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区属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机构:
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昆明市盘龙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7日
昆明市盘龙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系列政策措施,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保持全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结合盘龙区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 发挥投资拉动关键作用
(一)推动项目提速攻坚
认真落实《盘龙区关于扎实做好前期工作推项目的实施方案》,扎实有效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加大前期经费拨付力度,安排不少于4000万元的项目前期费,实行项目前期经费与投资任务完成情况及项目储备挂钩机制,努力提高项目成熟度和前期项目转化率。深化重点项目 “领导包保制、定期会办制、吹哨报到制、全程代办制”等工作机制,突出责任到位、层级调度、督查问效,着力化解项目推进中的痛点、难点、堵点,加快全区重大项目推进。加快谋划、储备和提前启动实施一批“十四五”规划重大项目,实现重大项目提速攻坚。
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责任单位:区属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二)加大重点领域投资
1. 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投资,对当年投资5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按投资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补;对当年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积极推荐申报市级奖补资金。
牵头单位: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责任单位:区科信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
2. 加大市政道路、农村公路、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及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公共领域投资建设力度,强化各行业投资工作,对项目储备、开工、推进、入库纳统、形成有效投资情况进行全过程管理,按照《昆明市盘龙区固定资产投资工作分类考核办法》对各责任单位严格考核。
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务局、区教育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三)强化项目要素保障
1. 加快重点片区城市更新改造,加大土地储备和供应力度。落实征地拆迁主体责任,对当年土地供应成效显著的街道和部门在年度综合目标考核中给予加分,确保全年完成“三旧”改造拆迁面积超100万平方米,实现土地供应面积超2100亩。
牵头单位:区城改局
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各街道办事处
2. 加大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积极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
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3. 强化项目资金保障。围绕补短板强弱项,积极争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中央和省级资金支持,协调争取金融机构对重大项目信贷支持,加快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二、 支持第三产业做优做强
(四)充分释放消费潜力
1.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运作”的模式,创新传统销售形式,安排100万元开展“缤纷夏至,车惠盘龙”促进汽车消费系列活动,鼓励企业开展汽车以旧换新、促进二手车销售等促消费活动。依托城市商业综合体、特色商业街区,推出一批打卡时尚消费地标,打造一批“网红”消费打卡地和夜间经济聚集区。支持建设深夜食堂特色餐饮街区,支持品牌连锁企业加大24小时便利店建设布局力度。经认定为盘龙区特色街区的,其主管运营方可享受一次性20万资金补贴。
2. 以“盘点消费、乐购龙江”为主题,坚持“政府搭台、企业主导、市场运作、民众消费”,在9—12月期间,利用中秋、国庆、元旦等节庆日,鼓励支持限上企业、大型商业网点、特色商区等争创新业态、新模式,组织开展“金色九月”“红色十月”“双11消费月”“辞旧迎新十二月”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系列促销活动,加快商贸企业在疫情向好后的销售回暖速度,拉动社会消费增长。
牵头单位: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责任单位: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市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各街道办事处
3.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通过购买消费券、福利券等方式提前一次性发放2020年度未发放的节假日职工福利,并在2020年底前消费完毕。严格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鼓励企事业单位灵活安排带薪休假,保障闲暇消费时间。
牵头单位:区总工会
责任单位:区属各部门、街道办事处
(五)优化升级汽车服务业
1. 鼓励汽车服务类企业规模化运营。支持企业以汽车服务业为依托,以产业用地为载体,沿东三环金瓦路一线建设汽车服务类产业项目,逐步形成规模化汽车服务业产业带。对实际经营面积达1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且自持产权比例达到50%及以上,并在当年投入运营项目的产权方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 鼓励汽车市场专业化运营管理。对引入专业运营管理公司进行管理且签订三年以上管理合同的汽车市场,运营满一年、招商入驻率达到8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于积极引入品牌4S店的汽车市场运营管理方,每引入1家4S店奖励2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当年新注册成立并实际运营的4S店和现有4S店,入驻盘龙区专业规范化汽车市场的,对该4S店单店奖励5万元。
牵头单位: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各街道办事处
(六)持续发展文化创意产业
按照《盘龙区关于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盘龙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等政策,安排专项资金,从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文化创意产业示范项目建设、文化创意产业主体培育、文化品牌塑造、特色文化产业项目建设、贷款贴息、资金配套等方面对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和文化企业予以扶持奖励。
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
(七)培育发展要素市场
对经省、市政府审批,在盘龙区完成省级或市级要素交易中心实体登记,并开展实际业务,当年交易量达到预计目标的申报主体,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牵头单位: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
(八)稳步发展房地产业
1. 对已招拍挂获得土地尚未缴纳尾款的房地产项目可由企业申请缓交,缓交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对已招拍挂获得土地的城中村改造项目,需缴纳外挂保证金的,可由企业申请缓交,缓期最长不超过60天。对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回迁安置房建设和已招拍挂获得土地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在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由企业出具承诺后,可先行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认真落实市级全面取消主城区落户限制相关政策,推动城乡融合。
