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昆明市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共2项)
行政许可事项
1.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2.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1号 行政许可事项: 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一、 行政许可内容
对在盘龙区辖区内的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进行审批。
二、 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劳社办[2006]217号)第二条。
三、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 行政许可条件
(一)不定时工时工作制
1、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 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 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法律依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四条、第五条。
五、 申请材料
1、 含有不定时工时制的详细理由、工种(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和休息方式、最长日工作时间、平均每月工作时间、平均月工资水平、工资构成等内容的申请书(原件1份);
2、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工作制申请表》(原件1份);
3、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三条至第六条。
六、 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表格可到昆明市盘龙区行政审批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窗口免费领取(地址:昆明市白云路327号,电话:3146267)。
七、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昆明市白云路327号,昆明市盘龙区行政审批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窗口,电话:3146267)。
八、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九、 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昆明市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申请材料――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材料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符合条件的发给《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通知书》。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 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后5个工作日。
十一、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通知书》,有效期1年。
十二、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昆明市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通知书》后,企业方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十三、 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2号 行政许可事项: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2-1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一、 行政许可的内容
对在盘龙区辖区范围内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进行资格认定。
二、 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 《就业促进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部第28号令)
4、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六条。
三、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 行政许可条件
1、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
2、 有固定的服务场所、设施;
3、 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有三万元以上人民币、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有五万元以上人民币的注册资本;
4、 有明确法定代表人,有一定数量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劳动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进行职业介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专职人员;
5、 跨县异地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须有担保单位及担保单位出具的担保证明。
法律依据:《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八条。
五、 申请材料
1、 《设立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申请表》、开办申请书(原件各1份);
2、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组织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原件1份);
3、 注册资本证明(原件1份);
4、 责任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 专职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7、 跨县异地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须有担保单位及担保单位出具的担保证明(原件1份);
8、 服务场所及设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三条。
六、 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申请书》,表格可到昆明市盘龙区行政审批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窗口免费领取(地址:昆明市白云路327号,电话:3146267)。
七、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地址:昆明市盘龙区行政审批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窗口。地址:昆明市白云路327号,电话:3146267)。
八、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市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九、 行政许可程序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办的: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同意――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发给《职业介绍许可证》;
(二)其他部门、个人或者合伙开办的:向昆明市盘龙区行政审批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窗口递交申办资料――对申办资料进行审核――对申报机构的场地、设备进行现场勘察――符合条件的发给《职业介绍许可证》。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 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日(不包含现场勘察时间)。
法律依据:《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十条。
十一、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职业介绍许可证》。
十二、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方可从事职业介绍活动。
法律依据:《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十一条。
十三、 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实行年审。
法律依据:《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二十一条。
2-2 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一、 行政许可内容
对盘龙区辖区范围内区属职业中专学校、培训机构和区属政策性免费培训等考试合格的人员核发初、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二、 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第四条。
三、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 行政许可条件
1、 年满16周岁;
2、 通过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考试合格;
3、 符合所申请职业技能资格条件。
法律依据:《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第四条。
五、 申请材料
1、 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 《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原件1份);
3、 低一级别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本人学历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 申请人大一寸近照(3张)。
法律依据:《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第四条。
六、 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表格可在昆明市盘龙区行政审批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窗口免费领取(地址:昆明市白云路327号,电话:3146267)。
七、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地址:昆明市白云路327号,盘龙区行政审批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窗口,电话:3146267)。
八、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市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九、 行政许可程序
通过鉴定考试合格者提出申请――昆明市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领证通知书。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 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取得证书编号后5个工作日内发给领证通知书。
法律依据:《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十一、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十二、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国家和省规定应当持证上岗工种的工作。
十三、 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2-3 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一、 行政许可内容
对在盘龙区辖区范围内设立初、中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审批(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和省外来昆办学除外)。
二、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3、 《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4、 《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三、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 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二)有与所申请从事的职业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经费:
1、 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
2、 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万元以上,并且持有效验资证明,办学经费来源稳定可靠;
3、 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理论教学实训场地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专业)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4、 应具有满足教学实习的设备和检测仪器,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相应的实习工位;
(三)有与所申请从事的职业培训活动相适应的教师、管理人员:
1、 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 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财务管理人员应。
3、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相关人员,配备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专职办公室人员及计算机管理人员;
4、 财务管理人员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5、 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专业(工种)应配备1人以上具有教师资格证书、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与教学岗位相应的专业课理论知识和四级(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专职理论课教师;每专业(工种)应配备2人以上,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教师资格证和本专业二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持有本专业三级(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专职实习指导课教师。
(四)有健全的教学计划和管理制度:
1、 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2、 具备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各项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五、 申请材料
(一)初次申请许可
1、 包括举办者概况、办学条件、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内部管理体制和培训对象、专业(工种)、经费筹措使用以及可行性分析的申办报告(原件1份);
2、 拟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章程(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
4、 拟办民办培训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拟任校长、财会人员、职工的身份、学历、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5、 拟聘理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身份、学历、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6、 拟办民办培训学校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资金以外的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7、 适合用作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证明。自有场地的民办培训学校,提交场地产权证明,租借场地的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及场地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8、 满足教学和实操培训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复印件1份,验原件)。
9、 责任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 年检时应当提交年度工作总结、自检自查报告、《年审评估标准评分表》及《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法律依据:《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二)增加培训专业(工种)许可
1、 《办学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 新增加培训专业(工种)的申请(原件1份);
3、 负责人以及拟任教师的资格证书及相关资料(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 职业培训机构新、老章程(复印件1份、验原件);
5、 新增加培训专业(工种)的教学实训场所、设备的有关资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 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申报表》,表格可到昆明市盘龙区行政审批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窗口(地址:昆明市白云路327号,电话:3146267)免费领取或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ynhrss.gov.cn)下载。
七、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每年3月、7月受理申请。(受理地址:昆明市白云路327号,盘龙区行政审批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窗口,电话:3146267)。
八、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市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九、 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填写《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申报表》并齐备相关材料――昆明市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昆明市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组织,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和对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考察论证――有关专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办材料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审核意见及申办材料后做出批复――符合条件的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培训学校持《办学许可证》按有关规定到相应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
经审查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 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为收件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不包含现场勘察评估时间)。
法律依据:《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第七条。
十一、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5年。
法律依据:《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第八条。
十二、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到民政行政部门进行非企业法人登记、到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后,方可依法面向社会招生,在许可范围内开展职业培训教育教学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八条。
十三、 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每年10月15日至11月30日进行年检。
法律依据:《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