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龙区体育局行政执法事项
一、 行政处罚(共2项)
1、 损坏或者破坏体育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损坏或者破坏体育设施的,应当赔偿损失,并可视情节轻重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体育局群体科
执法岗位职数:3人
2、 擅自改变体育设施使用性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擅自改变体育设施使用性质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体育局群体科
执法岗位职数:3人
二、 行政确认(共3项)
1、 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审批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十一条“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对社会体育活动进行指导。”
(2)《云南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二十条“全民健身工作执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省、州(市)、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一级、二级、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体育局群体科
执法岗位职数:3人
2、 三级运动员、少年级运动员审批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第五条“二级、三级运动员和少年级运动员由地(市)、县体委及体育学院、中国火车头体育协会分别批准授予。”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体育局竞训科
执法岗位职数:2人
3、 三级裁判员审批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掌握和正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胜任裁判工作,经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以申报三级裁判员,由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体育局竞训科
执法岗位职数:2人
三、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共2项)
1、 三级健身气功辅导员称号批准授予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健身气功辅导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
国家级健身气功辅导员称号由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一级健身气功辅导员称号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二级健身气功辅导员称号由地区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三级健身气功辅导员称号由县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体育局群体科
执法岗位职数:3人
2、 侵占公共体育设施或者经批准征用体育设施,但不按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侵占公共体育设施或者经批准征用体育设施,但不按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体育局群体科
执法岗位职数: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