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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9151-201711-563116 主题分类: 审批标准化
发布机构: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7-11-10 09:53
名 称: 昆明市盘龙区文化体育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审批项目
文号: 关键字:

昆明市盘龙区文化体育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审批项目

发布时间:2017-11-10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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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盘龙区文化体育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审批项目 


01号 行政许可项目:文化经营许可证核发 

1-1《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核发 

一、 行政许可内容 

昆明市盘龙区行政区域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立、变更。 

二、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三条。 

三、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目前暂停审批新的单体网吧、停止连锁网吧经营门店的审批)。 

法律依据:1、《文化部等14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7〕10号) 2、云南省文化厅等十四个厅局《关于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昆文通[2007]27号) 

四、 行政许可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 

五、 申请材料 

1.申请书(1份);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1份);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资金信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1份); 

6.《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   

六、 申请表格 

(一)新办申请填写: 

《昆明市盘龙区文化市场申请营业登记表》(1份); 

(二)变更申请填写: 

《昆明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表》(2份); 

《昆明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地址变更登记表》(2份); 

需提交原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正、副本原件。 

(三)注销申请填写: 

《昆明市盘龙区文化市场经营单位注销申请表》(1份); 

需提交原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正、副本原件。 

申请人填写上述表格需到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政务中心文化体育旅游窗口免费领取及递交相关申请表格、材料。 

七、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盘龙区文化体育旅游局。 

地址: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327号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文化体育旅游局窗口 联系电话:3146272。 

八、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市盘龙区文化体育旅游局。 

九、 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昆明市盘龙区文化体育旅游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盘龙区文化体育旅游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核――文化执法人员勘查现场情况――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经审核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 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十一、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以年审时效为准。 

十二、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十三、 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需年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云南省文化厅等十四厅局文件《关于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云文市〔2007〕8号)。 

1-2 《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一、 行政许可内容 

昆明市盘龙区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经营(零售、出租)单位的设立。 

二、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2.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三、 行政许可数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 行政许可条件 

1.零售、出租单位的名称或者个人的经营字号; 

2.确定的业务范围; 

3.固定的经营场所; 

4.适应业务范围和规模需要的注册资本; 

5.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专职从业人员;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五、 申请材料 

1.申请书(1份);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企业章程(原件1份,个体无需提供); 

4.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1份); 

5.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六、 申请表格 

(一)新办申请填写: 

申请人需填写《昆明市盘龙区文化市场申请营业登记表》(1份); 

(二)注销申请填写: 

《昆明市盘龙区文化市场经营单位注销申请表》(1份); 

需提交原核发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申请人填写上述表格需到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政务中心文化体育旅游窗口免费领取及递交相关申请表格、材料。 

七、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盘龙区文化体育旅游局。 

地址: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327号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 联系电话:3146272。 

八、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市盘龙区文化体育旅游局。 

九、 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昆明市盘龙区文化体育旅游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盘龙区文化体育旅游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核――文化执法人员勘查现场情况――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经审核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 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十一、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以年审时效为准。 

法律依据:《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十二、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取得《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十三、 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需年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1-3 《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发 

一、 行政许可内容 

昆明市盘龙区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其他印刷品印刷单位的设立。 

二、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 

三、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申请方式为注册资金在1000万(含)以上的大型印刷许可由云南省新闻出版局直接受理,不到1000万的向昆明市盘龙区文化局申请办理)。 

四、 行政许可条件 

(一)经营出版物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的名称、章程; 

2.确定的业务范围; 

3.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 

4.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5.必要的出版物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自动对开胶印印刷设备; 

6.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7.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的名称、章程; 

2.确定的业务范围; 

3.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 

4.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5.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 

6.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7.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 

2.确定的业务范围; 

3.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4.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和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5.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6.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经营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 

2.确定的业务范围; 

3.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4.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5.必要的排版、制版、装订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印前或印后加工设备; 

6.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7.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经营复印、打印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单位的名称、章程; 

2.确定的业务范围; 

3.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4.注册资本或资金数额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5.必要的复印机、计算机、打印机、名片印刷机等设备(不应有八开以上轻印刷设备); 

6.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7.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五、 申请材料 

1.申请书(1份); 

2.《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1份,验原); 

3.单位章程(个体无需提供,原件1份); 

4.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印刷设备清单(1份); 

6.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六、 申请表格 

(一)新办申请填写: 

申请人需填写《昆明市盘龙区文化市场申请营业登记表》(2份); 

(二)注销申请填写: 

申请人需填写《昆明市盘龙区文化市场经营单位注销申请表》(1份); 

需提交原核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申请人填写上述表格需到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政务中心文化体育旅游窗口免费领取及递交相关申请表格、材料。 

七、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盘龙区文化体育旅游局。 

地址: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327号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 联系电话:3146272。 

八、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市盘龙区文化体育旅游局。 

九、 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昆明市盘龙区文化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盘龙区文化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核――文化执法人员勘查现场情况――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 

经审核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 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十一、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印刷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以年审时效为准。 

十二、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十三、 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需年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1-4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一、 行政许可内容 

昆明市盘龙区行政区域内出版物经营(出版物零售、出租)单位的设立。 

二、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七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三、 行政许可数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 行政许可条件 

1.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2.经营者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 

3.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法律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 

五、 申请材料 

1.申请书(1份); 

