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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9151-201712-055918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发布机构: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7-12-03 12:41
名 称: 昆明市盘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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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盘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7-12-03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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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 行政许可内容

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项目。

(一)盘龙区区级财政投资项目施工许可;

(二)建筑工程:辖区内立项批复(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总建筑面积20万平米以下(不含20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

(三)市政工程:1. 辖区内概算投资中建筑安装工程费5亿元以下(不含5亿元)的市政工程;2.规划红线宽度不超过 40米的城市道路;3.涉及隧道的项目,涉及桥梁(单孔跨径<40m 或多孔跨径总长<100m)的项目;4.涉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标准的运用创新项目;5.设计规模<300吨/日的生活垃圾焚烧工程、设计规模<800吨/日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工程、设计规模 <300吨/日的堆肥工程;6.设计规模<20万吨/日的给水工程、设计规模<10万吨/日的排水工程;

(四)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变更施工许可证(含建设单位变更、施工单位变更、监理单位变更、设计单位变更、工程名称变更、建筑规模变更及合同开工日期、合同竣工日期变更等);

(五)施工许可证遗失补证。   注意事项: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91号)第十六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二、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三)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四)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准文件;    (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征地拆迁进度及施工现场条件符合施工要求;

(四)提交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书;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并按规定进行了备案;(若需要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需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六)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注册手续;

(七)已委托工程监理;

(八)取得建设资金证明。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已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九)承诺使用预拌混凝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昆明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第八条;《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监督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的意见》第三条;《昆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线建设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七条;《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省政府令第166号)。

五、申请材料

(一)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配套工程施工许可、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   A.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配套工程    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    2.《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

4.(1)施工现场条件符合施工要求的书面说明并附现场照片;(2)监督部门出具的有现场监督员签字的现场踏勘表(原件各1份);

5.(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书或昆明市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备案表(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备案、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各1份,盖章,验原件); (3)发改部门的立项批复文件(查看);

6.(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批准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若不需要抗震专项审查的,须取得住建局勘察设计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

7.(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书(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复核性注册书);(2)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措施备案表(注:若有深基坑施工的,安全生产措施备案中,应含有深基坑专项安全备案手续)(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8.工程监理合同及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副本,(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监理合同,应提供监理单位公开招标投标的情况报告书、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备案表)(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9.(1)资金证明(原件1份);(2)《昆明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查验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3)建设单位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原件1份);    10.使用预拌混凝土承诺书(原件1份)。    以上材料按顺序组装成册,应有目录、页码。材料应装入档案盒,盒表面填写项目名称及建设单位名称。    重要注意事项: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施工图审查机构整改切实提高施工图审查服务效率的通知》(云建设函〔2015〕205号)等文件精神,同时做到依法依规审批,(1)若项目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备案表》,可办理施工许可证;(2)若项目仅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书》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书备案表》,则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必须按承诺内容、时限修改完善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原审图机构复核通过后,由原审图机构在修改完善的纸质版图纸或电子版图纸上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并由原审图机构将复核意见及修改合格的图纸上报勘察设计管理部门,同时设计单位还应传上一套最终修改合格的电子版图纸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云南省施工图审查数字化审图系统”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的“昆明市电子化审图系统”,以上复核程序完成后,可办理施工许可证。(3)对于已动工补办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必须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复核性审查意见。

B.装饰装修工程    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    2.《房屋产权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租赁房屋的还需出具租赁协议复印件、产权人出具的同意装修证明原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书或昆明市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备案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备案表及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各1份,盖章,验原件);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合格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工程监理合同及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副本 (复印件各1份,盖章,验原件);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监理合同,应提供公开招标投标的情况报告书、《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备案表;    7.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措施备案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8.(1)资金证明(原件1份);(2)《昆明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查验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3)建设单位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原件1份);

9.使用预拌混凝土承诺书(原件1份)。

以上材料按顺序组装成册,应有目录、页码。材料应装入档案盒,盒表面填写项目名称及建设单位名称。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

2.《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

4.(1)施工现场条件符合施工要求的书面说明并附现场照片;(2)监督部门出具的有现场监督员签字的现场踏勘表(原件 各1份);

5.(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书或昆明市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备案表(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备案、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各1份,盖章,验原件); (3)发改部门的立项批复文件(查看);

6.(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或合格意见书;(2)市政工程类含有房屋建筑的,需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批准书(复印件各 1份,验原件);若不需要抗震专项审查的,须取得住建局勘察设计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

7.(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书(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复核性注册书);(2)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措施备案表(注:若有深基坑施工的,安全生产措施备案中,应含有深基坑专项安全备案手续)(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8.工程监理合同及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副本,(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监理合同,应提供监理单位公开招标投标的情况报告书、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备案表)(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9.(1)资金证明(原件1份);(2)《昆明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查验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3)建设单位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原件1份);

10.使用预拌混凝土承诺书(原件1份);

11.管线工程建设单位与城市道路或绿化管养单位签订的道路或绿化恢复协议(在现有道路上单独进行管线开挖施工单位提供 )(复印1份,验原件);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监督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的意见》第三条;《昆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线建设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七条。

