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昆明市盘龙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盘政通〔2008〕9号 2008年3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盘龙区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全区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昆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盘龙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设立的盘龙区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区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区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科技创新,鼓励先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区”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区政府维护区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区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与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区科学技术奖是区政府授予公民或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条 盘龙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负责区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与奖项设置
第七条 区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本区进行科技创新、开发及推广活动中取得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科技成果转化,完成的重点科技工程和项目,以及在其他科学技术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与组织。
(一)在实施科学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技术发明,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实施科学技术工程项目中,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推动技术创新,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科技著作等项目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 区科学技术奖成果完成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九条 区科学技术奖成果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区科学技术奖的成果完成人。
第十条 区科学技术奖的授奖成果应当总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同行业的领先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明显促进作用。
第十一条 区科学技术奖单项授奖单位以2个为限,授奖人数以7人为限,并按贡献大小排序。
第十二条 区科学技术奖设置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对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或技术发明,对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可以授予特等奖。
第十三条 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标准如下:
(一)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及主要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广程度高,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一等奖。
(二)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及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市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较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广程度较高,取得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二等奖。
(三)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及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市内先进水平,解决了一定的技术难题,科技成果得到转化应用,取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三等奖。
(四) 对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可 评为 特等奖。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四条 盘龙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在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研究解决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有关问题。
(三)评审区科学技术奖。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领导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两年。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区科学技术奖各专业领域成果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四章 申报
第十八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均可申报区科学技术奖。
第十九条 申报材料须完整、真实、可靠。申报方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区科学技术奖申报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权属关系未清晰的。
(二)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单位或完成人有争议,未达成共识的。
(三)主要技术内容已经获得国家、省、市或其他县(市)区科学技术奖励的。
(四)未办理科技成果鉴定登记手续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直接关系到公民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尚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的。
第五章 评审与授奖
第二十一条 区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二十二条 参与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须对申报成果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等严格保守秘密。
第二十三条 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委员会委员与申报方、申报成果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该成果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区科技局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及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政府审定批准。
第二十五条 区科学技术奖由区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励经费由盘龙区财政列支。
第二十六条 区科学技术奖证书与奖金直接授予获奖个人或组织,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挪用。
第六章 监督及罚则
第二十七条 区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区科学技术的评审过程或评审结果持有异议的,须在评审结果公示期内向区科技局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提供虚假材料、数据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区科学技术奖的,经取证后撤销奖励。对情节严重的,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参与区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并结合实际制定评审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08年5月1日 起施行。2002年12月17日区政府颁布的《昆明市盘龙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