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流程
一、 已办理《昆明市孕产妇保健手册》的产妇,分娩后1个月内携带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昆明市孕产妇保健手册》,到所分娩医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二、 未办理《昆明市孕产妇保健手册》的产妇,分娩后1个月内携带《接生情况证明》、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到分娩医院所属地妇幼保健机构录入基本信息,再回分娩医院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三、 《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携带以下资料到分娩医院所属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补办:
1、 《婴儿出生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原件
2、 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
3、 父母双方二代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 父母及婴儿户口册原件、复印件
5、 原《出生医学证明》登报作废声明。
四、 家庭或小诊所分娩产妇,携亲子鉴定证明到拟落户地指定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五、 不能提供父亲信息者,由母亲签署“单亲声明”后给予办理单母亲《出生医学证明》;不能提供母亲信息者,由父亲与婴儿做亲子鉴定,到拟落户地指定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单父亲《出生医学证明》。
六、 以下几种情况不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1、 1996年3月1日以前分娩的婴儿
2、 抱养、领养的婴儿
七、 除单父亲外,《出生医学证明》领取均需母亲本人领取,非母亲本人领取的,还需提供由母亲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
注意事项:
1、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需取好新生儿姓名,新生儿姓名中不要有生僻字、繁体字、自创字,或姓氏不随家庭成员,避免因上述原因导致无法落户或无法出国等。《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新生儿姓名将不再进行更改
2、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请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出生医学证明》所有信息实行全国联网,虚假信息一经核实,将承担法律责任。
3、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有效的证件包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大陆)通行证、护照等,以上证件均需在有效期内。军官证、士兵证、驾驶证、临时身份证、外国身份证等不作为办理出生证的有效证件。
4、 办理单母亲《出生医学证明》或孩子姓氏不随父母亲前,请自行到落户地及外国领事馆咨询落户及出国留学等事项,并写情况说明。
5、 其余事项请咨询相关医务人员。
温馨提示: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依法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具有法律效应,关系孩子今后上学、出国。所以新申领的《出生医学证明》请勿自行添加或涂改里面任何内容,也勿折叠、过塑,落户联请勿自行裁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