2. 实施预办理不动产登记制度。土地成交后,受让人凭缴纳50%的土地出让价款票据、同意缓缴土地出让金批准文件,并出具承诺书后,可以预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在银行抵押放款之前,缴清所有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后,办理正式的不动产登记手续。
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城改局、区公安分局,各街道办事处
三、 支持第二产业巩固提升
(九)鼓励工业企业扩产增量
对工业总产值在全区排名前5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工业总产值同比增长达到12%的,按照工业总产值的0.01%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牵头单位: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
(十)壮大发展建筑业
鼓励建筑企业在盘龙区落户发展。区外建筑企业总部落户盘龙区的,二级企业奖励15万元,一级企业奖励30万元,特级企业奖励80万元。区外建筑企业在盘龙区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二级企业奖励10万元,一级企业奖励20万元,特级企业奖励50万元。
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
四、 支持第一产业做精做特
(十一)培育发展绿色有机农业
大力培育绿色、有机农业龙头企业和品牌,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鼓励绿色、有机品牌认证和基地认证,积极推荐区内企业申报市级绿色食品10大名品、10强企业、10佳创新企业奖励扶持。
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涉农街道办事处
五、 支持特色经济繁荣发展
(十二)持续提升楼宇(总部)经济
1. 把提升楼宇(总部)经济与发展现代服务业、招商引资、调整产业结构相结合,实时跟踪掌握辖区楼宇运营和入驻企业情况,完善楼宇经济信息管理系统,做到一楼一档,动态管理,优化在库企业质量。建立覆盖全区的“1+1+N”楼宇服务团队,推行“一人代办,全岗服务”机制,提供精准化贴身服务,实现总部企业数量增加、质量提升、结构优化,楼宇向专业化、特色化、品牌化发展。
2. 按照《盘龙区关于加快楼宇(总部)经济及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文件精神,对符合扶持条件的商务楼宇、特色楼宇、总部企业、金融机构、创业创新楼宇(园区)、高端酒店、上市企业及企业高管人员给予奖励。
牵头单位: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税务局等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十三)积极发展首店经济连锁经济
1. 鼓励引进品牌首店。(1)支持引进国际国内一线品牌首店。对在盘龙区注册独立法人并纳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开设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旗舰店)、西南首店、云南首店,并且经营面积达2000平米及以上的国际国内一线品牌首店,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助;(2)对在盘龙区注册独立法人并纳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的首店(旗舰店),当年根据销售额和增长率,择优评选不超过10家具有引领性、示范性和带动性的品牌首店(旗舰店),分别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3)支持发展总部型首店。对在盘龙区设立云南以上地区总部、营销总部的首店品牌所属企业或授权代理商,经区楼总办审定,符合条件的优先享受盘龙区总部经济扶持政策。
2. 发展品牌连锁零售业。对总部(或云南区域总部)设在盘龙区且税务、统计关系纳入盘龙区核算的连锁企业首次被评定为“云南民营企业1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连锁企业100强 ”、“世界企业500强”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牵头单位: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税务局,各街道办事处
(十四)加快发展数字经济
支持企业开展区块链、5G、VR /AR、大数据、人工智能、刷脸工程、物联网、智能制造、智慧城市等典型场景的示范应用。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实施对本地产业带动作用明显的数字经济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示范项目,对获得市级重点示范项目扶持的,且年增幅较好的成长型企业,视其经济贡献、发展潜力等因素,按市级扶持资金进行配套补助,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于已获得社会资金投资且符合省、市数字经济发展规划重点方向的项目,积极向云南省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基金和昆明市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推荐争取支持。
牵头单位:区科信局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各街道办事处
六、 支持市场主体发展壮大
(十五)奖励市场主体升规升限
1. 对达到以下条件、首次入库的法人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1)工业企业:工业总产值当年增速达到12%及以上且全年总产值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
(2)建筑业:当年建筑业产值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
(3)商贸业:批发业企业当年销售额增速达到15%及以上且全年销售额总值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零售业企业当年销售额增速达到12%及以上且全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餐饮业企业当年营业额增速达到8%及以上且全年营业额总值达到200万元及以上;住宿业企业当年营业额增速达到6%及以上且全年营业额总值达到200万元及以上。
(4)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增速达到15%及以上且全年营业额总值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增速达到15%及以上且全年营业额总值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居民服务、修理和其它服务业以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增速达到12%及以上且全年营业额总值达到500万元及以上。
2. 新入库限额以上餐饮、住宿业个体工商户,且全年营业额总值达到400万元及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牵头单位: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科信局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教育体育局等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七、 支持鼓励创新创业
(十六)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自主研发和技术创新资金投入,对通过国家统计直报系统有效申报研发经费投入的企业,争取到上级引导资金的,对其非政府投入部分的研发经费,经核定后进行引导补助。
1. 新增填报企业奖励:鼓励符合填报条件的企业填报真实合法数据。对新增填报有效数据且达1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 基础性补助:由企业自主申报,统计部门核定数据,对上一年度企业的研发费用投入额,按其占总量比重的加权平均进行补助资金分配。
3. 增量补助: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符合增量补助条件的企业给予奖励。对增量达到100万且同比增速25%及以内的给予3万元、达到25%至50%(含)给予4万元、50%以上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七)支持企业创新示范平台建设
