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 www.kmpl.gov.cn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索引号: 015119151-201712-260122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7-12-01 16:00
名 称: 燃气供应站(点)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文号: 关键字:

燃气供应站(点)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7-12-01 16:00
字号:[ ]

燃气供应站(点)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适用于昆明市盘龙区行政区域内具备燃气经营许可证,准许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企业燃气供应站(点)许可证的核发申请。

二、办理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4)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昆明市盘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首次)准予批准的条件:

1、有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气源;

2、有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生产、储配、运输、充装、销售、计量设施和安全设施;

3、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4、有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并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安全经营服务责任书》;

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具有相应资质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

其中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设置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的布点要求,总存瓶容积不得大于30立方米,房屋达到二级以上耐火等级,防火、防爆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2、总存瓶容积1立方米以下的瓶装燃气供应点,站内面积不得小于20平方米,其中瓶库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设置时其周围30米范围内不得有危险化学品经营店铺、配变电房、烧焊工场等火灾危险场所及医院、商场、娱乐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50米范围内不得有学校、幼儿园和重要公共建筑;有相互毗邻并采用防火墙有效分离的管理房和瓶库房。

3、总存瓶容积1立方米以上,30立方米以下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站内总面积不得小于80平方米;设置时其周围60米范围内不得有危险化学品经营店铺、配变电房、烧焊工场等火灾危险场所及医院、商场、娱乐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100米范围内不得有学校、幼儿园和重要公共建筑。

(二)变更准予批准条件:

企业名称、地址或法人等事项发生变更。

(三)年审准予批准条件:

站(点)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所取得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地址与证书相符。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昆明市白云路327号附1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乘车方式:市内可乘10路、71路等公交车到九州医院站下车。

六、申请材料

燃气供应站(点)许可证核发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新办

变更

年审

补证

1

《昆明市燃气供应许可证审批表》

原件

3




2

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应包含供应站名称、地址、申请经营的供应站类别、办理人员姓名、联系电话等

原件

1


3

设立供应站企业的《昆明市燃气经营许可证》

复印件(验原件)

1



4

提供供应站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化服务标准

复印件

1



5

供应站主要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复印件

1



6

《昆明市盘龙区燃气供应(站)点供应许可证年度审查表》

原件

3




7

《昆明市盘龙区燃气供应点供应许可证变更审查表 》

原件

3




8

遗失公告

原件

1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注:不含现场踏勘时间。

   八、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本事项无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十、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本事项无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十二、资质资格

   本事项无资质资格。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昆明市白云路327号附1号)。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二)受理

收到企业申请后,在1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审批发证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昆明市白云路327号附1号)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1-66208428。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燃气供应站(点)供应许可证》,有效期3年,每年审验一次。

送达方式: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昆明市拓东路138号拓东大厦五楼区住建局纪检监察办公室。

   电话投诉:0871-66208409,0871-66208404。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下载地址:http://www.kmpl.gov.cn/—“政务服务窗口”—“住建窗口”—“表格下载”。

直接领取:受理窗口。

燃气供应站(点)许可证核发核发审批流程示意图


图片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