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异地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及签注须知
一. 申请范围:(特定岗位工作人员除外)
1、 允许符合条件的内地居民异地提交《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下简称《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相应签注申请。
2、 允许60周岁(含)以上的老人在居住地就近提交《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相应签注申请。
3、 允许内地居民在居住地就近提交换、补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再次赴台同类签注申请。
二. 办理条件:
1、 因私事前往台湾探亲、定居、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以及申请前往台湾进行本企业经贸交流活动,可向我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相应签注申请。
2、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普通护照。除提交上述规定的相应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三. 提交材料:
除另有规定外,请本人携带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回答有关询问。您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有:
1、 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申请人照片。
2、 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不满16周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交验居民户口簿,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交验军人身份证明(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
3、 按规定留存或者核验指纹信息。
4、 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
5、 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须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
6、 本市户籍人员的非本市户籍的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还需提交本市户籍人员身份证明以及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7、 非本市户籍的就业和就学人员及其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就业人员需提交社保部门出具的在就业地连续一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须有缴费单位,缴费截止时间距受理日期不超过二个月);就学人员需提交就读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指已满16周岁的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须提交就读院校出具的统一的在学证明);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还需提交昆明市公安机关签发或签注的有效的《云南省居住证》。如其户口簿不能证明亲属关系,则需提交其他证明材料。
8、 年龄在60周岁(含)以上的老人在居住地就近提交《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相应签注申请的,还需提交昆明市公安机关签发或签注的有效的《云南省居住证》。
9、 内地居民在居住地就近提交换、补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再次赴台同类签注申请的,还需提交居住地公安机关昆明市公安机关签发或签注的有效的《云南省居住证》。
10、 赴台湾团队旅游,应参团旅游。我市经批准的赴台湾团队旅游组团社有:昆明中国国际旅行社、昆明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昆明风情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省国际旅行社、云南海外旅游总公司、云南熊猫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昆明铁路国际旅行社;
11、 已持有《往来台湾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台湾通行证》;
12、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证件:
①、 证件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所申请的签注有效期超过证件有效期;
②、 证件内页用完;③、证件损毁。
换发证件的,提交原持有的《往来台湾通行证》。证件损毁的,提交证件损毁说明书;
13、 持证人遗失证件申请补发的,提交证件报失地警察机关出具的报失证明;
14、 公安机关认为确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 工作时限:
30天。(受理当日除外)
按照有关规定,公安机关需要进行调查补充材料或者进行核查的,调查核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内。
五. 收费标准:
1、 往来台湾通行证:80元/本 加注15元/项
2、 一次有效签注:15元/项
多次有效签注:80元/项
六. 签注种类及有效期:
1、 符合定居办理条件的申请人,签发6个月有效一次前往台湾“D”签注;
(对批准定居的,需办理常住户口注销手续)
2、 符合探亲、居留办理条件的申请人,签发6个月有效一次或者1年、2年、3年有效多次前往台湾“T”签注;
4、 符合团队旅游办理条件的申请人,签发3个月有效一次前往台湾“L”签注;符合个人旅游办理条件的申请人,签发6个月有效一次前往台湾“G”签注;
5、 符合其他办理条件的申请人,签发6个月有效一次前往台湾“Q”签注;七、注意事项
申请材料、证明材料请按A4纸标准提交。相关材料原件不符合标准的,交验原件,提交符合标准的复印件。
八、 咨询电话:0871-63357157
公安机关特别提醒:
1、 以虚假资料、借用他人身份资料骗取出入境证件,以及出借身份资料供他人冒名申请出入境证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一切责任由自己承担。
2、 不得同时持有两本以上(含两本)同类型有效出入境证件(含签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