2.《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1份);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 申请表格 

(一)新办申请填写: 

申请人需填写《昆明市盘龙区文化市场申请营业登记表》(1份); 

(二)注销申请填写: 

申请人需填写《昆明市盘龙区文化市场经营单位注销申请表》(1份); 

需提交原核发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申请人填写上述表格需到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政务中心文化体育旅游窗口免费领取及递交相关申请表格、材料。 

七、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盘龙区文化体育旅游局。 

地址: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327号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 联系电话:3146272。 

八、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市盘龙区文化体育旅游局。 

九、 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昆明市盘龙区文化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盘龙区文化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核――文化执法人员勘查现场情况――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经审核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 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十一、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以年审时效为准。 

十二、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十三、 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需年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1-5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核发 

一、 行政许可内容 

昆明市盘龙区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核发、营业性演出内容核准。 

二、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三、 行政许可数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 行政许可条件 

(一)、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核发 

(1).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 

(2).二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 

(3).举办营业性演出前二年内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纪录。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二)、 营业性演出内容核准 

(1).具备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资质; 

(2).演出内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五、 申请材料 

(一)、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核发 

(1).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书(1份); 

(2). 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复印件1份,验原件); 

(4). 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专职演出经纪人员证印件1份,验原件); 

(5)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 

(二)、 营业性演出内容核准 

(1). 申请书(1份); 

(2).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演出团体法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 演出节目单(原件1份)及相关剧照(若干张); 

(5). 演出场地租用合同或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 申请表格 

(1)新办申请填写: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核发 申请人需填写《昆明市盘龙区文化市场申请营业登记表》(1份); 

营业性演出内容核准 申请人需填写《营业性演出团体申请临时演出许可事项审批表》(1份)。 

(2)注销申请填写: 

申请人需填写《昆明市盘龙区文化市场经营单位注销申请表》(1份); 

需提交原核发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申请人填写上述表格需到盘龙区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免费领取及递交相关申请表格、材料。 

七、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盘龙区文化体育旅游局。 

地址: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327号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 联系电话:3146272。 

八、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市盘龙区文化体育旅游局。 

九、 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昆明市盘龙区文化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盘龙区文化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核――文化执法人员勘查现场情况――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符合核准条件的发给批准文件《同意举办营业性演出批准意见书》。 

经审核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 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核发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 

营业性演出内容核准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十一、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有效期限以年审时效为准。 

《同意举办营业性演出批准意见书》;有效期限以批准时效为准。 

十二、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申请人取得《同意举办营业性演出批准意见书》方可在指定时间、地点举办营业性演出。 

十三、 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需年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1-6 《电影经营许可证》核发 

一、 行政许可内容 

昆明市盘龙区行政区域内电影放映单位的设立。 

二、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十八条。 

三、 行政许可数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 行政许可条件 

1.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2.确定的业务范围; 

3.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4.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五、 申请材料 

1.申请书(1份); 

2.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企业章程(1份,个体无需提供); 

4.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1份); 

5.放映设备清单(1份); 

6.验资报告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7.专业放映人员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8.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9、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 申请表格 

(一)新办申请填写: 

申请人需填写《昆明市盘龙区文化市场申请营业登记表》(1份); 

(二)注销申请填写: 

《昆明市盘龙区文化市场经营单位注销申请表》(1份); 

需提交原核发的《电影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申请人填写上述表格需到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政务中心文化体育旅游窗口免费领取及递交相关申请表格、材料。 

七、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盘龙区文化体育旅游局。 

地址: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327号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 联系电话:3146272。 

八、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市盘龙区文化体育旅游局。 

九、 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昆明市盘龙区文化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盘龙区文化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核――文化执法人员勘查现场情况――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电影放映许可证》。 

经审核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 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十一、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电影放映许可证》;有效期限以年审时效为准。   

十二、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取得《电影放映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十三、 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需年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1-7 《娱乐经营许可证》核发 

一、 行政许可内容 

昆明市盘龙区行政区域内娱乐经营场所的设立、变更。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 

二、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审批前需进行听证)。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 

(对申办设立新的游戏、游艺娱乐场所的,在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的规划及实施办法未公布以前,一律不予办理)。 

法律依据:云南省文化厅公告第2号《云南省文化厅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四、 行政许可条件 

1.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 

3.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 

4.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和卫生条件符合国家; 

5.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注: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1.居民楼、博物馆、 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2.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3.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4.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5.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                       

五、 申请材料 

1.申请书(1份); 

2.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复印件1份,验原件)。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1份)。 

六、 申请表格 

(一)新办填写: 

1. 《昆明市盘龙区文化市场申请营业登记表》(1份); 

(二)变更填写: 

2. 《昆明市盘龙区经营单位变更许可申请表》(1份); 

(三)注销申请填写: 

《昆明市盘龙区文化市场经营单位注销申请表》(1份); 

需提交原核发的《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申请人填写上述表格需到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政务中心文化体育旅游窗口免费领取及递交相关申请表格、材料。 

七、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盘龙区文化体育旅游局。 

地址: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327号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 联系电话:3146272 

八、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市盘龙区文化体育旅游局。 

九、 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昆明市盘龙区文化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盘龙区文化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核――举行听证――文化执法人员勘查现场情况――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经审核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 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 

十一、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以年审时效为准。 

十二、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十三、 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需年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