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龙区教育局行政执法事项
一、 行政处罚
1、 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
处罚种类 : 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盘龙区教育局教育科
执法岗位职数: 6人
2、 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处罚种类 : 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盘龙区教育局教育科
执法岗位职数: 6人
3、 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处罚种类 : 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盘龙区教育局教育科
执法岗位职数: 6人
4、 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 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盘龙区教育局教育科
执法岗位职数: 6人
5、 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 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盘龙区教育局计划财务装备科
执法岗位职数: 6人
6、 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 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盘龙区教育局计划财务装备科
执法岗位职数: 6人
7、 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4、 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盘龙区教育局基建科
执法岗位职数: 2人
8、 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5、 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盘龙区教育局教育科
执法岗位职数: 6人
9、 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6、 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盘龙区教育局基建科
执法岗位职数: 2人
10、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盘龙区教育局教育科
执法岗位职数: 6人
11、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
处罚种类 :予以撤销、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盘龙区教育局教育科
执法岗位职数: 6人
12、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盘龙区教育局教育科
执法岗位职数: 6人
13、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顿,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经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盘龙区教育局教育科
执法岗位职数: 6人
14、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盘龙区教育局教育科
执法岗位职数: 6人
15、 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
处罚种类 :撤销教师资格、收缴教师资格证书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
(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久丧失教师资格。
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教师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盘龙区教育局人事科
执法岗位职数: 4人
16、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处罚种类 :撤销教师资格、收缴教师资格证书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久丧失教师资格。
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教师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盘龙区教育局人事科
执法岗位职数: 4人
17、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作弊行为的
处罚种类 :三年内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并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三年内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处罚。”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盘龙区教育局人事科
执法岗位职数: 4人
二 、 行政确认(共2项)
1、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 “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 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 定。”
(2)《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3)《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第五条 “2、“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盘龙区教育局人事科
执法岗位职数: 4人
2、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第十七条 “中学教师职务的评审工作,由省、地、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并分别设立中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各级评审委员会由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设立评审小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评审中学教师职务时,应由本人提供政治思想、教育教学工作总结和履行职责情况,填写《中学教师职务评审申报表》,经过相应的评审组织评审后,报主管部门审核。
中学高级教师的任职条件,由省级评审委员会审定;中学一级教师的任职条件,由地极评审委员会审定;中学二级、三级教师的任职条件,由县级评审委员会审定。”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盘龙区教育局人事科
执法岗位职数: 4人
三 、 其他行政行为(共1项)
幼儿园园长备案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并向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盘龙区教育局教育科
执法岗位职数: 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