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昆明华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8·21”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8月21日9时40分许,昆明华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西南生物多样性综合实验研究平台项目精装修工程地下停车场2号通道口采光顶安装工地发生一起人员高处坠落死亡事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盘龙区人民政府成立了“8·21”事故调查组,由盘龙区政府办公室、盘龙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盘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盘龙区监察局、盘龙区总工会、盘龙区茨坝街道办事处、盘龙公安分局茨坝派出所组成,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综合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经过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单位名称:昆明华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注册:云南省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100***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刘*
单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壹仟伍佰万元整
经营范围:建筑工程设计与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劳务分包;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及维修;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及综合布线;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灯光设备、音响设备的销售。
安全生产许可证:(云)**安许证字〔2005〕**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D25**
资质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合同情况: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将西南生物多样性综合实验研究平台项目精装修工程发包给昆明华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实施,工程合同中包括了发生事故的地下车库2号通道玻璃雨棚,云南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为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合同包含精装修工程。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8月21日9时40分许,昆明华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茨坝街道办事处花渔沟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西南生物多样性综合实验研究平台项目精装修工程2#地下车库入口钢架玻璃雨棚施工,该公司易*、陈*、周*等4名工人在现场铺设雨棚顶玻璃时,周*在移动钢架上的木板时,由于没有系安全带,在铺装玻璃的钢架下方也未设置安全底网,从5.5米高玻璃雨棚钢架顶坠落到车库入口地面受伤。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120到场进行抢救无效后于10时46分许确认死亡。接到事故报告后,区政府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赶到现场,按各自职能分工开展事故救援处置工作,并督促事故单位做好对死者家属的接待和安抚工作。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者:周*,男,汉族,已婚,身份证号:512322***,重庆市***。
直接经济损失约68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周*铺装钢架顶玻璃施工中移动木板时,未系安全带在钢架上走动,高处坠落至地面受伤死亡,是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昆明华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西南生物多样性综合实验研究平台项目精装修工程2#地下车库入口钢架玻璃雨棚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管理松散,工人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无安全防护措施,对于施工人员安全防护措施监管不到位,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监理单位对于工人违规行为也不予制止和通报,导致发生高处坠落死亡事故,以上是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责任认定
1.直接责任
周*铺装钢架顶玻璃施工中移动木板时,未系安全带在钢架上走动,高处坠落至地面受伤死亡,应负此次事故直接责任。
2.间接责任
昆明华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钢架玻璃雨棚施工中,钢架玻璃铺装区域下方未设置底网,安全员脱岗,工人高处作业监管不到位,未能制止和纠正周*不挂安全绳、无防护作业,导致工人高处坠落死亡,应负此次事故的间接责任。
(二)处理建议
1.昆明华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制止和纠正违章行为,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该公司处人民币22万元罚款。
2.昆明华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副经理张*未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议对张*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
3.云南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现场监理对于施工单位违章行为未及时制止及通报,建议由区住建部门对该监理单位进行调查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责任单位及负责人应从此次事故中汲取教训,切实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施工重点部位现场安全监管,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工人违规操作,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安全要求施工作业,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二是进一步健全完善、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加强进场施工人员组织管理和安全培训教育。
三是责任单位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事故单位必须将整改落实情况报盘龙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盘龙区住建局、茨坝街道办事处安监站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