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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08-09-08 16:04
名 称: 盘龙区财政局行政执法事项
文号: 关键字:

盘龙区财政局行政执法事项

发布时间:2008-09-08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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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政处罚(共59项)

1、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2、 私设会计账簿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3、 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4、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5、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6、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7、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8、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灭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灭的;

 

9、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10、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1、 伪造、变更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更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12、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会计法》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13、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陷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会计法》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陷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

 

14、 未按规定建立和实施会计核算办法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会计条例》第五章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按规定建立和实施会计核算办法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

15、 未按规定设置或者登记会计帐簿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会计条例》第五章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未按规定设置或者登记会计帐簿的;

 

16、 未按规定设置办理会计业务或者进行会计核算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会计条例》第五章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未按规定设置办理会计业务或者进行会计核算的;

 

17、 在规定帐册以外设帐或者保留帐外资金、资产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会计条例》第五章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在规定帐册以外设帐或者保留帐外资金、资产的;

 

18、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不符合规定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会计条例》第五章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不符合规定的;

 

19、 未按规定编制记帐凭证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会计条例》第五章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六)未按规定编制记帐凭证的;

 

20、 未按规定设置或者使用会计科目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会计条例》第五章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七)未按规定设置或者使用会计科目的;

 

21、 未按规定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会计条例》第五章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八)未按规定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

 

22、 设置会计岗位、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会计条例》第五章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九)设置会计岗位、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的;

 

23、 未按照规定办理会计移交手续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会计条例》第五章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十)未按照规定办理会计移交手续的。

 

24、 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未取得会计代理记帐资格,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会计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25、 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

 

26、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处分,并予通报: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27、 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业务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处分,并予通报: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业务的;”

 

28、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处分,并予通报: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29、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处分,并予通报: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30、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处分,并予通报:

  (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的;”

 

31、 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处分,并予通报:

  (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32、 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33、 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行政处分: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4、 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行政处分: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35、 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行政处分: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36、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7、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38、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剂其他供应商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剂其他供应商的;”

 

39、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0、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1、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42、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43、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

  处罚种类: 罚款、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

  处罚种类: 罚款、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45、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处罚种类: 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 警告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46、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处罚种类: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47、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处罚种类: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48、 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处罚种类: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49、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处罚种类: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50、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处罚种类: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51、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处罚种类: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52、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处罚种类: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53、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处罚种类: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54、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55、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56、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57、 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58、 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59、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出处:盘龙区政府法制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