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龙区档案局行政执法事项
一、 行政处罚(共13项)
1、 损毁、丢失或者擅自销毁属于国家所有档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档案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3)《云南省档案条例》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对单位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档案的”
(4)《昆明市贯彻〈档案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市或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以不同情况予以处罚:
(七)过失性丢失、损毁或销毁档案的,根据损失档案份数和重要程度,按每份100元至1000元,对责任人处予罚款,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
2、 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3)《云南省档案条例》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对单位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泄露档案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
(4)《昆明市贯彻〈档案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市或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以不同情况予以处罚:
(八)未经批准,擅自摘抄、复制、复印档案的,根据档案份数和重要程度,对责任人按每份50元至500元处予罚款。”
3、 涂改、伪造档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3)《云南省档案条例》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对单位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涂改、伪造、窃取档案的。”
4、 出卖属于国家所有档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3)《云南省档案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对单位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的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出卖、赠送、交换档案及其复制件的。”
(4)《昆明市贯彻〈档案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的,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出卖属于国家所有档案的;”
5、 倒卖档案牟利或者私自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3)《云南省档案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对单位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4)《昆明市贯彻〈档案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的,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倒卖档案牟利的;”
6、 未建立档案工作或档案管理制度,或其制度与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贯彻〈档案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市或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以下不同情况予以处罚。
(一)不建立档案工作,对应予立卷归档管理的材料,无机构或无专人管理的,对单位处3000至8000元罚款,同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1000至3000元罚款;”
7、 档案未规定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贯彻〈档案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市或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以下不同情况予以处罚。
(二)单位各门类档案在规定时间内不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分散在科室和个人手中的,对单位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同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8、 档案保管条件差,危及档案完整与安全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贯彻〈档案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市或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以下不同情况予以处罚。
(三)档案无安全防护设施,存在严重隐患的单位,经指出在限期内不整改的,对单位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
9、 不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云南省档案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不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2)《昆明市贯彻〈档案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市或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以下不同情况予以处罚。
(四)不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对单位处500至1000元罚款。”
10、 发现档案破损、变质、下落不明、泄密等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档案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明知档案危险而不采取措施的。”
11、 科研成果、产品试制、基建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鉴定验收时,未按规定验收档案致使档案残缺不全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档案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擅自进行项目验收的”
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研课题、重要设备引进等项目在验收时,必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会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档案材料进行验收。各单位在科研成果、产品试制、设备引进、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其他技术项目验收时,必须有该单位档案工作人员参加,对其档案材料进行验收。”
12、 个人将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档案材料据为已有或拒绝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移交归档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贯彻〈档案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市或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以下不同情况予以处罚。
(六)将应归档管理的文件材料据为已有,不移交单位档案部门或档案人员归档管理的,根据文件材料的份数和重要程度,按每份100至1000元对责任人处予罚款,并限期移交,逾期30天仍不移交的,加二至五倍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13、 不按规定开放档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云南省档案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档案和提供利用档案的”
(2)《昆明市贯彻〈档案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市或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以下不同情况予以处罚。
(五)不按规定开放档案的,对单位处500至1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