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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龙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对《盘龙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作者:盘龙区烟草专卖局 发布时间:2020-11-03 09:00 来源: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 征集状态:征集结束   ]

为建立和完善盘龙区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化布局规划,促进烟草市场经济秩序健康稳定发展,盘龙区烟草专卖局起草了《盘龙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为增强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现将《盘龙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对外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202012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盘龙区烟草专卖局(昆明市北京路延长线金江小区曦苑金沣街12-6号),盘龙区烟草专卖局(邮政编码:650000),并在信封上注明盘龙区烟草专卖局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传真方式传真至:0871-63159201

附件:盘龙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

盘龙区烟草专卖局

2020113

盘龙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

合理化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和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市场资源,建立良好的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利益,保护未成年人、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划,结合盘龙区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零售点合理布局坚持依法行政、放管结合、公正公平、方便消费、合理配置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划适用于昆明市盘龙区烟草专卖局辖区内零售点的设置和管理。适用于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审查、决定等。

第四条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本规划所称的合理布局是指综合参考盘龙烟草专卖局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经营需求、区域规划、政策支撑等因素,对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的规划布局。

第六条 本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按本规划进行设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七条新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相邻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少于20米。

第八条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大型集贸市场或辖区内的重点区域,因管理需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限制数量,超过限制数量的,不再增设烟草制品零售点。

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限制的区域和数量,应当事前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并进行社会公示。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主体,经查属实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属于下列社会特殊群体,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确由本人经营,其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可预约上门服务:

1.残疾人(持残疾证原件);

2.军烈属(持烈士证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

3.退役军人(持有转业或退伍军人证件,以转业、退伍军人证颁发日期为准,两年内有效);

4.低保户(持低保证);

5.其他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的。

(二)按原零售点地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企业类型改变的

2.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

3.在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之间改变经营主体的

4.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主体,经查属实的,在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不受本规划第七条所规定的距离限制:

1.本规划实施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其后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内部或距离中小学校出入口100米范围以内,持证人在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后12个月内主动搬迁至其他地址经营,需要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2.营业场所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上的。

第三章 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情形

第十一条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及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1.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未核准为卷烟的或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

3.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以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8.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电话亭、报刊亭等;

9.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对独立的;

10.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如经营农药、化工、油漆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及放射性等容易造成卷烟污染之类物品),且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11.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12.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13.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内部或周围100米范围内的;

14.经营场所位于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区域;

15.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16.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

17.全开放式住宅小区一层以外的其他场所;

18.对于非便利店业态,且主要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清洁、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母婴用品、丧葬用品、渔具、鲜花礼仪等与烟草制品零售不存在互补营销关系的非食品类商品业态类型;

19.法律、法规及规章明令禁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

20.其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划实施前已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其有效期届满后,经审查存在本规划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

第十三条本规划中所涉及到的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的界定,参照《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国烟法〔2005〕845号)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学校周围是指自中学、小学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的距离范围。

第十五条本规划所称间隔距离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其周边最近的零售点或中小学校之间的距离。

间隔距离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划、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其起点与终点分别为最近零售点或学校出入口与申请场所出口、入口的最近位置(门边至门边)。

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出口、入口的,各出口、入口应当同时满足间距标准。

第十六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昆明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昆明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合理化布局工作实施方案通知》(昆烟局〔2017〕1号)不在使用。

第十七条 本规划由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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