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被许可人有主办单位的,主办单位同意变更;
(2)办学条件总体不变的前提下,申请变更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财务清算的;
(3)办学条件总体不变的前提下,申请变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须举办者及董事会或理事会全体会议同意,并进行了财务清算;
(4)新增工种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内的工种,且具有与所培训工种相适应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符合新申请工种教学要求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具有与所培训工种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所及条件;具有满足所培训工种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理论教学、实操训练设施设备;具有与新申请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新申请工种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5)变更办学地点,需要具有与所培训工种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所及条件;具有满足所培训工种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理论教学、实操训练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