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开业、变更、歇业登记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开业、变更、歇业登记
一、 行政许可内容
(一)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
(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个体工商户条例》。
(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三)《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三、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或备案。
四、 行政许可条件
(一)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
1、 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
2、 一户个体工商户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3、 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4、 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行政区划之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
5、 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6、 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其行业表述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7、 个体工商户名称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8、 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
(3)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4)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5)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部队番号;
(6)“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词;
(7)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
(8)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
(9)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和文字。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8号)
五、 申请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开业
1、 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原件2份);
2、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经营场所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提交复印件的,验原件)
4、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原件1份,提交复印件的,验原件)。
5、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1份,提交复印件的,验原件)。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四条。
(二)个体工商户变更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 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2份);
2、 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原件1份);
3、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1份,提交复印件的,验原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三)个体工商户注销
1、 申请书(表)(原件2份);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登记的,同时提交委托代理登记证明(须经营者签字确认) (原件1份,提交复印件的,验原件);
3、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4、 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提交复印件的,验原件)。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六、 申请表格
(一)《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见附表);
(三)《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见附表);
(四)《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见附表);
(五)委托代理人证明
(六)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
(七)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农民)登记表
(八)《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见附表);
(九)《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文件》(见附表)。
上述表格可到昆明市盘龙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工商所)注册登记窗口免费领取或从昆明市红盾信息网免费下载(http://www.kmaic.gov.cn)。
七、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本着“就近、便民”的许可原则,昆明市盘龙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已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全部登记事项委托所属九个工商分局、二个工商所受理并核准登记,登记事项包括个体工商户名称、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九个工商分局、二个工商所地址及联系电话:
1、 真庆分局(地址:昆明市环城南路502号,电话:63125921);
2、 东华分局(地址:昆明市东华小区小龙路欣龙花园6幢2楼,电话:63329553);
3、 鼓楼分局(地址:昆明市灵光街36号二楼,电话:65153854);
4、 青云分局(地址:昆明市佳园小区龙华路尾段,电话:65617193);
5、 小坝分局(地址:昆明市环城北路21号,电话:65635486);
6、 金辰分局(地址:昆明市金星广场A幢2楼,电话:65718814);
7、 世博分局(地址:昆明市盘龙区双龙办事处麦冲村12号,电话:65015167);
8、 茨坝分局(地址:昆明市青松路茨坝街道办事处旁边,电话:65150517);
9、 龙泉分局(地址:昆明市盘龙区江东商业街天润金碧小区盘龙区工商局三楼,电话:65729773);
10、 阿子营工商所(地址:盘龙区阿子营镇红香街3号,电话:67952069)
11、 滇源工商所(地址:盘龙区滇源镇 ,电话:67951002)
八、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市盘龙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九、 行政许可程序
(一)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提出申请——窗口受理——工商分局审核——当场颁发《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符合相应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二)开业、变更
申请——当场受理——审核——当场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三)注销
申请——当场受理——审核——当场核准注销——发注销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十、 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申请予以当场办结。
十一、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注销通知书》。前有效期限根据申请人申请确定;申请人未申请的,无期限限制;法律、法规、规章或批准文件、许可证件对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
1、 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名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应当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2、 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与个体工商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并申请办理。
3、 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转让,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二)个体工商户开业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主体资格确立,可从事经营活动。
(三)个体工商户的变更领取变更后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方可按核准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四)个体工商户的注销为个体工商户终止。
十三、 行政许可收费
(九)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开业、变更:无收费。
(十)注销:无收费。
免费依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若干意见》(云政发[2009]1号)以及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部门联发的《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鼓励创业促进就业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南人社发[2009]13号)
十四、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到核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的工商所(分局)验照。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