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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08-09-08 15:19
名 称: 盘龙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执法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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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龙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执法事项

发布时间:2008-09-08 15:19
字号:[ ]

一、 行政处罚

1、 事业单位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一)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2、 事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3、 事业单位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三)事业单位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出处:盘龙区政府法制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