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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9151-201712-061618 主题分类: 财政预决算
发布机构: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7-10-16 11:23
名 称: 盘龙公安:财政部关于开展2017年度地方预决算公开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文号: 关键字: 财政部关于开展2017年度地方预决算公开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盘龙公安:财政部关于开展2017年度地方预决算公开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16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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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2015年和2016年,我部在全国范围内连续两年组织开展了地方预决算公开情况专项检查,中央领导同志连续两年对该项工作作出重要批示。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以及财政部有关文件要求,我部决定继续组织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以及地方财政厅(局),联合开展地方2016年度决算和2017年度预算公开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组织方式和时间

(一)检查对象。本次检查对象为各省(区、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负责编制政府或部门预决算信息的部门和单位,覆盖面达到100%(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除外)。

(二)检查组织方式。各省(区、市)财政厅(局)负责组织对省(区、市)本级以及所有地(市、州、盟)和县(市、区、旗)预决算公开的及时性、完整性、细化程度、公开方式和真实性的全面检查。各专员办负责就地抽查2016年度存在未公开问题的省(区、市)本级部门,并抽查至少3个地(市、州、盟),每个地(市、州、盟)至少2个县(市、区、旗)。西藏自治区由湖北专员办抽查。抽查中发现问题线索,专员办可进行延伸检查,重大问题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时间。各省(区、市)财政厅(局)自接到检查通知之日起组织开展检查工作,并于11月15日前将检查报告报财政部(监督检查局)以及所在地专员办。各专员办自接到省(区、市)财政厅(局)检查报告之日起实施抽查,全部抽查工作于12月20日前结束。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及时性。重点关注政府预决算是否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部门预决算是否在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二)完整性。重点关注经同级人大批准的政府预决算报告、报表以及相关说明是否全部公开;政府预决算公开内容是否包括一般公共预决算、政府性基金预决算、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是否将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决算报表及相关说明全部公开;各级、各部门是否公开本级、本部门“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等。

(三)细化程度。 重点关注《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中有关预决算公开内容的规定是否执行。

(四)公开方式。重点关注是否通过门户网站公开预决算;是否在本级政府或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上设立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或专栏)。

(五)真实性。聚焦2016年度决算,重点关注是否存在虚列支出问题。对政府决算和部门决算,支出类别至少各选择3个科目进行抽查。其中对部门决算,至少选择2个部门进行抽查,部门“三公”经费为必查项目,其他支出项目自选进行检查。

三、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三)《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

(四)《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

(五)《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6〕123号);

(六)《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

(七)其他相关文件。

四、检查材料上报

各专员办和省(区、市)财政厅(局)除通过线上填报系统上传的检查报表和汇总表外,还需要上报以下检查材料:

(一)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的内容应全面完整,包括检查发现的问题、被检查单位反馈意见、检查组认定意见以及处理问责建议等。

(二)从线上填报系统中导出的省、市、县三级汇总表(盖章确认)。

(三)没有公开预决算的部门单位清单;存在虚列支出的政府和部门清单;典型案例等其他相关信息材料。各专员办至少需提交两份典型案例材料。

(四)各省(区、市)财政厅(局)检查汇总后,检查单位数量少于去年同期检查数量的,需另附情况说明。

以上材料,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应当于2017年11月15日前报至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和所在地专员办,并附电子版;各专员办应当于2017年12月20日前报至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并附电子版。

五、处理原则

检查结束后,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将组织集中审理,统一确定处理口径,各专员办和省(区、市)财政厅(局)依此下发检查通报和处理决定。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将依据汇总的检查数据,对各省(区、市)预决算公开情况进行评价打分,审计机关查处的相关问题作为成果利用,加大未公开部门预决算因素的扣分权重,对专员办在地方财政检查结果之外抽查发现的问题做双倍扣分因素处理,根据评价打分结果形成2017年度地方预决算公开情况排行榜,并向社会公布。对于检查发现的典型案例将向社会公开曝光。

六、检查要求

(一)充分认识检查工作重要性。各专员办和省(区、市)财政厅(局)要充分认识开展预决算公开检查的重要意义,尽快成立由分管领导带队的检查组,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拟定检查实施方案,认真开展检查。各专员办和省(区、市)财政厅(局)需在进点前将检查方案、检查组人员名单、检查组长及联络员等详细信息报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备案。各检查组对检查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请示。

(二)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检查。全体参检人员要坚持依法依规检查,加强内部控制,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自觉维护财政监督队伍良好形象。检查对外宣传工作由财政部统一负责,未经财政部批准,所有单位和参检人员不得在网站上发布有关检查的信息,不得擅自接受媒体人员采访。参检人员不认真按有关程序和要求开展检查,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违反廉洁规定的,将严肃追责。

(三)强化对检查工作督导考核。财政部将对检查工作进行实地督导,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检查结束后,财政部将对各专员办和省(区、市)财政厅(局)的工作质量进行考评。考评重点包括各单位检查工作成效、上报材料的及时性和质量、检查程序和文书规范程度、典型案例的质量等方面。

联系人:监督检查局财经纪律监督处 姜山

联系电话:010-68552315

        010-68552316(传真)

附件:2017年度地方预决算公开情况专项检查统计表

                            财 政 部

              201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