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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9151-201708-035245 主题分类: 2017年
发布机构: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7-08-01 14:45
名 称: 盘龙区人社局关于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嵩明县九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55号提案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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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龙区人社局关于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嵩明县九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55号提案的回复

发布时间:2017-08-01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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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龙区人社局关于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

会议嵩明县九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55号提案的回复

马继华代表:

您提交的第155号提案《关于解决水源区60岁以上部分群众生活补助的建议提案》,我局已经收悉。现就目前盘龙区水源区移民享有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就业补助情况做出如下答复: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按照《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龙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通〔2014145)文件规定,盘龙区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年满60周岁的次月,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17年1月1日起,盘龙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为100元/人·月(其中中央财政支付70元,省财政支付5元,市财政支付5元,区财政支付20元),待遇水平已达到全省最高。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启动时(20117月),已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 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残疾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补助,补助标准为基础养老金。但领取养老补助的残疾人在未满60周岁前应按年继续缴费,年满60周岁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养老补助。

松华坝水源保护区居民享受区财政缴费补助,因此已经做到了应保尽保,达到60周岁以上的居民也可以全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水源保护区的普通居民:实行“先缴后补”

  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2〕65号)规定进行参保缴费。然后,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松华坝云龙水源保护区扶持补助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1〕56号)、《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15-31〕文件和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龙区松华坝饮用水源保护区扶持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盘政通〔2017〕1号)文件规定,盘龙区松花坝水源保护区农村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区两级政府给予全额补助

(二)水源保护区“特殊人群”

  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2〕65号)、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昆人社通〔2012〕278号)文件规定: 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乡重度残疾人、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及未成年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民政部门资助参保;农村独生子女的父母及年龄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只生育了两个女孩且采取了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妻,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参保由民政部门、残联、卫计部门统一办理,个人不需缴费便可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就业补助情况

今年以来,区就业局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就业政策,认真落实市政府办公厅水源区“双补”政策和外出租地补贴政策,始终把促进水源区农村劳动力就业和创业作为增加水源区农民收入的有力抓手。您们提出的建议提案中,松华坝水源区60岁以上部分群众,已超过法定劳动年龄,不是就业帮扶和扶持的对象,区就业局无法给予就业帮扶, 也不符合申领水源区“双补”和外出租地补贴条件。

近年来,区就业局对水源保护区群众的生产生活非常关心,不继创新工作方法,提升就业服务水平,千方百计破解水源区农民就业增收难题,及时将群众所反映的困难问题上报市农就办,积极争取上级政策和资金支持。为提高水源区群众的生活水平不懈努力。

最后感谢您对盘龙区水源保护区城乡居民社会保障问题的关心和关注,我们会高度重视您的建议,做好水源保护区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就业保障工作,保障水源保护区居民的基本权益。

负责人:徐芳

联系人:陈蕾

联系电话:0871-63200715

承办单位: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