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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龙区关于加快楼宇(总部)经济及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作者:盘龙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发布时间:2021-10-15 15:47来源: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

盘龙区关于加快楼宇(总部)经济及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及昆明市建设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的要求,聚焦我区“现代服务业示范区”的功能定位,充分利用好楼宇(总部)经济这一核心竞争力,为昆明现代服务业确立标杆效应,实现我区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落实中央、省、市经济“稳增长、调结构”要求,以发展都市经济为目标,以打造特色经济发展平台为重点,把发展楼宇(总部)经济与现代服务业、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通过发挥区位优势和制定激励政策,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促进我区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目标  

精准锁定楼宇业主、运营方、物业公司、楼宇入驻企业“四种主体”,精准落地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提升入驻企业质量、提升专业特色楼宇绩效、提升楼宇整体品质“四项任务”;精准实施区级、街道、社区、物业“四级服务”,精准提升入驻率、入区率、入库率、纳税率“四类目标”,打造我省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标杆城区。

三、扶持对象

(一)商务楼宇建设投资方或提供优质服务管理方

在我区内,总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用于商务办公、科技研发等用途的商务建筑(不含住宅、公寓及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商务楼宇),其建设投资方或提供优质服务管理方。

(二)创新创业楼宇(园区)

在我区范围内新建立的楼宇或创业园区,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入驻率大于90%,就业人数大于200人,获得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创新创业楼宇(园区)。

(三)楼宇入驻企业

入驻我区商务楼宇、专业(特色)楼宇,且形成一定区级财力贡献的企业。

  四)总部企业

1、在我区新注册设立或由区外迁入的企业,经云南省、昆明市商务部门认定为总部的;

2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行业100强、主板或创业板的上市公司、中国民营经济200强和云南民营经济100强企业在我区设立云南(及以上)地区总部的。(“世界500强”是指美国《财富》杂志每年评选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中国500强”是指《财富》(中文版)每年从上市的中国公司中选择经营规模最大的500家公司;“中国民营经济200强”是指由全国工商联评选的榜单。本实施意见以当年度最新排行榜为准)

   (五)金融企业

在我区新注册设立或由区外迁入,登记注册、纳税关系均在我区的以下机构:

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等;取得保险许可证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取得保险中介许可证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有一定公认度、公信力、权威性的金融服务、中介机构。

    (六)酒店

本意见所指酒店为由国内外知名酒店管理集团投资或参与管理的按照五星级(含)以上标准建设的酒店,合作品牌须为最新的《云南省引进国内外知名酒店品牌指导目录》中确认的品牌。

四、奖励措施

(一)商务楼宇奖励和补助

1、楼宇物业评星。按照楼宇的商务面积、年度区级财力贡献、企业入驻率、入驻企业属地纳税率、行业聚集度、物业服务、代办制度执行考评情况、市级甲级写字楼评定情况等指标每年进行一次测算评分,四星级(含)以上授予星级楼宇奖牌。

得分在80至90分(含)的为“四星级楼宇”;

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五星级楼宇”;

对于符合四星级以上(含四星)标准的商务楼宇,对其进行星级楼宇认定并授予星级楼宇奖牌。

2、支持商务楼宇统一运营管理

(1)对经认定自持商务部分产权分别达到70%(含)或80%(含)以上(单位自用楼宇除外)并统一运营的新建商务楼宇,自正式营业时间起三年内,按其租赁收入产生的年度区级财力贡献分别给予贡献值的20%或30%的补助;同一商务楼宇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连续三年予以补助。

(2)对新入区的将产权分散和闲置的商务楼宇收归经营权并进行整体运营的知名运营企业,对整体运营面积10000平米以上(含)至20000平米(不含)的,给予一次性50万补助;对整体运营面积20000平米(不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0万补助。

3、提升楼宇品质补助、奖励

鼓励存量楼宇升级改造,对总面积5000平米以上,总投入在200万元以上的商务楼宇硬件改造提升项目,经认定,5000平米—1万平米按工程审计金额的10%,1万平米以上按工程审计金额的1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改造补贴,改造并通过“LEED”绿色建筑认证的,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东风广场核心商务区率先对存量楼宇升级改造,改变其趋于老化的现状,最大限度挖掘区域价值,提升核心区域形象,奖励政策最高可上浮至20%,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改造补贴。

