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龙区民政局关于对盘龙区第十六届人大第一次会议第68号建议的答复
盘龙区民政局关于对盘龙区第十六届人大
第一次会议第68号建议的答复
刘洪啟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解决盘龙区金辰办事处辖区罗丈村村民蔡松富生活待遇的建议》,已交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盘龙区金辰街道办事处罗丈村村民蔡松富1948年出生,现年69岁,金辰街道罗丈村股份合作社居民,一家五口居住在罗丈村股份合作社,家庭成员除二孙女蔡凤仪没有村集体配股年终分配外,其余家庭成员都有股份合作社配股年终分配。2001年、2002年蔡松富向街道、社区、村小组反映他属于60年代初修建松花坝水库致残,希望村集体照顾他分块宅基地给他,当时村上宅基地分别为62平方米和86平方米,经多次协调后,罗丈村村小组分给他一块宅基地,未参加集体组织的抓阄,而是由他本人自选了一块临路边的宅基地,占地86平方米。蔡松富家庭现有自建住房两栋:一幢为罗丈村229号,占地86平方米五层半,面积510平方米左右;一幢为罗丈村270号,占地120平方米四层半, 面积600平方米左右;自建住房除一层半用于自住外全部用于出租。蔡松富本人享有合作社股份100股,每年有年终分配。蔡松富及妻子已纳入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每月领取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金330元,每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70元,办理了居民医疗保险,享受股份合作社老年补助每月60元。蔡松富属于60年代初修建松花坝水库导致伤残人员,民政部门参照相关政策为其办理了60年代精减伤残退生活补助,每月在民政部门领取生活补助金153元。依据蔡松富的情况不属于城乡低保范围,不能享受城乡低保。
感谢刘洪啟代表对盘龙区社会救助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希望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人:岳海山 联系电话:0871-65620247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