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建工大厦高坠死亡受伤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1月14日上午十一时许,在盘龙区拓东街道办事处东风东路建工大厦发生一起3名工人高坠的事故,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的规定,盘龙区人民政府由区安全监管局、区总工会、区监察局、盘龙公安分局拓东派出所、区城管局、拓东街道办事处、市城管局,邀请区检察院有关人员组成“1·14”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现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单位名称:昆明高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登记机关: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号:530103100***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周**
单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等。
(二)单位名称:西铁路明(昆明)照明管理有限公司
登记机关:云南省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1006*****
住 所: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MAURICE ****
单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提供城市照明基础设施、照明和交通系统的设计咨询、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服务;城市照明系统的技术咨询、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承包和施工。
(三)事故单位合同情况
2008年10月20日,昆明市城市管理局与法国城市照明管理集团签订了《昆明市城市照明节能改造及综合管理协议》其中包括“绚丽”(昆明市建工大厦)、春城无处不飞花(南屏街中国银行)的两处景观照明设施维护、维修。法国城市照明管理集团2008年12月,成立全资子公司西铁路明(昆明)照明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明公司)开展此项业务工作。2016年1月1日,路明公司违反《昆明市城市照明节能改造及综合管理协议》第31.2条第11款约定与昆明高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才公司)签订了“绚丽”(昆明市建工大厦)、春城无处不飞花(南屏街中国银行)的两处景观照明设施维护、维修的合同,合同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2017年1月上旬,路明公司运营部经理胡*与高*公司周*电话联系叫其对“绚丽”(昆明市建工大厦)、春城无处不飞花(南屏街中国银行)两处的景观照明设施维护、维修,并告诉周*近期内到公司补签2017年的维护合同。
(四)事故设施情况
“绚丽”(昆明市建工大厦)景观照明设施系2004年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建设,承建单位为昆明三银装饰照明有限公司。在双方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包括“绚丽”卷扬吊篮两套。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7年1月13日上午周*、周*、任*三人到建工大厦做了前期准备,1月14日上午10时许,周*、周*、任*、余*、高*五人到建工大厦维修西立面景观照明设施,周*乘坐电梯到29楼顶开启维护用吊篮电源后,周*、任*、余*、高*四人乘吊篮上至29楼顶,四人在吊篮内涂抹钢绳黄油。周*到物管办公室拿6楼照明设施配电房钥匙,周*、任*、余*、高*四人在吊篮内作业时钢绳断裂,吊篮高坠至1楼花台内,周*在钢绳断裂时及时拉住吊篮吊臂获救,高*当场死亡,任*、余*两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建工大厦物管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将任*、余*二人送往医院抢救。接到事故报告后区政府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赶到现场,按各自职能分工开展事故救援处置。督促、配合事故单位对伤员的抢救及家属安抚工作。事故现场取证完毕后,监督事故单位制定应急工程方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
死者:高*、男、60岁,重庆市****,身份证号:51022619***
伤者:任*,男,45岁,四川***,身份证号:512929****
伤者:余*,男,32岁,云南省****,身份证号:5303811****
直接经济损失约八十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建工大厦西立面照明设施维护吊篮钢绳断裂,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高才公司、路明公司对吊篮设施维护管理不到位,未认真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管理责任是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责任认定
1.直接责任
高才公司对吊篮设施管理未按照《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检验和报废》(GT/T5072-2016)第4.7条、4.8条、第5条的规定,定期对吊篮钢绳进行有效维护、保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承担此次事故的直接责任。
2.间接责任
路明公司未对高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安全问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应承担此次事故的间接责任。
(二)处理建议
1. 高才公司对吊篮设施管理未按照《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检验和报废》(GT/T5072-2016)第4.7条、4.8条、第5条的规定,未定期对吊篮钢绳进行有效维护、保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自由裁量权之规定,建议对该公司处人民币二十万元罚款。
2. 路明公司未对高才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问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之第二款之规定 ,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自由裁量权之规定,建议对该公司处人民币二十万元罚款。
3. 高才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未履行安全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人民币九千元的罚款。
4. 路明公司副总经理罗*未能履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对罗*处人民币一万元的罚款。
5. 路明公司运营部经理胡*未能履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督促、检查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对胡*处人民币一万元的罚款。
6. 路明公司质量安全部经理王*未能履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对王*处人民币一万元的罚款。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责任单位及负责人、行业主管部门、辖区街道办事处应从此次事故中汲取教训,切实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安全监管,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加强工人员组织管理和安全培训教育。
三、责任单位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事故单位必须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区安全监管局、市城管局、区城管局、拓东街道办事处安监站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