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
一、行政许可内容
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核发企业《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核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1项;
(二)《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第四项;
(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四)《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五)《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六)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昆政办〔2010〕139号)。
(七)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昆政办〔2018〕64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城市开发建设需求和市场实际情况,实行总量控制,适度制定发展计划下发辖区执行。申请人应对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进行充分调研,如符合市场需求可向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办《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书面申请,取得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预批复;企业自预批复下达之日起,须在六个月内达到条件认定,并取得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合格认定意见;企业持合格认定意见、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审批表到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办理《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实行总量控制,适度发展的原则。运输企业通过转入、购买等方式增加车辆前,应报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预审,通过后方可增加车辆。
四、行政许可条件
1.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2.企业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有20辆以上符合我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功能规范的智能环保渣土车;
3.具备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车辆停放场地、办公地点、办公设备及管理人员,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 车辆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车辆必须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部门登记落户,并按要求统一涂装、喷涂标识、安装顶灯、车载智能终端接入昆明市建筑垃圾信息管理平台;
5.从事运输的工作人员需要经过岗前培训。
五、申请材料
(一)申办《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
1.《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审批表》,加盖企业公章,经办人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书(原件);
2. 《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预批复;
3.《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条件认定验收表》;
4.申请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运输车辆(企业自有密闭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渣运车辆车载卫星监控终端调试入网回执》(由北斗监控终端运营商提供);
7.运输车辆彩照(车辆正、侧、后照片)。
(二)核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1.《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核准审查表》,加盖企业公章。经办人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书(原件);
2.运输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渣运车辆车载卫星监控终端调试入网回执》(由北斗监控终端运营商提供);
4.运输车辆彩照(车辆正、侧、后照片)。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审批表》、《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核准审查表》可到辖区城管执法部门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和决定机关
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经开、度假、高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八、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和申请表——受理机关检查申报材料---查验申办条件及车辆---符合条件受理——核发《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书》或对车辆登记核准。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九、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十、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有效期限一年。
十一、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核准合格取得在昆明市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的资格。
十二、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三、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行政许可期一年,到期前进行检查考评,通过后予以延期许可。
注:相关表格详见《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实施细则(修订)》
昆明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地点:盘龙区小龙路16号
市支队咨询联系电话:63347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