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盘龙区辖区范围内(以下简称“辖区内”)城市道路路内临时停车泊(以下简称“停车泊位”)咨询投诉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提升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经昆明市交通运输局、昆明市公安局交通交通警察支队根据《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0号)批准规范设置的停车泊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停车泊位咨询投诉受理和调查处理遵循“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以及维护咨询投诉人合法权益原则。
第四条 停车泊位咨询投诉有以下三种方式:
(一)停车泊位路段均设有公示牌,注明经营管理单位及监督服务电话,可通过拨打电话进行咨询或投诉;
(二)停车泊位现场收费管理员工作装上均印有二维码,可通过扫码进行咨询或投诉;
(三)通过拨打盘龙区交通运输局公开公示的电话进行咨询投诉。
第五条 工作人员接听受理咨询投诉电话后应当及时记录,并依据管理职责转办停车泊位管理单位进行核实处理。
第六条 停车泊位管理单位收到投诉后,应当确定不少于2名调查人员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听取投诉人的陈述申辩。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七条 投诉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办理时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需要转办的,应当在收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办,转办时限不计入办理时限。
第八条 对投诉件调查处理终结后,办理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