对于提升改造完毕并投入运营的楼宇,三年内年度区级财力贡献达到500万、1000万、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年度区级财力贡献的50%、30%、20%的一次性奖励。

4、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1)聘请业内知名楼宇运营企业全管服务补助。对聘请业内知名楼宇运营企业全管服务连续达3年及以上的楼宇,且三年内达到税收千万元的,给予楼宇业主方一次性补贴50万元。

(2)鼓励楼宇物业提升服务品质

对运营商务楼宇达三年以上,首次被评定为“2021中国物业服务企业品牌百强”,且三年内达到税收千万元的,给予物业服务企业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将奖励资金的50%作为楼宇运营方管理团队人才奖励。

5、提升楼宇绩效

对单栋楼宇,其入驻企业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年度区级财力贡献之和首次达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经认定,分别给予楼宇运营方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将奖励资金的50%作为楼宇运营方管理团队人才奖励。

6、鼓励发展专业(特色)楼宇

(1)对通过评定的专业(特色)楼宇,授予“专业(特色)楼宇”,并给予楼宇运营方5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将奖励资金的50%作为楼宇运营方管理团队人才奖励。

(2)对有意向打造符合我区主导产业聚集的专业(特色)楼宇,签订打造协议,并列入盘龙区专业(特色)楼宇培育计划,授予“专业(特色)楼宇培育对象”。对试点后两年内被认定为专业(特色)楼宇的,并按协议履约的,可给予楼宇运营方一次性50万元补贴。

7、 提升楼宇招商质量

支持新建成投用的重点楼宇项目或对区域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商务楼宇,与属地街道、产业部门签订联合招商协议,按最高不超过楼宇当年新入驻企业产生年度区级财力贡献的20%,给予运营方奖励(具体的奖励细则在招商协议里明确)。

(二)创新创业楼宇(园区)的奖励

对于符合条件,并获得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园区,年度区级财力贡献达到200万时,分别给予楼宇(园区)的投资经营主体(或物业管理企业)50万、30万、20万的一次性扶持奖励。

(三)提升楼宇入驻企业质量

1、大力提升楼宇入驻企业纳税率

对新引进年度区级财力贡献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楼宇入驻企业,按其年度区级财力贡献的30%,给予入驻企业一次性奖励;对年度区级财力贡献在300万元(含)以上,且较上年度增幅10%以上的楼宇已入驻企业,按其增量部分年度区级财力贡献的10%给予奖励。(已享受总部政策的除外)

2、大力提升楼宇新引进企业入区率

对运营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且入驻率达90%,入区率达70%以上的重点楼宇,经认定,可给予楼宇运营方一次性招商补贴20万元。其中,将奖励资金的50%作为楼宇运营方管理团队人才奖励。

3、大力提升楼宇入驻企业入库率

对首次达到并纳入限额以上商贸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的楼宇入驻企业,经认定,按照当年稳增长政策执行。

对楼宇运营方新引进入驻企业1年内达标入库的,给予楼宇运营方管理团队2万元的一次性人才奖励。

(四)总部企业奖励和补助

1、设立总部企业落户奖。

鼓励总部企业来我区落户。对当年在盘龙区新落户的总部企业,根据其年度区级财力贡献、经济指标贡献和就业人数等指标进行等级评定,按照每分不超过3万元的标准给予落户扶持奖励,奖励资金按6:4的比例分两年兑付。

2、鼓励新落户总部企业在我区自建、购置、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对在我区自建办公用房的,根据评定的总部星级从低到高,分别按自用办公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200元/平方米、250元/平方米、300元/平方米、4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按5:3:2的比例分三年兑付,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对在我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总价的5%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按5:3:2的比例分三年兑付,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对在我区租用办公用房,按年租金30%的比例(最高不超过100万),连续3年给予租金补助。

3、企业上市奖励。对申请在主板、创业板上市和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积极帮助指导争取省、市上市企业扶持资金,对成功挂牌上市的企业管理团队,分别给予100万、50万、30万的一次性奖励。

(五)金融企业的奖励补助

金融企业的奖励补助参照总部企业执行。

(六)酒店的奖补

1、按照五星级标准新建,同时与国内外知名酒店管理集团签订3年及以上委托管理合同并正式冠名,且投资额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不含土地投入)的休闲度假或商务酒店,三年内投入运营且达到入库条件的,奖补1200万元,奖励资金按5:3:2的比例分三年兑付。