鼓励企业建设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对获得培育专项立项的,安排30万元扶持资金,对获得能力提升专项立项的,安排10万元扶持资金;对新获得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企业,经评审后分别给予8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国内外知名科研机构或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到盘龙区联合组建国际科技研发中心或设立研发总部机构的,经评审后给予100万元的资金资助。
(十八)鼓励创新主体创办众创空间
对获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部门或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园区、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创业创新孵化服务园区,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补助;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对获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补助。
(十九)支持茨坝生物科技创新中心运营
按照《盘龙区茨坝生物科技创新中心产业发展扶持办法(暂行)》及相关配套文件,安排专项资金对入驻茨坝生物科技创新中心的各类创新主体进行扶持补助。
牵头单位:区科信局
责任单位: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
八、 持续优化提升营商环境
(二十)大力实施援企稳岗
进一步调整优化稳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方式,涉企资金重点向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和中小企业倾斜。年内不自行对参保企业社会保险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落实各项补助政策,2020年中小微企业新增吸纳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保费的,从就业补助专项资金中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吸纳20(含)人以内、20—30(含)人、30—40(含)人、40人以上就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00元/人、3500元/人、4000元/人、5000元/人补助;中小微企业招用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2020年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5000元/人的标准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二十一)降低实体经济成本
1. 全面落实省、市关于降低企业用电用气成本、工业用地成本等疫情期间阶段性降本减负政策。
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责任单位: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区自然资源局
2. 全面落实国有资产减租政策,对承租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的市场主体,在减免一个季度房租的基础上,扩展至减免全年房租。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区国资委)
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区属国有公司,各街道办事处
3. 全面落实国家、省、市针对疫情出台的各类税收减免政策。
牵头单位:区税务局
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
(二十二)营造企业健康发展环境
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对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施行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等措施,在法律法规范围内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中小微企业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轻微偶发、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和较大潜在风险的失信行为,不纳入“信用昆明”失信记录,不实施联合惩戒。对在抗击疫情中作出积极贡献的诚信企业列入昆明市信用“红名单”。加大清欠工程款力度,年内完成清欠工作。持续推进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
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区司法局
(二十三)提升政务服务效率
坚决完成领跑全市“一网通办”各项目标任务,大力实施“不见面审批”,推动更多事项“网上办、预约办、快递达”,凡可通过线上办理的审批、备案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到现场办理,确保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事项100%可实现双向快递服务。按照“能上则上、应上尽上”的原则,将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纳入“一部手机办事通”办理。加快推行承诺制审批,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完善重大项目绿色审批通道。充分发挥不动产登记盘龙办证点“同城通办”功能,不动产一般登记、抵押登记办理时间分别压缩至5个、3个工作日内。开办企业最快2天可营业成为常态。
牵头单位:区政务服务局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自然资源局
(二十四)奖励招商引资中介
鼓励以商招商,积极利用社会化力量开展招商引资。对与盘龙区签订委托招商协议的中介机构,自其引进项目(住宅类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正式落地起1年内(以工商登记时间为准)且区级可用财力贡献达到100万元的,按实际外来投资到位资金的1‰给予奖励;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行业100强”、“中国民企200强”企业首次到盘龙区投资,且实际到位投资达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再分别按每家企业15万元、10万元、8万元和5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
牵头单位: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
九、 附则
享受本扶持政策的市场主体,必须在盘龙区注册、纳税。对年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保、食品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劳资社保纠纷、存在偷漏税行为或被列为失信惩戒对象的,不得享受政策。
享受本扶持政策的市场主体由各措施牵头单位按职责分工组织申报并核定。同时满足多项措施扶持奖补条件的同一市场主体或项目,按同类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政策。执行期间如遇上级财税、统计方法调整,则按调整后的同口径计算。政策中涉及补助资金,并已出台过具体文件的措施,按原文件规定的有关要求和申报兑现程序执行;属本次新增的措施,各牵头单位要细化流程,严格把关,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积极组织市场主体申报,确保政策应享尽享。
目标督查部门要加大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对敷衍塞责、不认真落实政策和损害盘龙区营商环境的,严肃问责;对虚报冒领、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问题交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除已设置具体期限的措施外,其余措施有效期为2020年全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