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龙区人事局行政执法事项
一、 行政处罚(11项)
1、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组织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办、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工商、物价等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办或者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组织的;”
2、 未经批准,擅自发布人才招聘广告或者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办、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工商、物价等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办或者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发布人才招聘广告或者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的;”
3、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阻挠人才合理流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工商、物价等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办或者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阻挠人才合理流动的;”
4、 侵害流动人员依法享有的社会权益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工商、物价等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办或者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四)侵害流动人员依法享有的社会权益的;”
5、 流动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侵害原所在单位合法权益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工商、物价等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办或者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五)流动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侵害原所在单位合法权益的;”
6、 提供虚假证件或者有其他欺诈行为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办、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工商、物价等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办或者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六)提供虚假证件或者有其他欺诈行为的;”
7、 人才中介组织擅自扩大业务范围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撤销批准文件、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才中介组织,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扩大业务范围的;”
8、 人才中介组织随意提高收费标准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撤销批准文件、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才中介组织,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随意提高收费标准的;”
9、 人才中介组织提供虚假测评结果,欺骗用人单位或者流动人员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撤销批准文件、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才中介组织,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提供虚假测评结果,欺骗用人单位或者流动人员的;”
10、 人才中介组织提供、发布虚假人才信息,扰乱人才市场秩序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撤销批准文件、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才中介组织,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四)提供、发布虚假人才信息,扰乱人才市场秩序的。”
11、 企事业单位不履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责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行政处分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不履行继续教育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直接责任人员属国家工作人员的,视其情节由任命机关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