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事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其他行政职权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22 盘龙区公安局分局 "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
运输审批"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 "1.受理阶段: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需要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时,填写《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申请表
2.审查阶段:由购买单位负责人审核,然后报属地派出所签出意见,报分局治安大队审核。
3.决定阶段: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审批同意;
4.事后监管:购买单位自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物品运达目的地后3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对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1.咨询或投诉:盘龙公安分局,电话号码:(0871)63387907,地址:盘龙区新迎路240号;
2.信函投诉:盘龙公安分局,通讯地址:盘龙区新迎路240号,邮政编码:6500224。
"
盘龙区公安局分局 焰火燃放许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 "1.受理阶段:Ⅲ、Ⅳ、Ⅴ级焰火燃放活动由县级公安机关受理,申请举办活动时主办单位应当提交《焰火燃放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2.决定阶段: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1.咨询或投诉:盘龙公安分局,电话号码:(0871)63387907,地址:盘龙区新迎路240号;
2.信函投诉:盘龙公安分局,通讯地址:盘龙区新迎路240号,邮政编码:6500224。
"
盘龙区公安局分局 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1.受理阶段: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2.决定阶段: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3.事后监管:运达目的地后,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1.咨询或投诉:盘龙公安分局,电话号码:(0871)63387907,地址:盘龙区新迎路240号;
2.信函投诉:盘龙公安分局,通讯地址:盘龙区新迎路240号,邮政编码:65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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