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龙区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
一、 行政处罚(共111 项)
1、 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处罚种类: 警告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2、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
处罚种类: 警告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3、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4、 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5、 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6、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7、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8、 工程监理单位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处罚种类: 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9、 工程监理单位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处罚种类: 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10、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 工程监理单位 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处罚种类: 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11、 工程监理单位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处罚种类: 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12、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13、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14、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15、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16、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17、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18、 施工单位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处罚种类: 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19、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处罚种类: 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20、 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处罚种类: 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21、 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处罚种类: 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22、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处罚种类: 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23、 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处罚种类: 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24、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25、 施工单位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26、 施工单位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27、 施工单位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28、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29、 施工单位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30、 施工单位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31、 施工单位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32、 施工单位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33、 施工单位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34、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处罚种类: 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35、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36、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37、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38、 建设单位有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39、 建设单位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40、 建设单位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41、 建设单位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42、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43、 建设单位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44、 建设单位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45、 建设单位 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46、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工、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47、 建设单位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48、 建设单位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49、 建设单位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50、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51、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52、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53、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54、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55、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56、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57、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58、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59、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60、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61、 工程监理单位有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处罚种类: 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62、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处罚种类: 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63、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处罚种类: 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 八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64、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 九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65、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66、 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桥梁设计、施工任务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暂扣或没收财物、吊销有关证件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没收财物等处罚,也可提请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证件。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和其他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桥梁设计、施工任务的,责令其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下属盘龙区道路桥梁管理处路政管理所
执法岗位职数: 20人
67、 未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城市道路、桥梁设计、施工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暂扣或没收财物、吊销有关证件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没收财物等处罚,也可提请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证件。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和其他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城市道路、桥梁设计、施工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下属盘龙区道路桥梁管理处路政管理所
执法岗位职数: 20人
68、 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暂扣或没收财物、吊销有关证件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没收财物等处罚,也可提请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证件。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和其他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500元,责任单位处以5000—1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负责赔偿;”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下属盘龙区道路桥梁管理处路政管理所
执法岗位职数: 20人
69、 未经批准,履带车、齿轮车、铁轮车以及超重、超宽、超长、超高或者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在城市道路、桥梁上和涵洞内行驶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暂扣或没收财物、吊销有关证件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没收财物等处罚,也可提请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证件。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和其他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经批准,履带车、齿轮车、铁轮车以及超重、超宽、超长、超高或者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在城市道路、桥梁上和涵洞内行驶的,或者经批准,但未采取保护措施,未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的,对责任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依法赔偿;”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下属盘龙区道路桥梁管理处路政管理所
执法岗位职数: 20人
70、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不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暂扣或没收财物、吊销有关证件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没收财物等处罚,也可提请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证件。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和其他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不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责任单位处以5000—20000元罚款;”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下属盘龙区道路桥梁管理处路政管理所
执法岗位职数: 20人
71、 超出批准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暂扣或没收财物、吊销有关证件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没收财物等处罚,也可提请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证件。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和其他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超出批准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责任单位处以5000—20000元罚款;”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下属盘龙区道路桥梁管理处路政管理所
执法岗位职数: 20人
