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举行“扶贫条例”修正案草案提请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举行“扶贫条例”修正案草案提请审议
近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在昆举行。
会议以书面形式传达学习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精神。
会议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作关于《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会议听取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人作关于《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以及省人大常委会农业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作关于该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会议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作关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草案审查结果的报告;以及省人大民族委员会负责人作关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修订)》等4件单行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会议听取了关于提请审议调整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部分组成人员议案的说明;以及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人作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的报告。
会议还听取了有关人事任免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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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关于贫困退出认定机制的规定
本报讯 记者杜仲莹报道 《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修正案(草案)》昨日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据悉,为强化扶贫退出机制和落实脱贫攻坚责任,修正案草案拟增加关于贫困退出认定机制的规定。
《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实施以来,为规范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提高扶贫开发水平,加快农村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主要制度设计科学可行,为使条例能够适应新形势下脱贫攻坚工作需要,修正案草案共9条。主要立足全省扶贫开发工作的实际需要,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内容作出修改。为确保农村扶贫开发的主要范围与国家脱贫攻坚战略部署的系列政策措施相衔接,与“两不愁、三保障”“社会保障兜底一批”等政策相一致,修正案草案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农村扶贫开发的主要范围包括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贫困县、贫困村、贫困户。”为强化扶贫退出机制和落实脱贫攻坚责任,使各级各部门切实做到扶真贫、真扶贫,修正案草案增加第六条关于贫困退出认定机制的规定,即“农村扶贫开发应当建立脱贫认定机制;脱贫标准和认定程序,由省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贫困县、贫困村、贫困户经脱贫认定后,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继续享受扶贫政策”。
借鉴贵州等省经验,结合“五个一批”和云南省脱贫攻坚的任务分工和工作重点,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扶持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的要求,组织实施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为加大社会扶贫,特别是金融、保险等方面资金对农村扶贫的支持力度,在原条例中增加关于“加大金融、资本市场的支持力度,发展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推动贫困人口就业创业”的规定。同时,为吸纳脱贫攻坚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在条例中增加“选派干部到贫困村开展驻村扶贫工作”的规定。
条例修正案草案还根据“目标、任务、资金和权责到县”和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新机制,对有关内容进行了完善。新增加一条扶贫资金管理规定,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目标、任务、资金和权责到县,农村扶贫开发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依据贫困地区自然条件、基础设施状况、贫困村和贫困人口数量、农民收入情况、资金使用效益等因素进行分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相关涉农资金”。与国家关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四到县”和因素分配法等相衔接。同时,条例修正案草案还对构成行政问责的五种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强化扶贫开发工作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