按照全国统一的《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开展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已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备案人员同步开通门诊费用直接结算服务,无需另外备案。其他有异地门诊就医需求的人员按照参保地异地就医管理要求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参保地可提供线上自助开通异地就医备案服务。参保人在备案的就医地选择开通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附件1 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13.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275 | 异地转诊人员备案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医疗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 三、规范异地就医流程 (五)规范转出流程。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前,应到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参保地经办机构应根据本地规定为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建立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库并实现动态管理。参保地经办机构将异地就医人员信息上报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部级经办机构),形成全国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库,供就医地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获取异地就医参保人员信息。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40号) 四、试点内容 (一)统一异地就医转出流程。按照全国统一的《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开展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已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备案人员同步开通门诊费用直接结算服务,无需另外备案。其他有异地门诊就医需求的人员按照参保地异地就医管理要求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参保地可提供线上自助开通异地就医备案服务。参保人在备案的就医地选择开通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附件1 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15.异地转诊人员备案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276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医疗保障局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 号) 2.《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监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54 号) 3.《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统一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云医保〔2020〕77号)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277 | 参保单位医保参保信息查询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医疗保障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向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核对社会保险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4.《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第四条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并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统筹地区应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5.《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七条 港澳台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大陆)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已获得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的原内地(大陆)居民,离开内地(大陆)时选择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返回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参保时,原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离开内地(大陆)时已经选择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原缴费年限不再合并计算,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6.《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五条 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六条 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278 | 参保人员医保参保信息查询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医疗保障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向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核对社会保险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第四条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并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统筹地区应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七条 港澳台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大陆)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已获得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的原内地(大陆)居民,离开内地(大陆)时选择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返回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参保时,原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离开内地(大陆)时已经选择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原缴费年限不再合并计算,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五条 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六条 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279 | 参保人员医保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医疗保障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向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核对社会保险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4.《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第四条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并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统筹地区应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5.《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七条 港澳台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大陆)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已获得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的原内地(大陆)居民,离开内地(大陆)时选择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返回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参保时,原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离开内地(大陆)时已经选择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原缴费年限不再合并计算,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6.《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五条 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六条 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事业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 承诺件 |
280 | 住院费用报销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医疗保障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个人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因特殊情况个人申请手工报销,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人申领生育津贴,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3.《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 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2号)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281 | 急诊抢救费用报销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医疗保障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个人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因特殊情况个人申请手工报销,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人申领生育津贴,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3.《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 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2号)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282 | 部分第三方责任外伤门诊费用报销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医疗保障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个人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因特殊情况个人申请手工报销,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人申领生育津贴,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3.《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 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2号)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承诺件 |
283 | 无第三方责任外伤门诊费用报销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医疗保障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个人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因特殊情况个人申请手工报销,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人申领生育津贴,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3.《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 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2号)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承诺件 |
284 | “双通道”、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报销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医疗保障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个人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因特殊情况个人申请手工报销,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人申领生育津贴,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3.《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 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2号)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承诺件 |
285 | 部分第三方责任外伤住院费用报销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医疗保障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个人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因特殊情况个人申请手工报销,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人申领生育津贴,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3.《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 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2号)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承诺件 |
286 | 无第三方责任外伤住院费用报销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医疗保障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个人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因特殊情况个人申请手工报销,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人申领生育津贴,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3.《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 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2号)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承诺件 |
287 | 普通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门诊、国谈药门诊费用报销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医疗保障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个人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因特殊情况个人申请手工报销,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人申领生育津贴,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3.《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 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2号) | 自然人^社会组织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承诺件 |
288 | 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支付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医疗保障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个人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因特殊情况个人申请手工报销,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人申领生育津贴,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21号) | 自然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289 | 生育医疗费支付(含产前检查费)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医疗保障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个人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因特殊情况个人申请手工报销,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人申领生育津贴,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21号)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承诺件 |
290 | 生育津贴支付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医疗保障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个人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因特殊情况个人申请手工报销,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人申领生育津贴,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21号)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承诺件 |
291 | 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医疗保障局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二十九条 2.《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 3.《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号)第八条 4.《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 12号) 5.《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21〕10号) 6.《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40号) | 自然人 | 即办件 |