以上材料按顺序组装成册,应有目录、页码。材料应装入档案盒,盒表面填写项目名称及建设单位 名称。

(三)施工许可证载开竣工日期延期

A:不能按期开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符合条件申请延期的提供:

1.建设单位提交延期申请,并作出详细说明(特别说明申请延期的原因);

2.延期施工合同开、竣工日期变更协议;

3.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4.现场施工进度说明及照片。

B:已开工,但不能按期竣工的,提出竣工日期延期申请:

(注:不含在建工程抵押导致延期的)

1.建设单位提交延期申请,并作出详细说明(特别说明申请延期的原因);

2.延期施工合同开、竣工日期变更协议;

3.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4.工程项目进展报告、现场施工进度照片;

5.商品房购销合同;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竣工日期延期的核查表。

<注:此类延期时间:若未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购房合同的,延期时间自建设单位来我局申请之日往后顺延6个月,但确实因项目施工难度较大的可顺延12个月。注意:若已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购房合同的,延期时间最多只能签订至交房前1个月。(因最快都需要1个月的时间进行竣工验收工作)。>

C:已开工,因在建工程抵押导致延期的,提出竣工日期延期申请

此类延期除必须提供B类延期的所有材料(1-6项目)外,还需提供

(1)在建工程抵押导致施工许可证合同竣工日期延期核查表;

(2)‘关于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公告’报纸公示。(自建设单位提出延期申请时为开始日期)。

此类延期时间:自建设单位来我局申请之日往后顺延3个月,但确实因项目贷款需要较长时间的可顺延6个月。

(四)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变更施工许可证

(重新核发新证时,收回旧证,补发新证)

A.建设单位变更的,建设单位重新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变更情况说明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重新填写、盖章的施工许可申请表;

4.重新以新的建设单位为责任主体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措施备案表,质量监督注册书;

(注:必须明确新旧建设单位的安全质量责任)

5.已变更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注: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的证明)

6.对在建工程,提交施工、监理合同变更备案表;

B.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

1.变更情况说明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重新办理的质量、安全相关手续;

(注:必须明确新旧施工单位的安全质量责任)

4.重新填写、盖章的施工许可申请表 ;

5.建设单位与原施工单位共同确认的原施工单位已退出施工现场的声明(必须明确已施工部分的质量责任主体、工程款、农民工资等);

6.变更后的施工合同及备案表,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副本;

7.涉及国有资金的需重新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书;不涉及国有资金的需重新取得昆明市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备案表;

C.监理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施工许可证变更申请

1.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重新填写、盖章的施工许可申请表;

4.重新办理的质量、安全相关手续;

(注:必须明确新旧监理单位的责任)

5.建设单位与原监理单位合同解除协议;

6.变更后的监理合同(含涉及监理方面的施工安全、质量监督等责任划分),监理单位资质副本;

7.建设与原监理单位签订的甲乙双方互不拖欠的协议;(协议必须明确已监理部分的相应责任、监理费等)

8.涉及国有资金的需重新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书;不涉及国有资金的需重新取得昆明市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备案表;

D.设计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施工许可证变更申请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2.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3.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4.重新填写、盖章的施工许可申请表;

5.建设单位与设计合同解除协议;

6.已变更设计单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

7.对新旧施工图的关系请新旧设计单位详细说明,对于已有施工部分的建筑必须明确划分设计责任主体;

E.工程名称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施工许可证变更申请

1.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重新填写、盖章的施工许可申请表;

4.已变更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5.项目涉及的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备案、安全生产措施备案名称的变更。

:施工许可证证载项目名称必须与《建设规划许可证》记载的项目名称一致。变更工程名称先到规划部门申请项目变更工程名称。

F.建筑规模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施工许可证变更申请

1.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重新办理的安全生产措施备案表、质量监督注册书;

4.已变更建设规模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附图;

5.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并写明变更内容,设计单位要对变更内容设计主体结构等做出专项说明;

6.需要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应提交新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

7.变更后的施工、监理合同及备案表;

8.资金证明,增加建筑规模部分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新签订工程合同价款的50%;增加建筑规模部分工期超过1 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新签订工程合同价款的30%。

(注:1.所变更的内容应未施工或对已施工部分不会造成结 构安全隐患;2.涉及国有资金的需取得招监办的相关意见)

(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的,建设单位申请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补发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2.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刊登在区级以上报纸和昆明市盘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声明。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通过本局行政审批管理系统核查后,所申请补发的建筑施工许可证确实在本局进行政审批和登记的,经认真审核,符合条件后受理)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件一)可到盘龙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区住建局窗口(地址:白云路327号,联系电话:087163146213领取,也可到昆明建设信息网或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盘龙区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下载。

七、申请受理机关

盘龙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区住建局窗口

八、决定机关

昆明市盘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拓东路138号拓东大厦)

九、审批程序

持申请材料到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区住建局窗口申报材料齐全合格的窗口受理部门审核场踏勘领导审批窗口发证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作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九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

十二、法律效力

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在建设地址范围内进行施工活动。

十三、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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