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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9151-200809-03388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发布机构: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7-06-30 15:32
名 称: 盘龙区统计局行政执法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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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龙区统计局行政执法事项

发布时间:2017-06-30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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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政处罚(共13项)

1、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篡改统计资料的;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统计调查对象有虚报、瞒报统计资料;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对企业事业组织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行政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 《 昆明市统计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罚款:

  (一)虚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拒报、两年内迟报统计资料三次以上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 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 昆明市统计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由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经济普查对象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4、 经济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5、 经济普查对象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6、 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六条 “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在下一轮国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后仍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昆明市统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7、 涂改、出借、转让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统计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涂改、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证的,由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8、 统计调查对象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提请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统计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昆明市统计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企业事业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规定隐匿、毁弃统计报表、原始记录和原始凭证的。”

 

9、 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提请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统计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提请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统计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未按规定期限接受调查任务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统计调查对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企业事业组织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行政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期限接受调查任务的;

  (2)《昆明市统计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企业事业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期限接受统计调查任务或办理统计单位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年审备案的;

 

12、 未经批准或备案擅自进行统计调查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统计调查对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企业事业组织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行政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未经批准或备案擅自进行统计调查的;”

  (2)《昆明市统计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企业事业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统计调查的;”

 

13、 违反统计登记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统计调查对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企业事业组织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行政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未按规定办理统计登记的;”

  (2)《昆明市统计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企业事业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期限接受统计调查任务或办理统计单位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年审备案的;

  (二)涂改、转借统计登记证的;

  (三)丢失或者损坏统计登记证不及时补办有关手续的;”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盘龙区统计局制度法规科

  执法岗位职数 :2人

 

二、 行政确认(共1项)

  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统计法》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计机构、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照国家规定,评定统计人员的技术职称,保障有技术职称的统计人员的稳定性。”

  具体执法机构: 盘龙区统计局制度法规科

  执法岗位职数: 2人

 

  其他行政行为(共1项)

  申办设立统计师事务所及统计信息咨询服务机构备案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申办设立统计师事务所及统计信息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具体执法机构: 盘龙区统计局制度法规科

  执法岗位职数: 2人

 

 

出处:盘龙区政府法制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