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盘政通〔2007〕18号 2007年9月1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云南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试行)》(云政发[2004]224号)、《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昆政发[2007]5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盘龙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区发改局”)审批或审核后报盘龙区人民政府审批,使用区级政府投资和上报国家、省、市争取补助资金的新建、改扩建和维修改造的投资活动。
本办法中所指的政府投资,是指纳入区级财政预算资金、区级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资金、中央省市补助资金、国债专项资金、区级财政承诺还款的借款资金、国有资产和资源进行融资的资金及区政府规定的其它资金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规范、效率、监管、透明原则,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题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和区域布局的相关政策,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基本建设项目:
(一)区级政权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政法机关、人民团体的基本建设项目;
(二)城乡基础设施项目;
(三)环境保护、新资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
(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五)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项目储备库是区政府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凡申请全额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应先列入项目储备库。未进入政府投资储备库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安排建设资金。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全额或部分补助项目,要按本办法程序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其中:总投资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200万元以下、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前期工作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的,可以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只审批项目建议书。
第七条 项目前期费用根据当年财力和项目建设前期工作需要,按照区发改局下达的计划,经区政府批准,由区财政局在年度基本建设预算中安排。项目前期费用实行滚动使用,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
第二章 项目储备库建设
第八条 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项目储备库)。区发改局负责项目储备库建立和管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提出使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申请和项目建议书报区发改局,区发改局对项目初审后纳入项目储备库,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列入项目库。
第十条 区发改局应根据项目成熟程度和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定期进行更新,实现项目库的动态管理。对已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及时从项目库中转出。
第十一条 对项目库中的项目,区发改局从以下方面予以支持:
(一)安排前期费用,支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二)对项目库中区政府审定的项目,抓紧开展项目审批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尽快落实规划、土地、环保、林业、水务等方面建设条件。
(三)条件具备的项目,负责向国家、省、市推荐申报年度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及资金补助。
第十二条 对项目储备库内因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已不符合政府投资要求的项目,或因建设条件长期无法落实难以实施的项目,区发改局负责将其从项目储备库中转出。
第三章 项目建议书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编制拟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上报区发改局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三)项目名称、建设规划、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建设选址、占地面积初步方案;
(五)项目总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初步方案;
(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
(七)环境影响、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等初步分析;
(八)建设进度初步安排;
(九)结论。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报送项目建议书时,需附以下相关文件材料:
(一)项目建议书文本及申请报告;
(二)环保部门出具的初步意见;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初审意见;
(四)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要点和初步意见;
(五)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区发改局对上报的项目建议书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区发改局进行审批或上报审批。
第十七条 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设单位开展规划审批、土地预审、环评、资金筹措等前期工作,并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
第四章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上报区发改局。凡属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区发改局不予受理和审批。
第十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提出的依据和可行性;
(三)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四)项目建设选址;
(五)环境保护和能源、资源消耗评估等;
(六)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
(七)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等方案;
(八)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九)招标方案;
(十)风险管理方案;
(十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十二)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十三)结论。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附以下相关文件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及申请报告;
(二)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文件;
(四)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或者规划批准文件;
(五)资金落实情况;
(六)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区发改局对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完整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根据项目情况,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或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根据审查或论证意见,进行审批或上报审批。
第五章 初步设计审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进行限额设计,明确用地规模,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根据项目所属行业,向区建设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等部门和区发改局报送,报送时应当附以下文件材料:
(一)初步设计审批申请报告;
(二)初步设计文本;
(三)项目概算;
(四)项目批准文件、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相关专业审查意见;
(五)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根据项目所属行业,区建设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等部门,会同区发改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对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 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审查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设计规范、标准以及强制性条款;
(二)是否符合项目批准文件的要求;
(三)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条件以及相关的专业规划要求;
(四)是否落实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等工程措施;
(五)是否符合社会公众利益、公共安全等要求;
(六)概算是否合理;
(七)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核意见对初步设计进行修改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区政府研究同意,根据项目性质按下列权限进行审批。
(一)项目总投资概算不超过10%(含10%或绝对额500万元)、初步设计方案建筑面积不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总建筑面积10%的,由区建设局、区水务局、区交通局等部门直接审批、上报审批初步设计或备案。
