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占道许可证审批和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含<<道路新开车辆通道口许可证>>)和<<昆明市盘龙区城市道路临时围栏(占用)道路许可证>>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适用于昆明市盘龙区行政区域内申请办理<<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含<<道路新开车辆通道口许可证>>)和<<昆明市盘龙区城市道路临时围栏(占用)道路许可证>>的行政审批。
二、办理依据
法律依据:国务院第198号令《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城建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的管理,严格控制城市道路的挖掘和占用,保证城市道路设施完好和交通畅通、安全。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应当经上一级城建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限期完工,恢复原状。确需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城建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因特殊情况需占用城市道路时间超过半年的,由上一级城建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占用或者挖掘前10日向社会公告。
《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因工程建设或者其他原因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现场明示临时占道许可的内容和监督举报电话;(二)不得擅自改变占道使用性质或者扩大面积;(三)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四)建设施工要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安全措施,并按规定修筑临时围栏,保持完好整洁;(五)占用期满后恢复城市道路原状。
第二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需对城市道路进行挖掘的,应当经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城市道路在新建、改建完工交付使用后5年内或者大修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确需挖掘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规定标准的5倍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面积大于20平方米的,在开工7日前公示;(二)在施工前需探明施工区域地下管线敷设情况;(三)在现场明示城市道路挖掘许可的内容和监督举报电话;(四)在作业区周围设置围栏及警示标志;(五)建筑垃圾采用袋装收集清运;(六)不得在城市道路路面上直接搅拌混凝土;(七)施工作业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和时限内完工,清除现场遗留物,恢复损坏路面,并经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云南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道路在竣工后五年内,除抢建地下管线外,不准挖掘。确需挖掘的,按下列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路面修复费:
(一)城市道路竣工一年内(含一年)挖掘的,按规定标准的五倍交纳;
(二)城市道路竣工一年以上,三年以内(含三年)挖掘的,按规定标准的三倍交纳;
(三)城市道路竣工三年以上,五年以内(含五年)挖掘的,按规定标准的二倍交纳。
三、实施机关
盘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审批条件
(一)<<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含<<道路新开车辆通道口许可证>>)
1、新办(首次)准予批准的条件:
(1)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取得《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
(3)其他原因(如自来水、排水、煤气、电力、等地下管线抢修的)需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并经道路设施管理部门现场勘察核实的;
(4)因工程建设或者设置相关设施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
(5)申请单位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交通组织方案均符合要求的。
2、不予批准的情形
(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的;
(2)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属于直接影响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
(3)经审查,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不符合市政工程技术标准的;
3、延期准予批准的条件:
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签署了同意延期意见的《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并经道路设施管理部门现场核实。
(二)<<昆明市盘龙区城市道路临时围栏(占用)道路许可证>>审批
1、新办(首次)准予批准的条件:
(1)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取得《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
(3)取得《建筑装饰装修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取得城管部门的批文和设置许可;
(5)其他原因需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并经道路设施管理部门现场勘察核实;
2、不予批准的情形:
(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的;
(2)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属于直接影响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
(3)经审查,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
3、延期准予批准的条件:
(1)取得城管部门的批文和设置许可延期的;
(2)取得交警部门签署了同意延期意见的《昆明市盘龙区临时围栏(占用)道路许可证》,并经道路设施管理部门现场核实。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昆明市白云路327号附1号)。
办事窗口:2、3号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乘车方式:市内可乘10路、71路、114路、55路等公交车到九州医院站下车。
六、申请材料
(一)<<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含<<道路新开车辆通道口许可证>>)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新办 | 延期 | 备注 |
1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相关批文(规划、建设等部门的批复)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2 | 其他原因需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并经道路设施管理部门现场勘察核实; | 原件 | 纸质 | 1 | √ | ||
3 | 道路开挖书面申请(写明开挖原因、具体时间、地点及面积)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4 | 道路开挖平面位置图和实景照片(标明开挖位置、范围)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5 | 昆明市盘龙区道路设施挖掘审挖掘含《昆明市盘龙区道路新开车辆通道口审批表》 | 原件 | 纸质 | 3 | √ | ||
