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制度。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二、办理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
四、审批条件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属于民用爆炸物品的原料,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凭《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民用爆炸物品,还应当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
受理地点:盘龙分局治安大队
办公时间
地址:盘龙区新迎路240号盘龙分局治安大队
五、申请材料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1 | 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复印件 | 纸质 | 1 |
2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 复印件 | 纸质 | 1 |
3 | 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 纸质 | 1 | |
4 | 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 纸质 | 1 | |
5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文件; | 复印件 | 纸质 | 1 |
6 |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 纸质 | 1 | |
7 |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式; | 纸质 | 1 | |
8 | 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 复印件 | 纸质 | 1 |
9 | 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 纸质 | 1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六、审批流程、时限
1.受理阶段: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需要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时,填写《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申请表
2.审查阶段:由购买单位负责人审核,然后报属地派出所签出意见,报分局治安大队审核。
3.决定阶段: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审批同意;
4.事后监管:购买单位自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物品运达目的地后3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七、审批收费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八、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白云路237号盘龙区便民服务中心公安局综合窗口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1-63387907
(二)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
电话投诉:
网上投诉: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盘龙分局;通讯地址:盘龙区新迎路240号;邮政编码:650000。
附 件1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办事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