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龙区交通局行政执法事项
一、 行政处罚(共25项)
1、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 和拦截车辆的
处罚种类: 限期拆除站(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的依据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昆明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置站(卡)进行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站(卡),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的依据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五条 “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的依据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2)《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
(3) 《昆明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未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路路产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占用、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占用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改变公路线路;”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二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可处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的依据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2)《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
5、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的依据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2)《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
6、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的依据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
(2)《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
(3)《昆明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未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路路产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五)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有可能损坏公路铺装路面的车辆和机具上路行驶;”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二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可处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7、 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的依据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 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2)《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
8、 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的依据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2)《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3)《昆明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在公路路产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七)移动、涂改、损毁或拆除公路附属设施;”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二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可处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9、 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处罚种类: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的依据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二)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
(3)《昆明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在公路路产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公路路产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0、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
处罚种类: 警告、 罚款
执法的依据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
(3)《昆明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及时报告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1、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拆除、 罚款
执法的依据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2)《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未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路产范围内设置非交通管理的广告、宣传标志。经批准设置的,应当符合设置标准。 ”
(3)《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12、 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工、限期拆除、 罚款
执法的依据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3)《昆明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未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路路产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二)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13、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拆除、 罚款
执法的依据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14、 未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公路路产范围内设置电杆、变压器、宣传牌、广告牌、标语、加水站、加油站以及洗车、停车场点等
处罚种类: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的依据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未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路路产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三)设置电杆、变压器、宣传牌、广告牌、标语、加水站、加油站以及洗车、停车场点等;”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5、 未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公路路产范围内砍伐、更新公路行道树和花草
处罚种类: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的依据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未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路路产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四)砍伐、更新公路行道树和花草;”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6、 未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公路路产范围内按规定需要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的事项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的依据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未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路路产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六)按规定需要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二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可处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7、 在公路路产范围内倾倒和堆放垃圾、淤泥、杂物或者其他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的
处罚种类: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的依据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在公路路产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和堆放垃圾、淤泥、杂物或者其他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
《昆明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8、 在公路路产范围内采矿、取土、挖砂、养鱼、种植作物、烧窑、制坯、沤肥、打场晒物、燃烧物品、排放污水、摆摊设点、进行集市交易等的
处罚种类: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的依据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在公路路产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二)采矿、取土、挖砂、养鱼、种植作物、烧窑、制坯、沤肥、打场晒物、燃烧物品、排放污水、摆摊设点、进行集市交易等;”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9、 在公路路产范围内用公路从事经营活动,维修、乱停乱放车辆的
处罚种类: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的依据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在公路路产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三)占用公路从事经营活动,维修、乱停乱放车辆;”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0、 在公路路产范围内填塞、挖掘排水沟或者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水污物,利用公路(桥涵)、水沟筑坝蓄水、设置闸门的
处罚种类: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的依据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在公路路产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四)填塞、挖掘排水沟或者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水污物,利用公路(桥涵)、水沟筑坝蓄水、设置闸门;”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1、 在公路上检验机动车的制动性能的
处罚种类: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的依据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在公路路产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五)在公路上检验机动车的制动性能;”
《昆明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2、 在公路桥梁、隧道内铺设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气体和液体的管道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的依据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在公路路产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六)在公路桥梁、隧道内铺设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气体和液体的管道;”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二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可处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3、 在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上下游各200米、小型桥(涵)上下游各5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两侧100米范围内爆破、取土、挖砂、压缩或扩宽河床、烧荒等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的依据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公路路产范围外,在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上下游各200米、小型桥(涵)上下游各5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两侧1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爆破、取土、挖砂、压缩或扩宽河床、烧荒等;”
《昆明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二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可处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4、 在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上下游各200米、小型桥(涵)上下游各5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两侧100米范围内倾倒垃圾、污物、堆放物资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的依据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公路路产范围外,在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上下游各200米、小型桥(涵)上下游各5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两侧1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二)倾倒垃圾、污物、堆放物资;”
《昆明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二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可处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5、 在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上下游各200米、小型桥(涵)上下游各5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两侧100米范围内其他危及公路桥梁、渡口、隧道安全和畅通的行为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的依据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公路路产范围外,在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上下游各200米、小型桥(涵)上下游各5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两侧1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三)其他危及公路桥梁、渡口、隧道安全和畅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二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可处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 、 行政强制(共1项)
驾驶员行车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公路路产损坏及路面污染拒不接受处理,或者赔偿损失在1000元以上当场又不能处理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扣车辆或者暂扣由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营运证件,或者责令其暂停行驶,在指定地点停放,接受处理
执法的依据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驾驶员行车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公路路产损坏及路面污染拒不接受处理,或者赔偿损失在1000元以上当场又不能处理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扣车辆或者暂扣由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营运证件,或者责令其暂停行驶,在指定地点停放,接受处理。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暂扣车辆或者暂扣车辆营运证件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暂扣凭证。”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盘龙区交通局路政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 4人
三 、 行政确认(共2项)
1、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确需修建临时性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先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执法的依据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确需修建临时性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先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因公路扩建、改建等需要拆除时,应当无条件拆除。”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盘龙区交通局路政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 4人
2、 公路路产改变使用用途的核准
执法的依据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公路路产改变使用用途的,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应当报国土资源、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盘龙区交通局路政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 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