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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龙区人民政府金辰街道办事处关于《盘龙区青龙山旧城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作者:盘龙区金辰街道办事处 发布时间:2021-04-30 10:16 来源: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 征集状态:征集结束   ]

为完善片区功能,提升城市形象,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法稳妥有序推进青龙山片区三旧连片青龙山旧城改建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现对《盘龙区青龙山旧城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对外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2021年5月1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970161389@qq.com。

二、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盘龙区北京路1006号金辰街道办事处206室(邮政编码:65022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青龙山旧城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盘龙区青龙山旧城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盘龙区人民政府金辰街道办事处

                                                                                                               2021年4月30日



附件:

盘龙区青龙山旧城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完善片区功能,提升城市形象,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法稳妥有序推进青龙山片区三旧连片青龙山旧城改建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 号),参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15〕104号)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征收目的及原则

(一)征收目的

为加快推进盘龙区青龙山片区旧城改建,有效改善青龙山片区居民生活环境,完善片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公共利益,需对老旧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青龙山片区进行拆除重建。

(二)征收补偿原则

本项目征收补偿遵循“公平补偿、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 房屋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主体为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昆明市盘龙区城市更新改造局,征收实施单位为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金辰街道办事处。

三、 项目批准文件

(一)《盘龙区城市总体规划》;

(二)《盘龙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

(三)《昆明市城乡规划委员会2019年第18次规委会议纪要》;

(四)《昆明市盘龙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五)2019年度盘龙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以及2020年盘龙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

(六)盘龙区自然资源局关于盘龙区青龙山旧城改建项目城镇低效用地认定情况的说明。

四、 征收范围、规模及征收期限

(一)征收范围

盘龙区青龙山旧城改建项目四至范围:东至沣源路,南至云南映象花好月圆二期项目用地、大溪地,西至东干渠,北至清水佳湖雅居,房屋征收范围为该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

(二)征收规模

上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涉及国有土地总面积约584.08亩,涉及被征收单位约13户,涉及应征收总户数约571户,需拆除地上建(构)筑物约12.45万平方米(具体户数及面积以实际测绘为准)。

(二)征收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算,包括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自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后30日内;第二阶段(签约阶段),按签约顺序分为两个时段:

第一时段为45天,即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后的第31天至第75天;

第二时段为15天,即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后的第76天至第90天。

具体起止时间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时间为准。

五、 被征收房屋类型、用途、建筑面积和性质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认定原则

被征收房屋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面积为准。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相符的,或者被征收人对面积认定有争议的,由具备房屋测绘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测绘,并由测绘机构、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进行三方签字认定。

(二)被征收房屋类型、用途、性质的认定

以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为准。如三证认定的用途有差异,以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用途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成的合法房屋,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以国土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用途为准。

(三)被征收房屋权属的认定

已经登记的建筑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载明的权利人为准;未经登记的建筑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由盘龙区政府组织自然资源部门、城市管理部门、住建部门、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等有关单位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合法性、面积、权属和用途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经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四)住宅性质房产的奖励户数认定

住宅性质房产,按一本《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为一户产权人进行补偿,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上表明有多套房屋的,在计发搬迁费、搬迁奖励费以及临时安置费(以下简称“三项费用”)时,在规定的搬迁奖励期限(时段)内,可以以套为户数进行相应奖励,分别计发“三项费用”。除“三项费用”外的其他补偿、奖励,一律按一本《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为一户产权人计算。

六、 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方式以及部分货币补偿部分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

(一)住宅补偿方式

1. 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房屋价值、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等装修装饰补偿及房屋所在土地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2. 房屋产权调换

按照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对套内建筑面积1:1加奖励面积(合称“应安置套内建筑面积”)的原则进行调换,“先签协议先选房”的原则进行安置。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安置套内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互不补差价。

(1)被征收房屋为住宅(含政府直管公房)原证载建筑面积低于55平方米的,统一按建筑面积55平方米进行征收面积认定,不再结算55平方米内(含55平方米)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2)选择的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大于应安置套内建筑面积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的面积,以优惠购买的原则按照被征收房屋片区综合评估单价购买补足差价。

