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龙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执法事项
一、 行政处罚
1、 事业单位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一)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2、 事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3、 事业单位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三)事业单位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