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证办理须知
发布时间:2017-05-09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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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二)十六周岁以上的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分别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三)公民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四)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五)公民在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六)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对学生参加考试等急需办证的特殊情况,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居民身份证“绿色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