(3)选择的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大于应安置套内建筑面积5平方米以外的面积,按照安置房所在楼盘商品住宅首次开盘价购买补足差价。

(4)选择的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小于应安置套内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标准予以补偿。

(5)被征收房屋的装修补偿,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3. 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方式相结合

被征收人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对被征收房屋一部分选择货币补偿,一部分选择产权调换补偿,各种奖励及补助按照一户进行奖励、补助。

4. 征收政府直管公房的,应当采用产权调换,征收一户安置赔还一套,用于安置原承租人,并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征收单位自管公房,承租人未与被征收人解除租赁关系的,应当以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保障承租人的房屋使用权。

(二)非住宅补偿方式

1. 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房屋价值、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等装修装饰补偿及房屋所在土地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2. 产权调换

按照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对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互不补差价。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按照市场价购买;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建筑房屋面积的,按照评估单价标准补偿。

3. 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方式相结合

被征收人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对被征收房屋一部分选择货币补偿,一部分选择产权调换补偿,各种奖励及补助按照一户进行奖励、补助。

七、 征收补助或者奖励条件和标准

(一)住宅临时安置费

1. 临时安置过渡费为每月30元/平方米,按证载建筑面积或认定合法的建筑面积计发过渡安置费,证载建筑面积认定合法的建筑面积低于55平方米的,按55平方米计发临时安置费。

2. 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费按3个月计算,一次性支付;选择产权调换的,自被征收人交验房屋并交付产权证之日起计发过渡安置费,按协议约定的过渡安置期限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每六个月计发一次,直到产权调换房屋公告交房为止。超过协议约定过渡期限安置的住宅,自逾期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公告交房后三个月止,临时安置费按照原约定标准的2倍向被征收人支付。

(二)搬迁费

1. 住宅搬迁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对征收人每户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搬迁费;选择产权调换或产权调换加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的,对征收人每户一次性给予3000元。

2. 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安装费用,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三)住宅搬迁奖励

1.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照不同签约时段,给予被征收人如下搬迁奖励:

签订协议时段

奖励套内建筑面积折算货币价值(元/户)

时段搬迁奖励

(元/户)

第一时段(45天)

10㎡×区片综合评估价

30000

第二时段(15天)

5㎡×区片综合评估价

15000

被征收人未在规定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未按照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房屋腾房交验的,不予奖励。


2. 选择产权调换方式或产权调换加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的,按照不同签约时段,给予不同档次的搬迁奖励:

签订协议时段

奖励套内建筑面积(㎡/户)

时段搬迁奖励

(元/户)

第一时段(45天)

10

30000

第二时段(15天)

5

15000

被征收人未在规定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未按照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房屋腾房交验的,不予奖励。

(四)非住宅搬迁奖励

按照不同签约时段,给予被征收人不同档次的搬迁奖励:

签订协议时段
搬迁奖励费(元/户)
第一时段(45天)
被征收房屋价值×4%


第二时段(15天)
被征收房屋价值×2%


被征收人未在规定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未按照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房屋腾房交验的,不予奖励

(五)非住宅的停产停业损失费

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是指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直接效益损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房屋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1. 停产停业损失费,由征收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已停止生产(营业)的或者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的,对被征收人不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费。

2. 实行货币补偿的,商业、服务性行业停产停业损失费按3个月计算,工业生产行业停产停业损失费按6个月计算,一次性支付;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实际过渡期限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费,每6个月计发一次,直至安置房交房公告发布或通知接房为止。

3. 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被征收人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土地、房屋权属证明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他相关许可证件;

(2)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持续生产(经营);

(3)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

(六)特困补助费

被征收人户籍内户主、直系亲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是同一户籍则不予认定),提供相应有效证件、证明,每户可以享受一次性不超过5000元的特困补助费。

1. 五保户;

2. 民政部门抚养的孤寡老人;

3. 烈士家属;

4. 城乡低保户;