292 | 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医疗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 第七条 医疗机构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保定点申请,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三)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四)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五)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六)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八条 医疗机构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疗机构补充。第九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医疗机构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 | 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293 | 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医疗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 第六条 零售药店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疗保障定点申请,至少提供以下材料:(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四)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五)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六)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七)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八)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七条 零售药店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零售药店补充。第八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零售药店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 | 企业法人^自然人^社会组织法人^事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294 | 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医疗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协议,合理诊疗、合理收费,严格执行医保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优先配备使用医保目录药品,控制患者自费比例,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保结算。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的费用、定点医疗机构按医保协议约定被扣除的质量保证金及其支付的违约金等,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作为医保欠费处理。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735 号) 第十二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拨付医疗保障基金。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医药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维护公民健康权益。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附件1 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十、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结算 27.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自然人 | 即办件 |
295 | 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医疗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第十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咨询、用药安全、医保药品销售、医保费用结算等服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可以申请纳入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购药定点机构,相关规定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另行制定。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的费用、定点零售药店按医保协议约定被扣除的质量保证金及其支付的违约金等,定点零售药店不得作为医保欠费处理。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735 号 )第十二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的约 定,及时结算和拨付医疗保障基金。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医药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维护公民健康权益。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附件1 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十、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结算 28.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自然人 | 即办件 |
296 | 开具《参保凭证》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医疗保障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3号)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不含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和城乡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跨统 筹地区就业、户籍或常住地变动的,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 险关系转移接续,包括个人医保信息记录的传递、职工医保 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资金的转移和医保待遇衔接的处理。第八条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申请成功受理后,转出地经办机 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生成《参保人员 基本医疗保险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核对无误后,将 带有电子签章的《信息表》同步上传到医保信息平台,经医保信 息平台传送至转入地经办机构;若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第九条 转入地经办机构收到《信息表》后,核对相关信息 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表》同步至本地医保信息平台,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转入地经办机构收到转出地经办机构划转的个人账户余额后,与业务档案匹配并核对个人账户转移金额,核对无误后可将个人账户金额计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 |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事业法人 | 即办件 |
297 | 开具《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医疗保障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3号)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不含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和城乡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跨统 筹地区就业、户籍或常住地变动的,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 险关系转移接续,包括个人医保信息记录的传递、职工医保 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资金的转移和医保待遇衔接 的处理。第八条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申请成功受理后,转出地经办机 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生成《参保人员 基本医疗保险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核对无误后,将 带有电子签章的《信息表》同步上传到医保信息平台,经医保信 息平台传送至转入地经办机构;若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办理个人 账户余额划转手续。 第九条 转入地经办机构收到《信息表》后,核对相关信息 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表》同步至本地医保信息平台,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转入地经办机构收到转出地经办机构划转的个人账户余额后,与业务档案匹配并核对个人账户转移金额,核对无误后可将个人账户金额计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298 | 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含生育保险)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医疗保障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3号)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不含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和城乡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跨统 筹地区就业、户籍或常住地变动的,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 险关系转移接续,包括个人医保信息记录的传递、职工医保 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资金的转移和医保待遇衔接的处理。第八条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申请成功受理后,转出地经办机 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生成《参保人员 基本医疗保险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核对无误后,将带有电子签章的《信息表》同步上传到医保信息平台,经医保信 息平台传送至转入地经办机构;若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 第九条 转入地经办机构收到《信息表》后,核对相关信息 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表》同步至本地医保信息平台,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转入地经办机构收到转出地经办机构划转的个人账户余额后,与业务档案匹配并核对个人账户转移金额,核对无误后可将个人账户金额计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 3.《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内医保社保关系转移接续“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医保〔2024〕40号)。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承诺件 |
299 | 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5种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医疗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4号)云南省开展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5种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他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进一步对包括五种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在内的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进行规范。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300 | 开具《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证明》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医疗保障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向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核对社会保险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301 | 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变更登记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医疗保障局 | 1.《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医保〔2021〕26号)第四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银行账户、诊疗科目、机构规模、机构性质、等级和类别等重大信息变更时,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2021年底前实现“跨省通办”的事项第63项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基础信息变更,不受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所在地限制。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 即办件 |
302 | 定点零售药店信息变更登记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医疗保障局 | 1.《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2.《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医保〔2021〕27号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303 | 企业人员医保缴存信息核查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医疗保障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管理人职责包括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等。 2.《云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服发〔2024〕1号)。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非法人企业 | 即办件 |
304 |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办理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医疗保障局 | 高效办成一件事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即办件 |
305 | 供电报装 | 公共服务 |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盘龙供电局 | 依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三条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均应当 到当地供电企业办理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付费用;供电企业没有不予供电的合理 理由的,应当供电。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即办件 |
306 | 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保障金征收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 即办件 |
307 | 企业注册、登记等基本信息核查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承诺件 |
308 | 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核查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财政局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 实施方案》 的通知(云政发〔2024〕15号)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承诺件 |
309 | 残疾人就业帮扶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残疾人联合会 |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第八条 对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 自然人 | 承诺件 |
310 |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直接结算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医疗保障局 |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直接结算:云南省内正常参保的职工和居民持有效社保卡或电子医保卡即可在定点医疗机构刷卡、码结算(自费结算后申请零星报销的,线下可在县级以上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线上可通过云南政务服务网、“一部手机办事通”办理)。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即办件 |
311 | 医疗费用报销直接结算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医疗保障局 |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云南省 就医费用报销“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医保〔2024〕58号)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即办件 |
312 | 五种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 公共服务 | 盘龙区医疗保障局 |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就医费用报销“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医保〔2024〕58号)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即办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