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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9151-201103-246453 主题分类: 价费标准
发布机构: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1-03-14 11:18
名 称: 关于开展201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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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3-14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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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收费行为,进一步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昆明市发改委《关于开展201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的通知》(昆发改收费〔2011〕74号)的有关规定,对我区2010年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进行年度审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年审范围

  持有市、区两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均为收费年审对象。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谁发证、谁年审”的原则分别负责组织实施。

二、 年审内容

  (一)收费许可证是否有效,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变更或注销手续;

  (二)是否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

  (三)是否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实施收费;

  (四)收费单位上年度的收入、支出情况;

  (五)收费单位的性质以及收费依据是否发生变化,是否继续保留收费项目或维持原有收费标准;

  (六)收费单位上年度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是否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

  (八)其它需要审验的内容。

三、 年审程序

1、 自审自查:收费部门(单位)在组织收费管理人员学习有关政策、法规的基础上,对本部门(单位)在2010年度中的行政事业收费自审自查,如实填写《昆明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自审自查情况表》(可从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下载,网址:http://fgw.km.gov.cn)并写出年度收费书面总结。

2、 审验:行政许可收费部门,按规定时间携带有关资料到盘龙区行政审批中心发改局窗口进行年审验证、有关资料为:

  (1)收费部门(单位)年审收费自审自查情况表,书面总结;

  (2)收费部门(单位)系统内所持有的《收费许可证》正、副本;

  (3)收费部门(单位)在2010年度中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所对应的有效文件依据;

  (4)收费部门(单位)2010年度连号收费票据存根3至5本;

  (5)收费部门(单位)收费管理人员名单及所持的《云南省收费管理岗位合格证》。

3、 评审:对执收单位执行收费情况做出年审结论,对不按时参加年度审验的,由发证机关限期15日内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收费许可证,明令停止收费并予公告。

四、 年审要求

  (一)各收费单位要按年审工作要求如实填写年审表格,主动提供年审所需资料,各主管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所属单位的收费年审,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年审工作。自审自查中应逐项认真填写《云南省收费年度审验自审自查情况申报表》规定内容和相关数据,收费金额应以上报财政部门非税收入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金额为准,以确保行政事业性收费基础数据的准确和完整。

  (二)参加年审人员要认真学习掌握好有关收费政策,把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收费减免政策,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减免政策,取消和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执行情况,以及涉及企业收费作为今年收费年审的重点。在开展年审工作中要坚持原则、遵守纪律、清正廉洁、秉公办事、严格审验,促进年审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

五、 审验时间表:

1、 2011年 3 月23日至4月1日

  区公安局、区农林局、区卫生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委党校、区规划局;

2、 2010年4月4日至4月14日

  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计划生育局、区技监局、区统计局;

3、 2010年 4 月15日-- 25日 

  区财政局、区法院、区地税局、区国税局、区工商局、区司法局;

4、 2010年 4 月25 日至5月6日 

  区国土资源局、区建设局、区水务局、区环保局、区老干部局;

  联系人:杨芳

  电  话:3146245、3339214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