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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08-09-08 15:11
名 称: 盘龙区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
文号: 关键字:

盘龙区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

发布时间:2008-09-08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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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政处罚(共30项)

1、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昆明市盘龙区房产管理局房产监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 5人

 

2、 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 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昆明市盘龙区房产管理局房产监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 5人

 

3、 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实施拆迁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实施拆迁的;”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昆明市盘龙区房产管理局房产监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 5人

 

4、 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昆明市盘龙区房产管理局房产监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 5人

 

5、 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昆明市盘龙区房产管理局房产监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 5人

 

6、 转让拆迁业务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昆明市盘龙区房产管理局房产监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 5人

 

7、 房屋拆迁完成后,未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验收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的罚款: 

  (一)房屋拆迁完成后,未经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验收的;”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昆明市盘龙区房产管理局房产监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 5人

 

8、 拆迁人自行拆迁,未配备两名以上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的罚款: 

  (二)拆迁人自行拆迁,未配备两名以上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的;”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昆明市盘龙区房产管理局房产监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 5人

 

9、 不具备拆迁资质接受委托拆迁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的罚款: 

  (三)不具备拆迁资质接受委托拆迁的;”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昆明市盘龙区房产管理局房产监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 5人

 

10、 不具备规定的资质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的罚款: 

  (四)不具备规定的资质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的;”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昆明市盘龙区房产管理局房产监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 5人

 

11、 转让受委托的评估业务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的罚款: 

  (五)转让受委托的评估业务的。”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昆明市盘龙区房产管理局房产监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 5人

 

12、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严重违反估价规范的

  处罚种类: 罚款、取消房屋拆迁评估资格。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严重违反估价规范的,由县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昆明市盘龙区房产管理局房产监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 5人

 

13、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昆明市盘龙区房产管理局房产监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 5人

 

14、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昆明市盘龙区房产管理局房产监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 5人

 

15、 不移交有关物业管理资料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昆明市盘龙区房产管理局房产监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 5人

 

16、 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昆明市盘龙区房产管理局房产监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 5人

 

17、 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昆明市盘龙区房产管理局房产监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 5人

 

18、 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昆明市盘龙区房产管理局房产监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 5人

 

19、 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昆明市盘龙区房产管理局房产监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 5人

 

20、 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昆明市盘龙区房产管理局房产监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 5人

 

21、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昆明市盘龙区房产管理局房产监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 5人

 

22、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昆明市盘龙区房产管理局房产监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 5人

 

23、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昆明市盘龙区房产管理局房产监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 5人

 

24、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昆明市盘龙区房产管理局房产监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 5人

 

25、 物业管理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昆明市盘龙区房产管理局房产监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 5人

 

26、 物业管理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由资质审批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昆明市盘龙区房产管理局房产监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 5人

 

27、 物业管理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昆明市盘龙区房产管理局房产监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 5人

 

28、 物业管理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整改、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昆明市盘龙区房产管理局房产监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 5人

 

29、 未按期办理房地产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四)未按期办理房地产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不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由房产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昆明市盘龙区房产管理局房产监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 5人

 

30、 未得到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

  处罚种类: 没收其非法所得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三)未得到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昆明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将不得转租的房屋转租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数不得超过三万元。”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昆明市盘龙区房产管理局房产监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 5人

 

二、 行政裁决(共1项)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盘龙区房屋拆迁管理处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三、 行政确认(共1项)

  房屋安全管理及房屋安全等级鉴定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昆明市盘龙区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四、 其他行政行为(共5项)

1、 房产经纪机构中介组织的备案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昆明市盘龙区房产管理局综合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2、 业主大会成立、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备案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业主大会规程》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的成立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依照前款规定重新备案。”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昆明市盘龙区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3、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房地产权利人出租房地产权时,应依法与承租人订立书面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 携带下列材料 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房屋租赁证》;

  (二)《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三)房地产租赁合同;

  (四)承租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

  (2)《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房产行政部门应当对流动人口租用的房屋进行登记备案管理。”

  (3)《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4)《昆明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五条“房屋租赁实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和年检制度。”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昆明市盘龙区房产管理局综合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 4人

 

4、 委托拆迁登记备案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昆明市盘龙区房屋拆迁管理处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5、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决定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2)《业主大会规程》第三十三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昆明市盘龙区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出处:盘龙区政府法制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