(二)项目总投资概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或绝对额500万元)以上、初步设计方案建筑面积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总建筑面积10%以上的,应对项目进行重新核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办理相关开工手续等。
第六章 年度投资计划编制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纳入政府投资计划安排资金的建设项目需按程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并具备新开工条件。
列入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项目库中选择。
第二十九条 年度计划分为续建项目计划、新建项目计划。续建项目是指已开工建设,并将延续到本计划年度的项目。
新建项目是指前期工作基本完成,建设条件具备,能在本计划年度内开工的项目。
第三十条 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情况,区发改局会同财政部门衔接政府年度预算及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于当年十二月底编制下一年度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建议,于次年第一季度报区政府研究。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经区政府审批,区人大批准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后,区发改局及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区财政一律不安排资金。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对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增加政府投资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报区政府批准,按本办法规定完成编制和审批程序再进行建设。
第三十三条 关系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建设而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区政府批准后,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完成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初步设计后组织实施。
第七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总规模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并经区政府审定同意的项目,由盘龙区人民政府公共投资建设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建设。总规模500万元以下或未经同意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建设使用单位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有关设备材料的采购,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规定进行公开招标,确需采用其它方式的,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报经区政府批准,对未按规定公开招投标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建设。项目实施中严禁通过施工洽商或补签其它协议等方式变更设计方案、提高建设标准和增加建设内容。
第三十七条 因水文、地质等项目实施环境变化或其它不可抗拒原因,确需变更设计、调整概算投资,项目实施单位应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变更设计理由。经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委托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和调整概算的报告,再按程序报批。
未按程序审定设计变更和调整概算报告前,不得组织对设计变更部分的施工。对未按程序办理,擅自决定造成既成事实、情节严重的,暂停该项目的资金拨付。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实行归口管理,区财政局设立“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专户”,统一管理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各项资金和融资,统筹安排建设项目的支出和还款。对预算外专项资金严格支出管理,做到以项目确定支出,政府统一审批,财政严格把关,资金跟着项目走,专款专用。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政府贷款资金,本着“政府决策,财政统筹,统借统还”的原则,由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结合财政预算资金安排情况,确定年度政府借款计划,报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国有经营投资公司承贷,所借资金存入区财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专户”。区财政在年度建设支出预算中安排还本付息资金,拨付给借款单位偿还贷款。区财政要合理调度资金,降低运作成本,发挥最大效益。
第四十条 努力降低财政风险。区财政局在每年建设支出预算中按一定比例资金,建立健全还款准备金,用于偿还政府投资中的各项借款和国债转贷资金。
第四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和批复的投资概算,认真编制年度用款计划,并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提出资金申请,由区财政局根据工程进度和资金需求,按照年度支出预算,及时拨付资金。对工程款、设备材料采购费、勘察设计费等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后,由区财政局直接拨付给施工单位或承包商。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按照审计或财政部门规定,对符合评审条件的项目进行竣工决算评审,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四十三条 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专项资金跟踪问效制度,实行全过程监管。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规定,设立专门的基本建设账户、账簿,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按时报送有关信息和会计报表。
第四十四条 组织实施工程建设的项目单位,其正常经费已列入财政预算的,不得再提取任何费用,确需提取的,要经区财政局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属自收自支的单位,按规定标准的下限提取有关费用,并经区财政局审核批准列支。
第四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决算审核制度。工程决算由区审计局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具有规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审核结果报送区财政局审定,审定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和转增资产的依据。工程决算审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区审计局的监督,社会中介机构对审核的结果负法律责任,审核发生的费用,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标准支付。
第四十六条 在前期工作结束和工程竣工验收之后,前期费用结余和建设资金结余上缴区财政局。
第八章 政府投资补助审批
第四十七条 申请国家、省、市资金补助或贴息的项目,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原则上,一个项目在整个建设期间内只能申报一次资金申请报告。
第四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国家、省、市投资补助或贴息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区发改局报送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资金情况,包括资金来源和到位情况等;
(三)项目申报的理由;
(四)项目实施后的社会、经济评价和效果预测。
第四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应同时附送以下有效文件:
(一)项目审批文件;
(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批准文件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对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已使用贷款的,应提供贷款银行贷款合同和利息清单;
(六)国家和省、市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条 区发改局对项目单位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文件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上级发改部门审批。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区发改局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和监督。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专项稽查。对发现问题的要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力的,根据情况给予项目建设单位暂停拨款、撤销项目等处理。对违反招投标法律有关规定的责任单位和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二条 区财政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建设、审计、环保、监察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十三条 项目单位违反本规定造成政府投资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投资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资质认定单位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相关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盘龙区区级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盘政通[2005]12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六条 区属各乡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