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龙区重点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盘龙区重点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盘龙区重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管理规范化,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其它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是指以区国有资产投资为主或者以区国有资产融资为主投资额为5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使用区财政资金、区政府设立的专项建设资金、区政府统一借贷的款项等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重点 建设项目和与其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监理等单位及与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区审计局负责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区计经委、财政局、城建局、土地管理局等行政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区审计局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审计。区政府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和预备项目,经区计经委批准立项后,抄送区审计局,用于编制重点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
第五条 区审计局对重点建设项目实施开工前(事前)审计,概预算执行情况(事中)审计和竣工决算(事后)审计。
第六条 区审计局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审计,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七条 区重点建设项目审计所必需经费,列入每年年初编制的财政预算,由区政府予以保证。
第八条 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先审计后开工。重点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后、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区审计局进行开工前审计。
第九条 重点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审批程序的履行情况;
(二)项目开工条件的具备情况;
(三)建设单位资信及财务状况;
(四)项目资金来源渠道及资金到位的真实、合法情况;
(五)项目前期资金使用的真实、合法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区审计局对重点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实行跟踪审计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阶段审计或者不定期审计、审计调查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重点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概算的真实、合法情况;
(二)设计内容变更和变更程序的合法情况;
(三)项目经济合同订立和履行的真实、合法情况;
(四)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到位与使用的真实、合法情况;
(五)项目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情况;
(六)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和落实情况;
(七)项目设备、材料采购及管理情况;
(八)项目税、费计缴情况;
(九)项目设计和设计费用支付情况;
(十)项目施工和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合法情况;
(十一)项目工程监理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验收后,编制出竣工决算,及时报区审计局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三)资金到位和未到位情况;
(四)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及其他投资列支的情况;
(五)交付使用的资产情况;
(六)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和包干结余资金的情况;
(七)项目尾工工程未完工工程量和预留投资资金的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区审计局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与重点建设项目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国家审计法律、法规,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区审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 区审计局对重点建设项目审计后,依法出具审计意见书或者作出审计决定,重大问题向区政府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 区审计局在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罚或者建议区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处理、处罚。
第十七条 重点建设项目未经审计而擅自开工或者未经审计而擅自办理正式竣工验收手续的,区审计局可以依法对有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处罚。
第十八条 区审计局审计力量不足时,经区政府批准,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依照本办法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区财政予以保证。区审计局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发现重点项目建设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需要给予处罚的,应当报告区审计局,区审计局核实后依法进行处罚,或者建议区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处理、处罚。
第二十条 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结果性文书失实的,区审计局应当予以撤销,并根据其情节依法给予处理、处罚。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