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龙区林业局行政执法事项
一、 行政处罚(共41项)
1、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处罚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
2、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处罚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3、 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4、 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5、 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处罚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6、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7、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8、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
处罚种类: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罚款
处罚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9、 材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
处罚种类: 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处罚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10、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
处罚种类: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罚款
处罚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11、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运费、罚款
处罚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12、 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13、 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
14、 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
15、 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16、 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17、 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处罚种类: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或有益的、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8倍以下的罚款; ”
18、 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
处罚种类: 没收实物、违法所得、查封场所、罚款
处罚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为上述行为提供工具、场所及其他便利条件的,查封场所,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没收工具,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19、 从事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
20、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和经营野生动物的
处罚种类: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和经营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21、 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特许猎捕证、运输准运证、经营许可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22、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的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3倍以下的罚款。 ”
23、 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没收非法所得
处罚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
24、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没收非法所得
处罚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25、 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没收非法所得
处罚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26、 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没收非法所得
处罚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27、 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
28、 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处罚种类: 没收、销毁
处罚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三款:“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29、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制除治、贻偿损失,可以并处100-2000元的罚款: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30、 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制除治、贻偿损失,可以并处100-2000元的罚款:
(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31、 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制除治、贻偿损失,可以并处100-2000元的罚款:
(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32、 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一) 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
33、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二)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
34、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三)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 ”
35、 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四) 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的;”
36、 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五) 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 ”
37、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更新造林
处罚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六)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38、 单位和个人在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内进行侵占或者破坏种质资源活动的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内进行侵占或者破坏种质资源的活动。
《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9、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0、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1、 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昆明市森林公安局盘龙分局
执法岗位职责: 16人
二、 行政确认(共9项)
1、 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初审)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盘龙区林业局资源林政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责: 3人
2、 木材运输证(初审)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盘龙区林业局资源林政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责: 3人
3、 林木种子生产(初审)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 二 :“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盘龙区林业局资源林政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责: 3人
4、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初审)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 “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盘龙区林业局资源林政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责: 3人
5、 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初审)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五条 “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三)审批、发放野生动物管理的有关证件;”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盘龙区林业局资源林政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责: 3人
6、 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初审)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五条 “ 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三)审批、发放野生动物管理的有关证件;”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盘龙区林业局资源林政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责: 3人
7、 林木采伐许可证(初审)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二十七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省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的林木采伐,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地州市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的林木采伐,由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县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的林木采伐,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公路、铁路部门营造的护路林和城镇绿化林木的更新采伐,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核发;
(三)护堤护岸林木的更新采伐,应当征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所在地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四)其他森林经营者的林木采伐,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中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的天然林木和个人采伐所承包经营的集体山林的林木,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级人民政府核发。”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盘龙区林业局资源林政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责: 3人
8、 建设工程占用林地审核(初审)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二十三条 “因城市建设、绿化和科研教学需要移植野生树木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移植一般树木不到四十株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盘龙区林业局资源林政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责: 3人
9、 树木特种运输证(初审)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 第八条“运输珍贵树种,必须持有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特种运输证件。
第十条移植珍贵树种活立木出县境的,应当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盘龙区林业局资源林政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责: 3人
三、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共4项)
1、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2)《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登记、发放、建档、保管和查询等工作。
承包方有权查询、复制承包合同资料,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发包方应当提供方便,不得拒绝。”
第二十二条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后,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 承包合同签订后,承包人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人申请登记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的登记申请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对发包方和承包人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签署意见。
承包人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的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
收到登记申请后,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农村土地承包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盘龙区林业局资源林政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责: 3人
2、 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登记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盘龙区林业局资源林政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责: 3人
3、 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登记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三款“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盘龙区林业局资源林政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责: 3人
4、 核发森林植物检疫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八条“ 按照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农牧渔业部、林业部制定。”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盘龙区林业局资源林政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责: 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