6 | 交警部门签署了同意延期意见的《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二)<<昆明市盘龙区城市道路临时围栏(占用)道路许可证>>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新办 | 延期 | 备注 |
1 | 临时占道书面申请(写明临时占道原因、具体时间、地点及面积) | 原件 | 质纸 | 1 | √ | ||
2 | 规划、建设、城管部门的批复 | 复印件(验原件) | 质纸 | 1 | √ | √ | |
3 | 申请人身份证 | 复印件 | 质纸 | 1 | √ | ||
4 | 企业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质纸 | 1 | √ | ||
5 | 临时占道平面位置图及实景照片(标明位置、范围) | 原件 | 质纸 | 1 | √ | ||
6 | 昆明市盘龙区建筑施工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 原件 | 质纸 | 3 | √ | ||
7 | 申请人签章的书面申请 | 原件 | 质纸 | 1 | √ | ||
8 | 交警部门签署了同意延期意见的《昆明市盘龙区临时围栏(占用)道路许可证》 | 复印件(验原件) | 质纸 | 1 | √ | ||
9 | 其他原因需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并经道路设施管理部门现场勘察核实; | 原件 | 质纸 | 1 | √ | √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单位申请的须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3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新办(首次)、增项、依申请变更、到期复查、补证、依申请注销等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3个工作日(现场考核时间和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审批收费
收费项目: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收费依据:具体按照《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滇发改费昆盘证字[2013]第076001号)收费标准执行。
收费标准:《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滇发改费昆盘证字[2013]第076001号)收费标准、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收费[2017]8号)
缴费时间:领取证书前
缴费方式:财政专款专户,富滇银行代收代缴。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只有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无))
可选要素,包括共同审批部门、实施依据、审批时限、审批结果
(二)前置审批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批文;
审批机关:规划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部门的批复;
实施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不符合市政工程技术标准;
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审批结果:发放<<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含<<道路新开车辆通道口许可证>>)和<<昆明市盘龙区城市道路临时围栏(占用)道路许可证>>
十、中介服务(无)
可选要素,包括中介服务事项名称、实施依据、中介服务机构资质条件、办理时限、收费及标准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可选要素,包括年审年检或指定培训项目名称、实施依据、年审年检或指定培训时间、收费标准
十二、资质资格(无)
可选要素,包括企业经营资质/个人职业资格证照名称、实施依据、颁发部门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昆明市白云路327号附1号)。
办事窗口:2、3号窗口。
(2)网络提交。网址:http://www.kmpl.gov.cn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1、盘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申请人(单位)的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3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考核
无
(四)审批发证
盘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3个工作日内对考核报告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含<<道路新开车辆通道口许可证>>)和<<昆明市盘龙区城市道路临时围栏(占用)道路许可证>>;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昆明市白云路327号附1号)。办事窗口:2、3号窗口。
2.电话咨询
联系电话:0871-63146213
3.网络咨询
http://www.kmpl.gov.cn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1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地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http://www.kmpl.gov.cn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含<<道路新开车辆通道口许可证>>)和<<昆明市盘龙区城市道路临时围栏(占用)道路许可证>>。
证件有效期:以申请人(单位)申请办理时限。到期需延期应当在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个工作日提出申请。审批结果将在http://www.kmpl.gov.cn网站“公示”栏目中公布。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昆明市白云路327号附1号)。办事窗口:2、3号窗口。
电话投诉:0871-66208409,0871-66208404。
网上投诉: 。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昆明市拓东路138号拓东大厦五楼区住建局纪检监察办公室;邮政编码:6500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盘龙区人民政府或盘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http://www.kmpl.gov.cn/—“政务服务窗口”—“住建窗口”—“表格下载”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附件1
<<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含<<道路新开车辆通道口许可证>>)和<<昆明市盘龙区城市道路临时围栏(占用)道路许可证>>审批办事流程图
备注:3个工作日不包含公示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占用城市道路时间超过半年的,由上一级城建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占用或者挖掘前10日向社会公告。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面积大于20平方米的,在开工7日前公示;)
附件2
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字体字号
页别 | 文字内容 | 字号、字体 |
封面 | 标志 | 专用字体(长30mm、宽14mm) |
办事指南编号 | 12磅黑体字体 | |
办事指南名称 | 14磅方正小标宋体 | |
发布机构 | 12磅黑体 | |
发布日期 | 12磅黑体 | |
正文 | 一级标题 | 10.5磅黑体 |
二级标题 | 10.5磅宋体加粗 | |
其他级别标题 | 10.5磅宋体 | |
条文正文 | 10.5磅宋体 | |
表格文字 | 9磅宋体 | |
附件 | 流程图标题 | 10.5磅黑体 |
流程图内文字 | 9磅宋体加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