72、 占用城市道路、桥梁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恢复、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按规定回填夯实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暂扣或没收财物、吊销有关证件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没收财物等处罚,也可提请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证件。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和其他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占用城市道路、桥梁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恢复、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按规定回填夯实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20000元罚款;”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下属盘龙区道路桥梁管理处路政管理所
执法岗位职数: 20人
73、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规定办理掘路开挖批准手续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暂扣或没收财物、吊销有关证件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没收财物等处罚,也可提请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证件。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和其他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规定办理掘路开挖批准手续的,予以警告,责令补办手续,并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下属盘龙区道路桥梁管理处路政管理所
执法岗位职数: 20人
74、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暂扣或没收财物、吊销有关证件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没收财物等处罚,也可提请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证件。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和其他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予以警告,责令补办手续;”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下属盘龙区道路桥梁管理处路政管理所
执法岗位职数: 20人
75、 挪动城市道路、桥梁的附属设施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暂扣或没收财物、吊销有关证件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没收财物等处罚,也可提请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证件。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和其他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挪动城市道路、桥梁的附属设施的,对责任人处以50—5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5000元罚款。 ”
具体执法机构为:盘龙区建设局下属盘龙区道路桥梁管理处路政管理所
执法岗位职数: 20人
76、 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未经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按技术标准进行道路建设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罚;虽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未经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按技术标准进行道路建设的,由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办手续或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以1000—5000元罚款。”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下属盘龙区道路桥梁管理处路政管理所
执法岗位职数: 20人
77、 擅自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喇叭口、堆放物品、设置路障、搭建临时性或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四)、(六)、(八)、(九)项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责任人处以50—10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暂扣财物,直至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附: 《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喇叭口、堆放物品、设置路障、搭建临时性或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下属盘龙区道路桥梁管理处路政管理所
执法岗位职数: 20人
78、 车辆载物拖刮、泄漏、污染路面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四)、(六)、(八)、(九)项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责任人处以50—10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暂扣财物,直至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附: 《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二)车辆载物拖刮、泄漏、污染路面;”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下属盘龙区道路桥梁管理处路政管理所
执法岗位职数: 20人
79、 利用城市道路、桥梁附属设施进行围栏、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在桥梁、涵洞保护范围内堆放物料等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四)、(六)、(八)、(九)项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责任人处以50—10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暂扣财物,直至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附: 《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三)利用城市道路、桥梁附属设施进行围栏、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在桥梁、涵洞保护范围内堆放物料等;”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下属盘龙区道路桥梁管理处路政管理所
执法岗位职数: 20人
80、 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千克/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燃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它易燃、易爆管线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四)、(六)、(八)、(九)项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责任人处以50—10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暂扣财物,直至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附: 《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四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四)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千克/平方厘米(0 4 兆帕)以上的燃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它易燃、易爆管线;”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下属盘龙区道路桥梁管理处路政管理所
执法岗位职数: 20人
81、 城市道路上冲洗机动车辆、倾倒污水污物、人为堵塞下水道,造成城市道路污染和损坏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四)、(六)、(八)、(九)项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责任人处以50—10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暂扣财物,直至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附: 《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六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六)城市道路上冲洗机动车辆、倾倒污水污物、人为堵塞下水道,造成城市道路污染和损坏;”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下属盘龙区道路桥梁管理处路政管理所
执法岗位职数: 20人
82、 在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广告或者其它悬挂物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四)、(六)、(八)、(九)项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责任人处以50—10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暂扣财物,直至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附: 《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八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八)在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广告或者其它悬挂物;”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下属盘龙区道路桥梁管理处路政管理所
执法岗位职数: 20人
83、 损坏、侵占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其他行为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四)、(六)、(八)、(九)项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责任人处以50—10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暂扣财物,直至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附: 《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九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九)损坏、侵占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其他行为。”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下属盘龙区道路桥梁管理处路政管理所
执法岗位职数: 20人
84、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条: “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招标投标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85、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招标投标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86、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招标投标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87、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 一 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招标投标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88、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处罚种类: 警告、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 二 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招标投标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89、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 三 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招标投标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90、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 四 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招标投标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9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处罚种类: 警告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 五 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招标投标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92、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 六 条: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招标投标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93、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 七 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招标投标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94、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 八 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招标投标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95、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 九 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招标投标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96、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处罚种类: 取消招标资格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招标投标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97、 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建筑跨度、跨径和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工程以及二层以上住宅的设计任务或者未按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任务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建筑跨度、跨径和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工程以及二层以上住宅的设计任务或者未按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任务的;”
