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港澳商务备案登记须知
需办理赴港澳多次商务签注的申请人,其所在单位须事前向单位所在工商注册地或税务登记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昆明市出入境管理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登记备案单位:
登记备案单位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
二、提交材料:
1、填报《港澳商务登记备案表》;
2、交验以下资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①单位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后,收取复印件。
②经年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包括IC卡),验原件后,收取复印件。
③单位有效的税务登记证,验原件后,收取复印件。
④登记备案人员经劳动部门备案登记的《劳动合同书》,验原件后,收取复印件。
⑤单位为登记备案人员缴纳六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的证明。
注:单位法定代表人无需提交《劳动合同书》和社会保险的证明。
⑥登记备案人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属外地户口的,还需提交昆明市公安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合法有效的《云南省居住证》。
3、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和银行电子缴款凭证等纳税证明之一(具体指商务登记备案月份之前一年即12个月累计的缴税凭证),企业为员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车辆等设备的购置税不得计入纳税额度。
三、登记备案种类和配额:
1.三个月多次商务签注
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达到5千元的,可以定额1人申请三个月多次商务签注,纳税额度每增加1千元的,增加配额1人,总数限定5人。
2.一年多次商务签注
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达到1万元的,可以定额1人申请一年多次商务签注,纳税额度每增加1万元的,增加配额1人,总数限定15人。属免税企业的,需提交相关免税证明,最多定额7人。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定额5人。
3.一年多次和三个月多次商务签注
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在1万至10万元,除按规定申请一年多次配额人数在10人以内的,可配额5人办理3个月多次商务,总数限定15人。
四、受理和审批
单位所在工商注册地或税务登记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为赴港澳商务登记备案受理部门,但下列情形除外:备案单位工商注册地或税务登记地在高新、经开、旅游度假区内的,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备案单位工商注册地或税务登记地在两区、阳宗海辖区的,由原区划所属地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原区划属于玉溪市澄江县辖区范围的,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昆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为赴港澳商务登记备案审批部门。
五.时限
受理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上报审批部门审批。
审批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符合登记备案规定的作出批准决定,以《港澳商务登记备案证明》的形式通知受理部门和申请单位。
六.变更和注销
单位备案资质升级或人员和配额发生变化需变更的,重新提交《港澳商务登记备案表》和补充相应材料。属变更单位登记备案人员的,被替换人员所持商务签注仍有效的,须交回《往来港澳通行证》,注销其有效商务签注。变更申请由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后上报昆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审批。
七.年审
港澳商务签注登记备案实行年审制。
港澳商务登记备案单位年审资料由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昆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审定。
重点审验备案单位生产、经营是否正常,上一年度纳税额度是否符合登记备案规定,如果未达到登记备案规定的,配额减半,连续两年未达纳税规定的,降低或取消登记备案资质。
八.其他
1.单位人员在其他地区或其他单位已登记备案的不予登记备案。
2.备案人员申请港澳商务多次签注的,持《港澳商务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和法人或法人授权人签名的单位赴香港、澳门从事具体商务活动的事由说明,按《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办理。
3.《港澳商务登记备案证明》损毁或遗失不能使用的,审批部门予以补发。
4.对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编造虚假事由,骗取《往来港澳通行证》和港澳商务签注的,取消该单位登记备案资格。
5.登记备案单位人员持港澳商务签注在港澳地区从事违法活动的,两年内对该单位不予办理港澳商务签注登记备案资质,当事人三年内不受理其往来港澳申请。
6.昆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对登记备案的违法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理,处理结果通告该单位法人。
7、已经登记备案但不符合新登记备案要求的单位,对照现行登记备案条件补充材料,符合条件后重新签发《港澳商务登记备案证明》。补充材料后仍不符合现行登记备案条件的,予以撤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