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人大建议第62号工作开展情况回复
市商务局:
关于市人大建议第62号《关于我市尽快建立健全可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管理体制的建议》,根据我局《关于印发〈2018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职责,现将工作开展情况回复如下:
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的《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从事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卫生。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自《条例》实施以来,我局坚持大力宣传,营造良好的法律法规环境和舆论氛围;严格执法,塑造良好的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特别是“创卫”、“创文”期间,对从事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经营场所周边环境卫生加大巡查、检查、清理整治力度。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做好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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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