2、按照五星级标准新建,或者与国内外知名酒店管理集团签订3年及以上委托管理合同并正式冠名,且实际投资额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不含土地投入)的休闲度假或商务酒店,三年内投入运营且达到入库条件的,奖补1000万元,奖励资金按5:3:2的比例分三年兑付。

3、按照五星级标准提升改造,或者与国内外知名酒店管理集团签订3年及以上委托管理合同并正式冠名的酒店,奖补500万元,奖励资金按5:3:2的比例分三年兑付。

酒店业主单位中如果存在投资建设方、经营管理方等多家企业的,由相关各方自行商议奖励分配方案。

五、综合性政策

1、企业高管奖励。新落户总部企业和金融企业,以及对盘龙区经济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含原驻区企业),对其经营管理层(集团、公司副总以上),根据其受雇于该企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产生的年度区级财力贡献给予奖励,每人每年不超过50万元。同一企业高管享受奖励最多不得连续超过三年。

2、企业高管子女上学服务。新落户总部企业和金融企业,及对盘龙区经济社会做出了突出贡献的企业(含原驻区企业),其经营管理层(集团、公司副总以上)的子女,需要到我区幼儿园、小学和初中就读的,可享受重点服务。

3、鼓励总部企业扩大规模。对基本符合上市条件、有意向上市融资的总部企业或规模企业,区相关部门积极支持,帮助其解决上市过程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对在市外、省外、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驻区企业总部,参照省市相关办法实施扶持奖励。

4、鼓励规模企业向总部型发展。对有重大并购或重组计划,不断壮大企业规模,向总部型企业发展的驻区规模企业,可根据其年度区级财力贡献和企业实际投入,参照总部企业标准给予相应扶持奖励。

5、企业招工优先。就业部门要优先保障总部企业的用工需求,做好政策咨询和相关服务。

6、鼓励总部企业负责人参选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积极参与盘龙经济社会建设。

7、优先在总部企业中评选文明单位及其他各类先进集体;优先在总部企业的工作人员中评选各类先进个人。

六、配套服务

(一)完善盘龙区大数据平台中楼宇信息动态管理模块的内容。做到一楼一档,动态管理。充分利用“盘龙楼宇”微信公众号及外网平台做好楼宇推介。

(二)实施全方位服务。建立覆盖全区的“1+1+N”楼宇服务团队,为入楼企业提供政策咨询、证照办理、招商推介等服务。每个楼宇运营方设立一名代办员,建立“一人代办,全岗服务”机制,强化全区各部门对楼宇企业的直接服务。

(三)改善楼宇(总部企业)经营环境。由区楼总办开展盘龙区重点楼宇(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对认定授牌的重点楼宇(总部企业)实行区级领导挂点联系制度、便民服务公示制度等。与楼宇开发商、物业管理单位以及总部企业建立沟通机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四)建立健全发展楼宇(总部)经济的考核机制。由区发展楼宇(总部)经济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盘龙区发展楼宇(总部)经济考核制度,加大对区级各部门、各街道服务楼宇(总部)经济工作的绩效评价、考核力度,定期通报考核结果。

七、附则

(一)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龙头带动作用或行业领军地位的总部企业和机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扶持。

(二)享受本实施意见对应政策的市场主体为除房地产开发、建筑业企业以外的其它企业。

(三)同一楼宇项目同时存在投资经营、物业管理两个以上主体的,其自行协商确定一方作为奖励的申报主体人,并提供相关协议文件。

(四)楼宇投资经营主体(或物业管理企业)要及时到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备案,并安排信息员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报送入驻企业动态信息,连续半年不报送信息的将取消该楼宇当年受奖资格。

(五)获得本意见资金扶持的企业,若同时符合区级几项扶持资金条件,则遵从就高原则申报,不得重复申报。同时,企业需承诺最后一次获得奖励资金起10年内不得将工商注册、纳税、统计等关系迁出我区,否则将收回其获得的扶持资金,纳入失信企业黑名单,不再享有我区任何扶持政策。工商、税务部门在办理企业注销和迁移手续时,须先经区楼总办核实申请企业享受奖励扶持的情况,待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继续办理后续注销、迁移手续。

(六)申请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申请资格。

(七)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原“盘政办通〔2019〕78号”及“盘政办通〔2019〕79号”废止。

(八)奖励资金的申报流程与管理办法将另行制定下发。

(九)本实施意见由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关于对《盘龙区关于加快楼宇(总部)经济及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