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龙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
一 、行政处罚(共63项)
1、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 警告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2、 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3、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4、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5、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6、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7、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8、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9、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0、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1、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12、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13、 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14、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15、 、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6、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六条第二款 “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7、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8、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处罚种类: 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9、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20、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处罚种类: 予以关闭、吊销其有关证照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21 、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22、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23、 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24、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5、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26、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7、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8、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29、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30、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提供虚假情况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31、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2、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33、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4、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35、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36、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7、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38、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
处罚种类: 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十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9、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不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 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十四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40、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42、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43、 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44、 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45、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处罚种类: 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46、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处罚种类: 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47、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处罚种类: 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48、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处罚种类: 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49、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处罚种类: 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50、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处罚种类: 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51、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52、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53、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
54、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
55、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
56、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57、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
58、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
59、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
60、 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处罚种类: 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三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61、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
处罚种类: 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三十条第三款“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62、 生产经营单位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处罚种类: 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
63、 生产经营单位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处罚种类: 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
二、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共2项)
1、 储 存剧毒化学品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它危险化学品备案
法律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
2、 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备案
法律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