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龙区农机管理监理站行政执法事项
一 、行政处罚(34项)
1. 未取得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审定核发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农村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行为
处罚种类 : 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停止营业,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附: 《云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在农村专业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农业机械维修条件,取得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审定核发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2. 无证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证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3. 不按规定办理农业机械产权变更、过户手续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规定办理农业机械产权变更、过户手续的;”
4. 未参加定期检审从事作业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参加定期检审从事作业的;”
5. 转让已达到报废标准农业机械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转让已达到报废标准农业机械的。”
6. 违反《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七条(一)至(四)项规定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有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七条(一)至(四)项规定的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农机监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附 : 《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条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8.83千瓦以上的农业动力机械实行牌证管理。”
第十条 “农业机械作业时,其安全技术状态及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标准。”
第十七条 (一)至(四)项 “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时,必须携带与驾驶、操作机械类型相符合的驾驶、操作证件;
(二)不得将农业机械交给无驾驶证、操作证的人员驾驶、操作;
(三)不得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四)不得驾驶、操作安全设备不全或者机件失效的农业机械;”
7. 违反《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有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农机监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附:《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条 “农业机械牌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向原核发牌证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换。
农业机械转籍、过户、变更、改装、封存、报废的,其所有者必须到原登记的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达到报废标准的农业机械,不得转让和继续使用。”
第八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应当在农机监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接受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第一款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认可的农机培训机构培训,经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考核合格,领取驾驶证、操作证后,方可驾驶、操作,并接受农机监理机构的安全教育、检查。”
第十二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审验。未经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准驾驶、操作。”
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转籍或者其驾驶证、操作证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异动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第一款 “发生农机事故后,驾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作业、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并及时报告农机监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伪造、破坏和逃逸现场。”
8. 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 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第三十二条 “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由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9. 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 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0. 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二)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11. 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三)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2. 对农村机械维修点质量差、收费高、违反规定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对农村机械维修点质量差、收费高、违反规定的,农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
13.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作业时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下罚款 :
(一)作业时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
14.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下罚款 :
(二)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
15.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不按规定办理转籍、过户、变更和补换证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下罚款 :
(三)不按规定办理转籍、过户、变更和补换证的;”
16.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驾驶联合收割机时,穿拖鞋、吸烟、饮食、闲谈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下罚款 :
(四)驾驶联合收割机时,穿拖鞋、吸烟、饮食、闲谈的;”
17.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联合收割机运转时,离开工作岗位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下罚款 :
(五)联合收割机运转时,离开工作岗位的;”
18.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在作业区内躺卧或携带儿童进行作业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下罚款 :
(六)在作业区内躺卧或携带儿童进行作业的;”
19.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驾驶的联合收割机安全防护设施不全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下罚款 :
(七)驾驶的联合收割机安全防护设施不全的;”
20.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其他违反作业安全行为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下罚款 :
(八)有其他违反作业安全行为的。”
21.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
22.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驾驶机型与准驾机型不符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二)驾驶机型与准驾机型不符的;”
23.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不按规定参加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仍继续驾驶联合收割机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三)不按规定参加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仍继续驾驶联合收割机的;”
24.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持学习证单独驾驶联合收割机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四)持学习证单独驾驶联合收割机的;”
25、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用联合收割机牵引其他机械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五)用联合收割机牵引其他机械的;”
26.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驾驶室超员乘坐或在联合收割机其他位置乘坐、停留与使用操作无关人员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六)驾驶室超员乘坐或在联合收割机其他位置乘坐、停留与使用操作无关人员的。”
27.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驾驶无号牌和无行驶证的联合收割机
处罚种类: 罚款、收缴牌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涂改、伪造、冒领、挪用、转借或失效的牌证同时予以收缴:
(一)驾驶无号牌和无行驶证的联合收割机;”
28.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无证驾驶联合收割机的
处罚种类: 罚款、收缴牌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涂改、伪造、冒领、挪用、转借或失效的牌证同时予以收缴:
(二)无证驾驶联合收割机的;”
29.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挪用、转借牌证的
处罚种类: 罚款、收缴牌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涂改、伪造、冒领、挪用、转借或失效的牌证同时予以收缴:
(三)挪用、转借牌证的;”
30.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涂改、伪造、冒领牌证的
处罚种类: 罚款、收缴牌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涂改、伪造、冒领、挪用、转借或失效的牌证同时予以收缴:
(四)涂改、伪造、冒领牌证的;”
31.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使用失效牌证的
处罚种类: 罚款、收缴牌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涂改、伪造、冒领、挪用、转借或失效的牌证同时予以收缴:
(五)使用失效牌证的;”
32.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酒后驾驶联合收割机的
处罚种类: 罚款、收缴牌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涂改、伪造、冒领、挪用、转借或失效的牌证同时予以收缴:
(六)酒后驾驶联合收割机的。”
33. 未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 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没有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34. 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 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二 、 行政确认(共2项)
1. 农业机械检测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可以委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作出技术评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公布具有适用性和可靠性的农业机械产品的检测结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选购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信息 。”
(2)《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第十四条“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与企业确定试验鉴定时间,组织人员按鉴定大纲抽取或确认样机,并审核必需的技术文件。”
2. 拖拉机的初始检验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二十五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对上道路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3)《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条 “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应当在农机监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接受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4)《拖拉机登记规定》 第五条第一款“初次申领拖拉机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对拖拉机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