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龙区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关于梁平废旧物品收购点“4·08”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4月8日17时许,在青云街道两面寺村梁*废旧物品收购点发生机械伤害事故,事故共造成两人死亡。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盘龙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安全监管局、区总工会、区市场监管局、青云街道办事处、青龙派出所,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的“4·08”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综合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经过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该废旧物品收购点为梁*和妻子王**个人无证照经营场所,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第六十八条,该起事故中梁平作为经营者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
梁*,男,汉族。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梁*废旧物品点收购点位于青云街道两面寺村,主要业务是收购废旧塑料破碎后出售。由梁*、王**夫妻二人经营,有苟**、卢**、康**三名工人。2018年4月8日17时许,王**使用带锯机床切割工业用塑料桶时锯片断裂致使王**受伤,在旁作业的工人苟**当场死亡。2018年4月9日00时30分许,王**在昆华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区政府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赶到现场,按各自职能分工开展事故救援处置,对死者家属开展安抚工作。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事故造成2人死亡。
死者:王**,女。
死者:苟**,男。
直接经济损失约30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王**使用完全不符合国家规范《木工机床安全带锯机》(GB30461-2013)的带锯机床作业时锯片断裂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梁*购买、使用完全不符合国家规范《木工机床安全带锯机》(GB30461-2013)的带锯机床也未按照规范对机械设备进行保养、维护、检查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责任认定
梁*、王**购买、使用完全不符合国家规范《木工机床安全 带锯机》(GB30461-2013)的带锯机床也未按照规范对机械设备进行保养、维护、检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应承担此次事故的直接责任。
(二)处理建议
1.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涉嫌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罪,建议由盘龙公安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其立案调查。
2. 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因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依法免于追究其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行业主管部门、辖区街道办事处应从此次事故中汲取教训,切实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行业主管部门、辖区街道办事处加强安全监管,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区市场监管局、辖区街道办事处、辖区派出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事的梁*废旧物品收购点及辖区内的其他非法经营活动进行取缔,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企业和非法经营场所联合其他部门进行依法查处。