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三级)核发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适用于昆明市盘龙区行政区域内按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要求的从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三级)的申请。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2)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3)挪用专项维修基金的;
(4)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5)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6)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7)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8)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9)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10)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营证属实的;
(11)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12)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13)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办理依据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到期换证的准予批准的条件: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企业名称、地址、法人或注册资金等事项发生变更。
(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申请人应在省级媒体(如《云南日报》),刊登《物业资质证书》遗失公告,公告一个月后申请补办。
(四)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企业提出注销申请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地址:昆明市白云路327号附1号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10路、71路等公交车到九州医院站下车
六、申请材料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三级)核发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新办 | 依申请变更 | 补证 | 依申请注销 | |||
名称变更 | 地址变更 | 法人变更 | 注册资金变更 | |||||||
1 | 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 | 复印件 | 1 | √ | ||||||
2 | 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复印件验原件 | 1 | √ | ||||||
3 | 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企业章程》” | 复印件验原件 | 1 | √ | √ | |||||
4 | 物业服务企业申办资质申请及《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表》 | 原件 | 2 | √ | ||||||
5 | 委托服务协议 | 复印件验原件 | 1 | √ | ||||||
6 | 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 复印件验原件 | 1 | √ | √ | √ | √ | √ | ||
7 | 企业住所证明 | 复印件验原件 | 1 | √ | ||||||
8 | 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 复印件验原件 | 1 | √ | ||||||
9 |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复印件验原件 | 1 | √ | ||||||
10 | 企业服务人员劳动合同 | 复印件验原件 | 1 | √ | ||||||
11 | 物业服务企业经理岗位证书 | 复印件验原件 | 1 | √ | ||||||
12 | 国家承认的中级以上专业职称人员共计五名,其中必须包含工程师、会计师、经济师三类人员;初级以上职称人员十名的职业上岗证书 | 复印件验原件 | 1 | √ | ||||||
13 | 专业水电工三名的职业上岗证书 | 原件 | 1 | √ | ||||||
14 | 维修基金的情况说明一份 | 原件 | 1 | √ | ||||||
15 | 资质变更申请(企业所属地的州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 原件 | 3 | √ | √ | √ | √ | |||
16 | 工商、税务变更许可 | 原件 | 1 | √ | ||||||
17 | 工商核准表 | 复印件验原件 | 1 | √ | √ | √ | ||||
18 | 云南省物业资质系统申报变更许可 | 原件 | 1 | √ | ||||||
19 | 企业遗失补办申请 | 原件 | 1 | √ | ||||||
20 | 遗失登报(云南日报) | 原件 | 1 | √ | ||||||
21 | 企业注销申请 | 原件 | 1 | √ | ||||||
22 | 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 原件 | 1 | √ | √ | √ | √ | |||
23 | 股东会决议、任职文件 | 复印件验原件 | 1 | √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4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新办(首次)、依申请变更、到期换证、补证、依申请注销等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4个工作日。1.受理:受理后1个工作日审核申报资料是否齐全。2.审核: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3.审批:1个工作日内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4.办结: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审批收费
收费项目:无。
收费依据:无。
收费标准:无。
缴费时间:无
缴费方式:无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
(一)共同审批
可选要素,包括共同审批部门、实施依据、审批时限、审批结果
(二)前置审批
可选要素,包括前置审批事项名称、审批机关、实施依据、审批时限、审批结果
十、中介服务(无)
可选要素,包括中介服务事项名称、实施依据、中介服务机构资质条件、办理时限、收费及标准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可选要素,包括年审年检或指定培训项目名称、实施依据、年审年检或指定培训时间、收费标准
十二、资质资格(无)
可选要素,包括企业经营资质/个人职业资格证照名称、实施依据、颁发部门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昆明市白云路327号附1号)
(2)网络提交。网址:zwdt.km.gov.cn/plq/public/index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盘龙区收到企业申请后,在1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
(三)审核
受理后1个工作日审核提交资料是否齐全。
(四)审批发证
盘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资料齐全的进行审核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1-63146213
3.网络咨询。zwdt.km.gov.cn/plq/public/index。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地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 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证件有效期2年,到期换证应当在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变更包括单位名称变更、地址变更、法人变更、注册资金变更证书有效期与原有效期一致。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4日内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由政务服务中心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相关文书。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昆明市白云路327号附1号)。
电话投诉:(0871)63146213。
网上投诉:。zwdt.km.gov.cn/plq/public/index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通讯地址:昆明市拓东路138号拓东大厦五楼区住建局纪检监察办公室;
邮政编码:6500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盘龙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zwdt.km.gov.cn/plq/public/index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