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们,你们知道自己在法律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吗?这意味着什么?” “未成年人犯了罪,是不是真的‘没事’?法律规定的‘八大罪’又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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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3日,昆明市盘龙区财大附中的报告厅里,一场干货满满的法治课正在进行。这是盘龙区金辰街道、盘龙区司法局金辰司法所联合盘龙区人民法院,面向该校100余名学生,举办的“法治进校园 法典伴成长”普法宣讲活动。
宣讲现场,司法所和法院的工作人员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涉及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的不良行为干预与矫治等内容,结合真实案例进行讲解。主讲人以案释法、以法论事,为同学们厘清了法律底线和行为边界。
宣讲结束后,现场还设置了有奖问答环节。工作人员围绕课堂内容进行提问,学生们踊跃举手、争相作答,在轻松热烈的氛围中巩固了所学知识,实现“学用结合、入脑入心”。
这堂法治课,是金辰司法所多年来坚持“送法进校园”的一个缩影,也有着特殊的意义——它标志着从“送法”到“驻法”的开始。
送法:把法治的种子送进校园
金辰司法所在多年来开展“送法进校园”工作过程中,形成了一套常态化的校园普法工作机制。
在每年3月、9月开学季,金辰司法所都会联动辖区9个社区,启动“开学法治第一课”活动,深入辖区每一所学校开展普法宣讲。从小学到中学,从公办到民办,确保法治宣传教育覆盖辖区所有在校学生。
此外,金辰司法所积极联动法院、派出所,依托“法治副校长”制度开展常态化普法,定期走进校园,围绕校园安全、预防校园欺凌、网络安全等主题开展宣讲,用专业知识和一线经验为学生们筑起安全防线;联动盘龙区妇联等多方力量,将教育对象延伸至学生家长;通过将“家庭讲师”纳入地校联动机制、开展家长法治课堂等形式,督促家长履行监护责任,形成家校联动的法治宣传教育合力。
金辰司法所每年在辖区各学校开展普法活动近30场次。如今,法治宣传教育既是金辰街道各学校教学计划中的固定内容,也是学生成长路上的必修课。“更让我们欣慰的是,这些年学校和学生的态度发生了转变,学校愈发重视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学生也从‘听热闹’变为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我们收到来自学生和家长的法律咨询数量明显增多。”
驻法:让法治的力量留在校园
金辰司法所负责人坦然表示,该所在工作推进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是“时效性”问题,校园矛盾纠纷时有发生,有的矛盾纠纷如果能被及时介入就能避免升级;其次是“深度”问题,一场讲座能传递的知识毕竟有限,学生遇到具体问题时,往往还是不知道怎么操作。该所负责人说道:“这让我们意识到,‘送法’只是起点。”
为解决上述问题,金辰司法所为盘龙区财大附中的活动进行了“升级”:作为活动的“续篇”,金辰司法所将联合盘龙区人民法院、金辰街道和天祥社区,将该校作为试点,打造一项全新的校园法治共建机制,实现法院、学校、街道三方深度联动。在该机制中,街道、社区发挥基层治理优势;学校提供阵地,梳理学生的法治需求;法院、司法所注入专业力量,共同构建一个集法治宣传教育、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心理疏导于一体的校园法治服务平台。
从“送”到“驻”:一条不断深化的护“未”之路
从“送法”到“驻法”,一字之差,背后是金辰街道、金辰司法所理念和工作方向的转变——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不仅是在讲台上向学生传授法律知识,更是一道未成年人触手可及的保护屏障。
“送法”,是播撒种子;“驻法”,是守护成长。下一步,金辰司法所将继续深耕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这片沃土,在“送法”中播撒希望,在“驻法”中守护未来,为辖区青少年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普法小贴士 哪些行为属于不良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二十八条 本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
(一)吸烟、饮酒;
(二)多次旷课、逃学;
(三)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四)沉迷网络;
(五)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六)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七)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八)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
(九)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加强管教。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管理教育,不得歧视;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者采取以下管理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导;
(二)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
(三)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
(四)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
(五)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
(六)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