5. 残疾人。

针对上述被征收人,计发临时安置费的标准上浮20%。

八、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户型和选房方法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地点位于盘龙区青龙山旧城改建项目(A1地块)范围内;产权调换户型以规划审批户型为准,如该项目的规划条件没有同类物业可供安置的,在规划条件允许的就近地段予以安置;选房方法按照“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进行安置。

九、 评估机构选定方式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也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予以公告,并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十、 搬迁期限及过渡方式、期限

(一)搬迁期限:自签订协议之日起30日内腾空并交验房屋,具体以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为准,同时被征收人还应将相关权属证书交付给征收实施单位;

(二)过渡方式:自被征收人签订协议交验房屋后,以发放临时安置过渡费(住宅)或停产停业损失费(非住宅)的方式过渡,在安置过渡期限内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房源。

(三)过渡期限:自征收范围内所有被征收人交验房屋并交付产权证之日起30个月内。逾期交付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起至安置房公告交房后三个月止,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按原约定标准的双倍向被征收人支付。

十一、 土地收回补偿(房地合一以外的土地)

(一)清理完善手续用地(8.31用地)

1. 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且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8.31”清非用地手续的通知》(昆政办〔2019〕7号)等相关规定完善用地手续的8.31清非用地,可按市场评估价协商补偿。

2. 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但未按《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8.31”清非用地手续的通知》(昆政办〔2019〕7号)等相关规定完善用地手续的8.31清非用地,土地部分根据证载规划用途,按照同区域、同用途片区基准地价进行补偿,具体为:商业用地按40%补偿,住宅用地按50%补偿,工业用地按照1.5倍补偿,综合用地按上述标准平均值补偿(可明确用途的,按各用途平均值补偿;不可明确用途的,按上述三类用途平均值补偿)。

3. 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8.31清非用地,按照原土地使用权取得成本加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进行补偿,原土地使用权取得成本加银行贷款利息低于25万元/亩的,可按照25万元/亩进行补偿。

(二)其他类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参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更新改造土地处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15〕34号)的规定执行。

(三)本条关于基准地价的内容按照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12月20日发布的《关于昆明市中心城区与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成果公布的通知》执行。

(三)征收公告发布前,如省、市、区政府出台新的文件,按照最新文件执行。

十二、 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被征收人需提交如下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明资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共有权证》(原件);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三)户口册及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原件经审验后返还,提交复印件);

(四)规划、国土、建设、司法拍卖等相关资料;

(五)其他相关资料(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十三、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有下列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土地权属和房屋的出让、转让、分割、抵押、登记发证;

(四)设立和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五)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六)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房屋的续建;

(七)分户及户口迁入;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禁止事项和其它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上述行为的,在安置补偿过程中不予以确认,所产生的损失和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担。同时,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为一年。

十四、 其他相关规定

(一)深圳市金沙江投资有限公司及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工业用地约229.66亩,按照市政府关于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异地搬迁技改项目相关文件进行补偿,不适用本方案。

(二)征收决定做出前,应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三)管线迁改由相关单位按行业规定实施迁改;

(四)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应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依照本方案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六)涉及征收租赁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自行解除租赁关系;

(七)被征收人搬迁时不得擅自拆除原房屋内的门、窗、水、电、煤气表等附属设施;

(八)被征收人必须自行结清搬迁前所使用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费等费用。如未交纳以上费用的,在补偿款中扣除;

(九)安置房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物管费及安置房超面积契税等按照国家规定应由产权人承担的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十)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十一)凡在本次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征收工作,支持盘龙区青龙山旧城改建项目;

(十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评估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由征收部门提请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房地产评估师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在征收房屋过程中,如有威胁、侮辱、殴打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或以其他行为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未尽事宜,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昆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执行;

(十六)对于征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特别事项,由征收部门指导,征收实施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研究,以会议纪要形式确定特别事项的处理意见,重大事项由征收主体批复确定;

(十七)由盘龙区金辰街道办事处负责回迁安置房分房的相关工作;

(十八)本征收补偿方案仅适用于盘龙区青龙山旧城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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