具体执法结构名称: 盘龙区建设局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98、 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具体执法结构名称: 盘龙区建设局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99、 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三)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具体执法结构名称: 盘龙区建设局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100、 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四)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具体执法结构名称: 盘龙区建设局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101、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具体执法结构名称: 盘龙区建设局建设工程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102、 建设单位擅自改动燃气设施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改动燃气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具体执法结构名称: 盘龙区建设局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103、 销售本省公布淘汰的燃气、节水、节能等设备、产品或者销售未加贴检验合格标志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销售本省公布淘汰的燃气、节水、节能等设备、产品或者销售未加贴检验合格标志的燃气燃烧器具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对销售者给予警告,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具体执法结构名称: 盘龙区建设局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104、 违反城市规划区内禁止性规定的行为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连接、改装、拆除供水、供气、排水等公用管线、公共管沟、亮化照明电源;
(二)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安装抽水水泵;
(三)擅自将自建的供水、供气、排水、再生水利用等设施与城市相应的设施连接;
(四)擅自停止运行再生水利用设施;
(五)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易燃、易爆和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以及废弃物;
(六)擅自在已实施雨水、污水分流的区域将雨水、污水系统混接;
(七)损坏城市道路、桥梁、供水、供气、排水、公共管沟、城市公共客运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
(八)损坏、偷盗窨井盖;
(九)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应急场所和压占地下管线。”
第三十四条:“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的车辆应当严密封闭,防止运输物品沿途抛撒,并按城建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
第三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
(二)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写、画等;
(三)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
(四)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
(五)在城市干道两侧和景观区域内以及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屋顶外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六)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
(七)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
(八)擅自占道经营。”
具体执法结构名称: 盘龙区建设局建设工程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105、 未经考核审定从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或者未取得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考核审定从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或者未取得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具体执法结构名称: 盘龙区建设局建设工程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106、 安全设施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设施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具体执法结构名称: 盘龙区建设局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107、 城市供水、排水及污水处理、供气等单位的进出水质、燃气质量,供水、供气管网压力等不符合有关标准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城市供水、排水及污水处理、供气等单位的进出水质、燃气质量,供水、供气管网压力等不符合有关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 ”
具体执法结构名称: 盘龙区建设局建设工程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108、 市政公用运营单位确需停止生产设施运行,未经城建主管部门同意或者未向城建主管部门报告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附: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市政公用运营单位应当保证生产设施的持续、稳定、安全运行,因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生产设施运行的,应当经城建主管部门同意,并于24小时前通知用户。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城建主管部门。
城市公共客运、公园因市政工程建设、大型公益活动需要临时变更客运线路、站点、开放时间的,运营单位应当于10日前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具体执法结构名称: 盘龙区建设局建设工程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109、 未经城建主管部门批准进行施工作业的
处罚种类: 警告、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城建主管部门批准进行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具体执法结构名称: 盘龙区建设局建设工程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110、 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设施、产品,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设施、产品,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附: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具体执法结构名称: 盘龙区建设局建设工程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111、 特许经营者违反《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禁止性行为规定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城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的,撤销特许经营权,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实行临时接管。”
附: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特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或者擅自转让、出租、处置、抵押属国有资产的特许经营设施、生产设备;
(二)未按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不履行普遍服务义务,产品和服务质量不符合标准,不履行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义务,危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
(三)擅自停业、歇业;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具体执法结构名称: 盘龙区建设局建设工程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二 、 其他行政行为(共7项)
1、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及招标投标监督、备案管理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3)《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第五条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第六条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日常管理工作,为招标投标单位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 其主要职责是:(二)审查招标文件、招标条件和招标单位资格;(三)组织审定标底; ”
第二十二条: “评标由招标单位邀请有关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的领导、专家、工程技术 人员组成的评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条件进行综合评议 ,择优提出推荐意见。建设单位根据评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小组的推荐意见确定中标单位。 中标单位确定后,由建设单位发出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签证的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当在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书等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具体执法结构名称: 盘龙区建设局招标投标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2、 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申报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具体执法结构名称: 盘龙区建设局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3、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管理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对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具体执法结构名称: 盘龙区建设局抗震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 2人
4、 城市供水、供气、垃圾处理设施进行扩建、改建和改造安全防护方案备案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运营单位对城市供水、供气、垃圾处理设施进行扩建、改建和改造的,应当将安全防护方案报县级城建主管部门备案。”
具体执法机构为: 盘龙区建设局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5、 兴建乡(镇)村企业选址定点审核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兴建乡(镇)村企业,必须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具体执法结构名称: 盘龙区建设局建设工程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6、 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初审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特许经营者认为确需提前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城建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意见,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10日内作出答复。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应当明确终止协议的时间,并签订解除特许经营的协议。解除特许经营的协议生效前,原特许经营协议继续有效,特许经营者应当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
具体执法结构名称: 盘龙区建设局建设工程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7、 城市公共客运的运营时间、线路、站点的确定和变更确定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第二十一条:“城建主管部门应当配套完善公共客运设施,加强对城市公共客运的管理。城市公共客运的运营时间、线路、站点的确定和变更应当公示,征求市民意见,由州(市)、县(市、区)城建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具体执法结构名称: 盘龙区建设局建设工程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 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