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核定《服务指南》
一、 单位参保
项目名称:失业保险核定
办理方式:即办件
办理类型:核定
办理时限:1天
缴费费率:据云人社发【2015】94号文件,为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自2015年3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统一从3%下调为2%,其中单位部分由原的2%下调为1.4%;个人部分由原1%下调为0.6%。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条件范围: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申报材料:
(一)单位首次参保办理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及其批准成立批文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地税登记证》(副本) 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复印件;
4.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及工资表等相关材料;
6.《失业保险费核定申请承诺书》;
7.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二)失业保险月增减变动业务办理
失业保险费按照“按月申报,当月核定,次月征收”的原则进行征缴管理。
1. 人员增加、续保业务
职工劳动合同鉴证名册或调动手续等(复印件)。
2.人员停保业务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相关证明、调动手续及职工人事档案等。
3.终止缴费业务
退休审批表、死亡证明、出国定居证明、公务员录用审批表等材料(复印件)。
(三)单位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参保单位因地址变动、隶属关系变更以及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需要转移到其他地州、县(市)区参保的,该单位应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单位转移登记。转出地经办机构在办理参保单位转移时,须先由转出经办机构确认参保单位已缴清失业保险费、滞纳金和罚款。并提供以下材料:
1.转移申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批准成立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副本)复印件;
3.转移当月的失业保险缴费凭证。
办理流程:持申请材料到盘龙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分中心服务大厅30、31、32、33、34号窗口办理参保 →提供办理资料,符合办理需求,完成办理,出具核定表→每月待昆明市失业保险中心通知后核定所有数据,再由昆明市失业保险中心统一传输数据到昆明市地税局
受理机关:盘龙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征缴科
受理地址:昆明市北京路481号盘龙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分中心30号-34号窗口
联系电话:0871—65615676
二、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镇未雇工个体工商户及城镇其他从业劳动者参保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镇未雇工个体工商户及城镇其他从业劳动者参保申请参加失业保险,由本人自愿委托具有资质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代办失业保险的申报缴纳。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期为2015年1月—12月(不得跨年度申报)。
失业保险缴费标准:738.66元/年
参保办理说明
1. 本人持临时用工证明、户口册、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证》或《昆明市失业保险手册》(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同时提供此证)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障事务所(服务站)申领《昆明市灵活就业证明书》。经社会保障事务所(服务站)调查核实并公示后,无match异议的,开具《昆明市灵活就业证明书》。
2. 本人持《昆明市灵活就业证明书》、户口册、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证》或《昆明市失业保险手册》(原件、复印件)自愿选择到具有资质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签定《代理协议书》,委托其代办失业保险的申报缴纳。同时,本人填写《云南省城镇未雇工个体工商户及城镇其他从业劳动者参加失业保险申请表》。
本人是城镇未雇工个体工商户的,还需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3.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认真审核参保人员资料后,将符合参保条件的参保人员信息于每月1日—15日申报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参保。
(1)续保人员:填写《昆明市失业保险费核定业务申报表》(附电子文档并打印纸质文件加盖单位公章);
(2)新参保人员:填写《昆明市失业保险费核定业务申报表》、《个人基本信息表》(附电子文档并打印纸质文件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